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2012年2月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3月1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貴州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商標信譽,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及商標知名度,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有效註冊商標。
本省行政區域內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貴州省著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工作並協助做好認定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商務、稅務、質量技術監督、智慧財產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願申請和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商標所有人爭創貴州省著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設立貴州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負責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下設辦公室,負責審查貴州省著名商標申請認定材料並承擔對初審、複審異議的複審及貴州省著名商標評審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複審、實地覆核工作;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貴州省著名商標的初審、實地核查工作。
第七條 評審委由工商、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商務、稅務、質量技術監督、智慧財產權等相關部門及法律、科技、經濟等相關行業代表、專家組成。
第八條 評審委委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評審委委員與其申請認定的貴州省著名商標有利害關係的,有權要求其迴避。
評審委委員的迴避由評審委主任決定;評審委主任的迴避由評審委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可以由商標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標所有人和獨占許可人共同提出。
第十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註冊地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二)該商標自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兩年以上且繼續有效,無權屬爭議;
(三)該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優良、穩定;
(四)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近兩年來的年產量、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中占領先地位;
(五)申請人有商標管理機構和商標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實行一件商標一件申請,但申請人在同一類別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註冊了多件相同商標的,可以一併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逾期未辦理延續申請或者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經商標所有人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檔案複印件和《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近兩年來的年產量、銷售量、銷售區域、銷售額、利稅等主要經濟指標和商品質量、安全狀況以及廣告宣傳、投入情況;
(四)商標所有人對該商標專用權的註冊、使用、管理和保護的材料;
(五)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實行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應當提供生產許可證證書、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並在入口網站公布,申請人可以免費下載。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申請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過程中辦理企業名稱變更、商標註冊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材料。
第十五條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貴州省著名商標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初審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報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有必要的應當實地覆核,符合條件的,報送評審委辦公室;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完整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利、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5日內進行補正;對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評審委辦公室自收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的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送評審委評審;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審、複審退回申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評審委辦公室申請異議複審。評審委辦公室自收到異議複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異議複審決定,申請理由成立的,報送評審委評審;申請理由不成立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不得對評審委辦公室的異議複審決定再次申請異議複審。
第十八條 評審委評審貴州省著名商標,每次出席評審會議的委員不少於45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委員不少於出席評審會議委員人數的1/3,並經出席評審會議的2/3以上委員通過。
第十九條 經評審委評審為貴州省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級媒體上發布公示,公示期15日,在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異議成立的,不認定為貴州省著名商標;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在省級媒體上發布公告並頒發貴州省著名商標證書。
未評審為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評審委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認定工作於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
貴州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自認定次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所需評審、公告等費用,納入省級財政部門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三章 延續申請
第二十二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當年6月30日前,貴州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4年。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貴州省著名商標自動失效,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級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延續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貴州省著名商標延續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檔案的複印件;
(四)獲得貴州省著名商標3年來使用該商標商品或者服務的年產量、銷售額、利稅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安全狀況。
第二十四條 申請延續貴州省著名商標的,應當向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五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用於被認定的註冊商標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在有效期內,貴州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及包裝、裝潢、容器、說明書、往來函件、交易文書、電子郵件、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貴州省著名商標文字或者標識。
貴州省著名商標文字或者標識不得出借、出租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貴州省著名商標文字或者標識:
(一)未被認定為貴州省著名商標的;
(二)超出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的;
(三)貴州省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手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准的;
(四)貴州省著名商標所適用的註冊商標被依法撤銷的;
(五)貴州省著名商標被撤銷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擅自製造貴州省著名商標文字或者標識。
第二十八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自許可使用契約生效之日起60日內報送評審委辦公室備案。
貴州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變更註冊人名稱、地址的,應當在核准變更之日起60日內將變更材料報送評審委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貴州省著名商標,並在省級媒體上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等欺騙手段獲取貴州省著名商標的;
(二)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三)在有效期內,貴州省著名商標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貴州省著名商標條件的;
(四)擅自超出所核定的使用範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貴州省著名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認定為貴州省著名商標。
第三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發布貴州省著名商標目錄,並抄告相關部門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重點保護。
第三十一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受下列保護:
(一)貴州省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以與貴州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屬同行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屬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並對貴州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二)網路域名的主要部分以及未註冊商標不得複製、摹仿貴州省著名商標,不得暗示其與貴州省著名商標之間存在某種聯繫,不得削弱該貴州省著名商標的顯著性,使貴州省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三)貴州省著名商標在省外被侵權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出具有關證明,提供諮詢、指導,協助查處。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貴州省著名商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有權舉報或者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過程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委組成人員在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評審委組成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取消評審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認定為貴州省著名商標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昨日,省工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從5月1日開始《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將正式實施,著名商標的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有效期是4年,自認定次年1月1日起計算。
該辦法共六章三十九條,對著名商標認定的條件、範圍、規則、程式,著名商標使用、管理、保護等內容全部進行了明確規定,貴州省工商局將負責貴州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而與原《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暫行規定》相比,著名商標的有效期延長了1年,為4年,且有效期自認定次年1月1日起計算。據了解,之所以適當延長貴州省著名商標有效期,是為了有利於我省著名商標的培育和發展,至於有效期從1月1日起計算,則是便於著名商標的續展,更為科學合理,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在認定費用方面,《貴州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規定,為減輕申請人的負擔,增強申請人創立貴州省著名商標的積極性,認定貴州省著名商標所需的評審、公告等費用,全部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