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浙江總商會

在黔浙兩省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具體指導下,貴州省浙江總商會於2003年5月8日正式成立。2010年總商會會員單位800多家,全省已發展浙江籍會員單位達3000多家非公有企業。

商會簡介

“異地社團組織”是國家民政部在浙江省的試點。總商會的宗旨是:發展為先、誠信為本、和諧為重、奉獻為榮。商會為會員提供是:橋樑、信息、維權、服務。努力辦好在黔浙商的“娘家”,是我們共同的願望。

浙江在貴州經商辦廠人數達22萬多人,跳出浙江,走進貴州,發揚敢為人先,與時俱進,艱苦創業的精神,在貴州這塊熱土上開拓進取,一步步走向成功。2009年,浙商在貴州累計到位投資600多億元,主要投向是商貿及礦產、輕紡、建材、房地產、建築、化工、水電、石油、賓館、種養殖業三十多種產業。年銷售額達550多億元,年上交稅收達40多億元,安排就業人員達20萬多人,為發展貴州經濟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商會成立七年多來,分別深入安順、遵義、黔南、黔西南、銅仁、六盤水等地、州、市、縣考察學習,在當地投資建成項目達350多項。先後幫助扶持銅仁地區浙江商會、黔東南州浙江商會、黔南州浙江商會、安順市浙江商會先後成立,現在全省有三十多個縣建立了浙江商會,天下商會是一家,抱團發展靠大家,已成為商會上下奉的口碑。商會在會員中廣泛開展法制教育,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累計為會員維權達300多起,出動人員500多人次。商會奉獻愛心,回報社會,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會員單位累計捐款共達8000多萬元。

貴州浙江商會正在由成熟走向成功,熱忱歡迎在黔創業的浙籍老鄉,讓我們共同攜手,打造更美好的貴州浙商。

商會章程

(2007年9月8日貴州省浙江總商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貴州省浙江總商會。

第二條 性質:貴州省浙江總商會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貴州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及浙江籍個人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樹立浙江形象;充分發揮群體優勢,為黔浙兩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貴州省浙江總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貴州省政府招商引資局(外協辦)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貴州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駐西南辦事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貴州省浙江總商會的辦公地址在貴州省貴陽市中華北路78號神奇世紀商務城9樓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貴州省浙江總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並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浙江企業開展與省內外、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於提高浙江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江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貴州投資發展,充分發揮黔浙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吸收在貴州的浙商企業和浙江籍個人會員及浙江籍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貴州的浙江企業和浙江籍個人及浙江籍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表決,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含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會議。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長(含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會議是本會日常工作的決策機構。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研究決定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向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有關提案;

(四)決定任命本會內部機構負責人及專職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編制、工資及福利待遇;

(六)會長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或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發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聘用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討論決定;

(五)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代表商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備的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三)檢查本會會議形成的檔案、決定、規章制度的情況和印章保管、使用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入會指南

貴州省浙江總商會入會指南

一、會員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貴州的浙江企業。

二、入會程式:

由自願入會人填寫“申請入會登記表“,凡申請入會擔任理事的單位,只需經商會會員部審定即認可。申請入會擔任常務理事、副會長等職務,需經過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認可。

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本會給予保護;

3、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義務:

1、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

2、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

3、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4、參加本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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