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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扶貧開發行為,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縮小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通過政策、資金、物資和智力支持等幫助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貧困地區是指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確定的貧困縣、貧困鄉鎮和貧困村。
本條例所稱扶貧對象是指符合國家扶貧標準且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
第四條
扶貧開發應當堅持科學發展和開發式扶貧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不斷增強發展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第一責任人,實行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扶貧開發工作。
第七條
省確定的貧困鄉鎮應當建立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根據扶貧任務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發展帶動扶貧開發、扶貧開發促進區域發展的要求,通過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不斷提高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能力,不斷提高扶貧對象的生活水平和綜合素質。
鼓勵開展各類扶貧開發試點和示範區建設,探索扶貧開發新途徑。
政府職責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地區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扶貧攻堅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並組織實施。
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攻堅規劃,擬定年度扶貧攻堅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本部門發展規劃時,應當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重要內容,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任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扶貧攻堅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行政區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縣、民族自治地方發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識別機制,推進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對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動態監測管理辦法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交通水利、就業促進和防止返貧等保障措施,加強扶貧對象實用技術及勞動技能培訓,提高扶貧對象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軍烈屬、農村殘疾人、少數民族、計畫生育戶、婦女兒童、扶貧生態移民、庫區移民和誠信扶貧對象進行重點幫扶,優先幫助人口較少民族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施扶貧攻堅重大事項的需要統籌協調、整合資源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攻堅規劃的;
(二)項目、資金性質相近、用途相同的;
(三)符合項目產業化、規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則的;
(四)有利於區域推進、連片開發的;
(五)縣級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定的。
進行資源整合應當報原項目、資金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生態建設、村級公路建設、小流域與水土流失治理、農村水電建設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項目,應當優先在貧困地區實施。
第十七條
統計、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統計指標體系,聯合發布貧困地區扶貧開發情況,準確反映貧困狀況和扶貧對象變化趨勢,為扶貧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貧困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開展扶貧項目合作。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扶貧項目分為產業扶貧項目、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及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
扶貧項目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審批,其中,產業扶貧項目實行競爭立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批准的扶貧攻堅規劃建立扶貧項目庫,發布年度扶貧項目申報指南。
申報產業扶貧項目,由縣及鄉級人民政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扶貧龍頭企業,按照年度扶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書,並按照規定程式向扶貧開發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書應當如實載明項目區扶貧對象受益方式及情況。
申報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及其他項目,依據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不得虛構或者偽造扶貧項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內容向有關部門重複申報。
第二十三條
扶貧項目批准立項後,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立項批覆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扶貧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扶貧項目實施方案的,除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報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
對主要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產業扶貧項目,在建立健全扶貧對象受益聯接機制後,可以協定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扶貧龍頭企業或者專業大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在批准扶貧項目實施方案後10日內,將項目基本情況送同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備案。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實施地的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到位後10日內,將資金名稱、來源、數量、項目實施單位以及查詢方式等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工建設項目,並在開工建設後10內建立公示牌,公開項目負責人、建設內容、規模、投資額度、主管單位及負責人、投訴聯繫方式等情況,依據批准的實施方案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完畢。
第二十七條
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契約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開公示制、績效評估和檢查驗收制,並依法接受審計。
扶貧項目符合政府採購和招標要求的,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採購和招標。
第二十八條
省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扶貧項目補助標準,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扶貧項目竣工驗收標準。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扶貧項目,並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並依法進行審計。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竣工驗收後,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幫助受益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實施扶貧項目所形成的各類資產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變賣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扶貧資金主要分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對口幫扶和定點扶貧資金以及其他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
省財政每年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我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30%以上。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使用範圍:
