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6-08-02
【實施時間】1996-08-02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保障科學技術協會活動條例
貴州省保障科學技術協會活動條例
(1996年8月2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3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黔戰略,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的活動,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技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協應貫徹國家科學技術法律、法規,團結和組織科技工作者,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團體服務。
第四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應當組織科技工作者進行學術交流,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適用技術,開展科技諮詢服務和科技教育活動,以提高全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五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各級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制定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
科協應在有關法律、法規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條件,支持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開展工作和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應為本單位科協或學會開展活動創造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科協,並設定相應的辦事機構。
縣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八條 省及州、市、地科協由所屬科技團體和下一級科協組成;縣科協由所屬科技團體和基層科普組織組成。
縣級以上科協是所屬科技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科協和鄉(鎮)、街道建立的科普協會以及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是科協在城鄉開展民眾性科學技術實踐活動和普及科學技術的基層組織,上級科協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科協應加強組織建設,促進所屬科技團體、基層科普組織的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科協的變更或撤銷,須經該科協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一級科協備案。
科協所屬科技團體的成立,應先經同級科協審查同意,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科協所屬科技團體的變更或撤銷,須由該科技團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同級科協審查同意,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科協應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把科教興黔的事業作為根本任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反映他們的呼聲、要求和建議,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科協應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項目攻關活動,為發展科技和經濟服務。
第十三條 科協應加強所屬科技團體工作,開展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提高學科水平,推進學科發展。
科協可依法開展境內外民間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際科技組織、科技團體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往來。
第十四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應開展民眾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宣傳科學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普及現代科學技術。
第十五條 科協應建立並鞏固農村科普網路,組織和扶持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傳播先進適用技術,發揮其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應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扶貧,幫助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依靠科技脫貧致富。
第十七條 科協應促進所屬學會與企業的協作,並充分發揮企業科協組織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八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應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專業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提供科技服務。
第十九條 科協應協同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技活動,提高青少年的科學素質,培養後備科技人才。
第二十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應向全社會宣傳崇尚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向社會舉薦人才。
加強老科技工作者協會的工作,發揮離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科協可向各級人民政府提出有關科技工作與經濟建設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科協通過自身活動和在有關機構中的代表,以提出議案、提案、建議和論證、諮詢意見等方式,參與社會事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協應發揮所屬科技團體學術優勢,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相關學科的專家和學者,承擔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人員上崗培訓等工作,參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議。
第二十三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發明項目;幫助科技工作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科研項目及所需經費。
第二十四條 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科協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調解處理建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科協可以提供支持和幫助。
科協可以對科技工作者所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就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予協助。
第二十五條 科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對有關案件的審理提供科學的諮詢意見;推薦人民陪審員、鑑定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侵犯。
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諮詢、科學普及、科技開發、技術培訓等活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科技人員參加科協及從事有關科技活動應予支持。
科協的兼職人員和所屬科技團體的專職、兼職人員,仍享受原單位的各項待遇,在科協或科技團體工作中取得的成績,記入其個人考績檔案。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科技培訓中心、科技諮詢服務中心等科普設施納入建設規劃,支持其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開展有償服務活動,興辦科技實體。
科協可以幫助有實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學研究和科學普及活動籌集資金。
第三十條 科協的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撥款,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企業、事業單位應為科協或學會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和場所。
其它經費來源是:
(一)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組織或個人的捐贈;
(三)依法興辦的企業、事業和有償諮詢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科協經費應主要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各級科協可設立綜合獎和單項獎,表彰、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團體、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的專職、兼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打著科學旗號進行反科學、偽科學活動的;
(二)盜用科協及其所屬團體名義,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非法限制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四)濫用職權,非法強行干擾科協內部事務的;
(五)貪污或挪用、剋扣、截留科協經費的;
(六)侵占或非法調撥科協及其所屬團體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