發布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09-11-25
【實施時間】2010-0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貴州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009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技術交流等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實行自主創新、合作創新、加強轉化、重點突破、引領跨越的指導方針。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以及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管理和統籌協調。
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優先安排促進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項目。
第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新聞媒介應當積極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學技術進步考核辦法,實行科學技術進步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激勵創新。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學技術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發展重大問題,合理配置科學技術資源,鼓勵推動國內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交流與套用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各類科學技術計畫,支持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優先支持具有產業化前景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轉化和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移。
第十二條 培育和發展技術評估、技術交易、技術經紀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為科學技術進步活動服務。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應當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技術標準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開展智慧財產權檢索與分析,開展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研究。
第十四條 引進國外技術、設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技術政策。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國外重大技術或者裝備,應當在引進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並由有關部門組織論證。
第十五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項目承擔者因實施前款規定的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項目承擔者通過財政性資金實施科學技術項目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應當依法實施轉化。3年內沒有實施轉化的,政府可以無償實施轉化,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轉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實施轉化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從事社會公益性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並給予一定優惠政策。
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企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引導、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聯合研究開發技術、開發產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公共技術創新研究開發平台,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增加技術創新投入,加強信息化建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創名牌產品。
列入國家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企業創立國家名牌產品以及省級以上優秀新產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鼓勵員工學習科學技術,提高勞動技能,開展發明創造和技術攻關、技術革新、技術協作活動,對取得成果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的技術、設備、工藝,套用科學技術進行節能減排、清潔生產,促進對廢棄物資源化再利用,推進循環經濟建設,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的科學技術資金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績效、人才團隊建設等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
第四章 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縣、鄉、村科學技術推廣、服務網路,安排農業技術推廣、培訓專項經費,開展農業技術普及和推廣工作。
具有一定專業技能水平的農民,由有關部門進行以實踐技能為主的相關考核,考核合格後頒發專業技術證書。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示範鄉鎮、示範村、示範戶建設;鼓勵具備相應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建立農業科學技術園(區)、示範基地,並在技術、資金、生產資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為農業和農村科學技術進步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指導和服務,在技術和資金上給予支持,創新農村科學技術服務體系,提高農業生產的組織化程度。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調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第二十八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發展規劃,增強研究開發能力,加強產學研合作,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水平。
第二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轉讓等方面的績效實行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建立的科研基礎條件平台,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
鼓勵、支持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對外開放,向社會提供公益性、非營利性服務,實現科技人才和科研儀器設備資源共享。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人員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制定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時,採取措施培養造就人才、引進人才,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權利,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條件,提高生活待遇。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合理流動,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創業和以多種形式開展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等工作。科學技術人員被選派到企業、農村服務期間,原單位應當保留其崗位、職務和工資。
對科學技術人員與企業聯合申請的科研項目,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依法設立博士點、博士後流動站或者博士後工作站,培養高層次人才;依託重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和重大工程,培養學科帶頭人。
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聘用具有博士學位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其他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
鼓勵、支持重點實驗室、科研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加強創新人才團隊建設。
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和企業聯合建立實習、實驗基地,培養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能人才。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才評價制度,完善以業績、能力為主要評價指標的多元化動態考核評價體系,對科學技術人才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技術創新、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成果轉化等方面成績突出的科學技術人員,在項目申報、崗位聘用、成果獎勵、職稱評審時應當優先考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科學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業績與報酬掛鈎的分配製度,保障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技創新、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對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
第三十七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道德規範,恪守誠信。
有關單位應當建立科學技術人員學術誠信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學技術資金投入體系,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使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投入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確定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於重點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用於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能力建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風險投資機制,設立風險投資資金,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科學技術創業風險投資領域,擴大風險投資規模。
第四十一條 建立科學技術創新的信用擔保、保險、動產質押、第三方保證等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信貸支持。
第四十二條 鼓勵、引導組織和個人設立多種形式的科學技術資金,支持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交流、成果轉化和科學技術普及等。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引導科研基地、科學技術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技術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加強軍民兩用技術平台建設,鼓勵、支持軍民兩用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推進軍民兩用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四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實行項目評審制度。項目評審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並進行成果評價。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進步統計制度,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