(一)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實施扶貧生態移民、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幫助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六)支持集團幫扶項目;
(七)支持開展各類扶貧試點或者創建扶貧示範區;
(八)貧困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貧事項。
第三十二條
扶貧開發、發展改革、民族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或者單位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扶貧開發政策,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畫,按照程式上報審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做到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核算專賬,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和國庫集中支付,財政、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三十五條
財政、扶貧開發部門可以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機制。
第三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財政和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平台,公開年度扶貧資金安排數量、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群體以及實施效益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扶貧資金。
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第三十八條
鼓勵民主黨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參與扶貧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協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到貧困地區進行定點幫扶,並引導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幫扶活動。
第三十九條
鼓勵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積極爭取中央國家機關、大型國有企業、定點幫扶單位和對口幫扶城市的支持,組織實施協作幫扶項目。
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教育、衛生、醫療等機構建立智力扶貧制度,為貧困地區定向培養人才,組織和支持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服務。
鼓勵組建扶貧志願者隊伍,引進人才到貧困地區創業就業。
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創業的,視為自主創業扶貧對象,在物資、資金、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提供就業崗位、訂單採購農產品、共建生產基地、聯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投資入股、科技承包和技術推廣等方式參與扶貧開發。
第四十二條
社會捐贈資金應當按照捐贈者的意願管理使用,並向捐贈者反饋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產業扶貧項目實施企業取得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符合稅收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第四十四條
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服務協調機制,為參與社會扶貧的各類主體提供服務,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四十五條
對到貧困地區興辦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企業,穩定實現扶貧對象脫貧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貸款貼息,依法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扶貧投融資機構。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扶貧開發的信貸投入,調整信貸結構,開發適應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的金融產品,為扶貧開發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增加農業保險品種,吸納扶貧對象就業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同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的專題報告,並將扶貧開發工作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績效評價制度,將扶貧開發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
省級財政根據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並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程式主要安排到縣,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條
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扶貧對象和扶貧項目信息管理系統,與相關部門實行工作聯動和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對扶貧工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和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領導機構組織開展貧困影響評估。
第五十二條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鄉鎮達到省確定的脫貧標準並經考核驗收如期或者提前實現脫貧的,享受的扶貧優惠政策不變,並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對經省批准列入脫貧計畫,但未在規定時限內實現脫貧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鄉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各級人民政府對通過勤勞致富穩定實現脫貧的扶貧對象以及在扶貧開發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和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對扶貧資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扶貧資金、項目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四條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和扶貧對象應當誠實履行實施扶貧項目的相應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扶貧開發政策待遇。
第五十五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有權對本村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監督。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對申報、實施扶貧項目的單位或者組織建立信譽檔案,違法或者違規申報、實施項目的,定期予以通報,並作為考核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主要內容。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符合條件整合資源或者整合資源未按照規定備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虛構或者偽造扶貧項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扶貧項目管理部門依法取消該項目,並配合財政部門追回已撥付項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在同一年度重複申報相同內容的扶貧項目的,由項目審批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項目實施地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扶貧項目管理部門予以通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項目實施地縣扶貧開發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損壞、非法占用或者變賣扶貧開發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扶貧開發政策待遇,尚不構成犯罪的,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取消其受助資格;獲取經濟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六十四條
