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各部門預算。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每一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1—8月預算執行情況。

法規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時間】2002-05-26
【實施時間】2002-10-1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2年5月26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省級總預算和省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省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省級決算、撤銷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省人大常委會審查的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協助省人大常委會對省級總預算和省級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行為,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揭發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編制和審查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草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編制省級預算草案、彙編省級總預算草案。省級預算草案應當分為一般預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預算草案。
省級預算草案的支出部分應當列至款級科目,重大的列至項級科目;經常性支出應當按省級一級預算單位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對下一級的補助支出應當按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
省級預算草案應當在每一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
第八條 省級預算由省級各部門預算組成。部門預算草案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根據本部門的定員定額標準、工作職責、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情況等進行編制。
第九條 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主要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入、基金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等;支出預算主要包括經常性支出、建設性支出、社會保障支出、政府採購支出以及其他重點支出。
第十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部署所屬各單位編制預算草案,審核匯總後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並按規定的時間、內容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在預算編制過程中,省人大財經委應當對省級預算草案編制情況、重點收支項目進行調查,並可以對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匯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提交省級總預算草案、省級預算草案和下列相關材料及其說明:
(一)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一般預算收支總表和政府基金預算收支總表;
(三)部門預算表;
(四)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若干重大項目表;
(五)上級財政返還和按類別劃分的對下級財政補助支出表;
(六)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重點支出表;
(七)省人大財經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省人大財經委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後10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送達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後,財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對初審意見的辦理情況進行書面反饋,對未採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省級預算草案, 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預算編制是否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家的財政政策以及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
(四)預算收入安排與經濟成長率是否相適應;
(五)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是否足額列入;
(六)預算支出結構、各項法定重點支出項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七)預備費的設定情況;
(八)完成預算擬採取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大財經委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批覆的部門預算和上報上級財政部門的預算收支總表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監督省級總預算和省級預算執行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及其決議的情況;
(二)完成預算的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三)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省級一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
(四)依法完成預算收入的進展情況;
(五)預算支出結構、進度及其真實性、合法性;
(六)法定及重點支出項目資金撥付和執行情況;
(七)上級補助收入、補助下級支出、各項專款及結餘情況;
(八)預備費的動用情況;
(九)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十)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十一)預算執行中的其他問題。
第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省人民政府動用當年省級預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不超過預算收入8%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情況。
第十九條 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上級政府追加、減少的各項專款及其使用情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省人大財經委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每一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1—8月預算執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中,應當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各一級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進行審計,並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在預算執行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在省級預算執行中,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調整方案:
(一)預計省級預算減少收入超過預算收入8%的;
(二)預計動用省級預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過預算收入8%的;
(三)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重點支出項目需要調減預算支出的;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減預算支出的;
(五)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審查批准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於當年第三季度提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後,提出審查報告,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重點為:
(一)是否屬於調整的範圍;
(二)調整的理由及依據;
(三)調整方案特別是收支結構變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收支平衡;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省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 對省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支出完成情況;
(四)預備費動用情況;
(五)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七)審計工作報告所提出的上年度存在問題的糾正情況和本年度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
(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在每年7月審查上一年度省級決算。
省級決算草案報告包括決算草案、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問題所作的說明、未完成預算的主要原因。
審計工作報告包括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審計評價、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情況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15日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報告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並提交有關材料。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15日前,向省人大財經委提交決算草案,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省人大財經委對省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三十四條 決算草案報告沒有獲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省人民政府應當查明原因,重新報告下一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第三十五條 決算草案經審查批准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各部門決算,並根據要求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送省人大財經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決算情況,省人民政府應當抄送省人大常委會。
上級審計部門對決算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抄送省人大常委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編報部門預算草案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暫停該部門的財政撥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報部門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拒不改正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變更預算的;
(三)虛列收入、虛列支出的;
(四)將不應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
(五)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規費收入不納入預算管理的;
(六)對檢舉、揭發和控告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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