扶貧開發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則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貴州省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扶貧開發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事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任務,是關注和改善民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從1986年開展有組織、有計畫的大規模扶貧開發以來,經過“八七”扶貧攻堅和21世紀新階段扶貧開發,我省扶貧開發取得了很大成績。但由於受地理、文化、歷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省目前仍是全國農村貧困面最大、貧困人口最多、貧困程度最深的欠發達省份。按照國家2300元的新扶貧標準,我省還有1149萬貧困人口,占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總數的9.4%;貧困發生率33.4%,比全國高 20.7個百分點。在國家確定的全國14個連片特困地區中,我省有武陵山片區、烏蒙山片區、滇桂黔石漠化片區共70個縣,該區域貧困人口占全省總數的86.3%、貧困鄉鎮占87.6%、貧困村占84.3%。貧困和落後是我省的主要矛盾,我省扶貧開發形勢十分嚴峻,扶貧攻堅任務還十分繁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仍需要著力解決好以下一些突出困難和問題:一是政府主導、部門協作、民眾主體的三位一體的“大扶貧”格局還沒有完全形成,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扶貧開發工作中的職責還不夠明確。二是扶貧項目申報及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等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三是我省在扶貧實踐中創造出的“集團幫扶”、“摘帽不摘政策”、“扶貧攻堅重大事項推進行動”等成功經驗有必要加以提升和法制化。四是各地在扶貧開發資金、項目的使用和實施中遇到的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範。2010年以來,省委、省政府提出舉全省之力向“絕對貧困”發起總攻,要把扶貧脫貧攻堅作為全省第一民生工程。2011年11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作了重要講話,要求“紮實推進扶貧工作法制化。”黨中央、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明確強調,要“加快扶貧立法,使扶貧工作儘快走上法制化軌道。”為促進貴州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今年1月,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號),在我省戰略定位中明確提出建立扶貧開發攻堅示範區,為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探索和積累經驗。2012年,趙克志書記批示要“加快扶貧條例立法工作”,省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奮戰五年,全力總攻絕對貧困,人民生活躍上新台階”的要求。綜上所述,為規範扶貧開發行為,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縮小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借鑑外省(區、市)的立法經驗,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2010年2月,省政府法制辦與省扶貧辦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共同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隨即開展了起草和調研工作,先後到貴陽市、遵義市、安順市、畢節市、黔南州、黔東南州、黔西南州以及位於武陵山片區、烏蒙山片區、滇桂黔石漠化片區的部分縣、貧困鄉鎮進行調研,與當地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貧困民眾座談,在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12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立法計畫後,起草小組加快了起草工作,先後又到遵義市、黔西南州、安順市、湄潭縣、興仁縣、關嶺縣、從江縣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深入實地了解情況,並根據調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反覆修改,採納了合理意見。隨後,省政府法制辦將《條例(草案)》稿傳送省直有關部門、9個市、州人民政府和部分縣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同時,將《條例(草案)》稿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2012年9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扶貧對象
根據《綱要》規定,《條例(草案)》明確扶貧對象是指符合國家扶貧標準且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以便與民政部門的救助救濟對象相區別。為鼓勵扶貧對象積極參加扶貧開發工作,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扶貧對象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不斷增強發展能力;應當誠實履行實施扶貧項目的相應義務;對通過勤勞致富穩定實現脫貧的扶貧對象,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關於政府及部門的扶貧開發責任
《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扶貧開發責任。一是確立政府主導的扶貧開發原則。《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和科學發展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和社會參與的原則”。按照《綱要》和《中共貴州省委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確立的“實行黨政一把手負總責的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的原則,為了認真落實省第十一次黨代會關於“著力打造扶貧開發攻堅示範區”和“扶貧開發是我省第一民生工程。要按照區域發展帶動扶貧開發、扶貧開發促進區域發展的新思路……大幅度減少貧困人口”的要求,舉全省之力向絕對貧困發起總攻,確保2020年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的宏偉目標,《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實行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省、市、縣、鄉各級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第一責任人”,充分體現出鮮明的貴州特色。二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按照《綱要》和國發2號檔案中確立的“區域發展帶動扶貧開發、扶貧開發促進區域發展”的要求,《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地區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扶貧攻堅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扶貧攻堅中的重大問題”;“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扶貧開發工作”。同時,為保障鄉級扶貧開發工作的順利推進,《條例(草案)》強調要進一步落實機構和人員,使扶貧開發工作落到實處。三是明確扶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條例(草案)》在第六條、第八條分別作了以下規定:縣級以上扶貧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攻堅規劃,擬定年度扶貧攻堅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內做好扶貧開發工作,在組織編制本部門發展規劃時,應當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重要內容,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任務。四是明確扶貧項目、資金整合的規定。按照趙克志書記2012年6月19日在全省改革開放工作會議上提出的關於“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產業化、規模化和效益最大化原則進行資金整合”的指示精神,並結合立法調研中基層普遍反映、迫切希望整合扶貧項目、資金的要求,特別是希望加大涉農資金整合力度,加快形成“1+1〉2”的扶貧資金使用格局的強烈願望,《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施扶貧攻堅重大事項的需要,對具備五項條件並報原項目、資金審批單位備案的,可以統籌協調,整合資源。在立法調研中,縣鄉黨委、政府迫切希望在《條例(草案)》中明確對項目、資金進行整合的規定。因此,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縣級政府整合項目、資金,有利於集中力量實現區域推進、連片開發,有利於體現項目、資金的規模化和效益最大化。同時,為防止隨意整合項目、資金,《條例(草案)》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對違反規定整合項目、資金的行為作出了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這一規定既是對國發2號檔案賦予我省先行先試權的有益探索,又符合《綱要》關於“以縣為平台,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和社會幫扶資金,集中投入,實施水、電、路、氣、房和環境改善‘六到農家’工程”,也符合《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文,財農〔2011〕412號) 關於“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規定。五是探索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機制。根據趙克志書記“創新扶貧資金使用方式”的批示精神,《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財政、扶貧部門可以探索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機制”。從國內外實踐看,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率最有效的方法是有償使用、滾動發展,一方面,既可以增強扶貧資金使用者的責任心,摒棄“等靠要”思想,發揚自力更生、積極進取精神;另一方面,又可以通過滾動發展擴大扶貧資金規模,惠及更多扶貧對象。目前,我省創造並在全國推廣的“晴隆模式”,就是以“放犢還羊”的形式有效實現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有償使用和滾動發展。因此,探索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機制是可行的,也是有益的。
(三)關於扶貧項目管理
由於扶貧項目種類繁雜、涉及部門眾多,扶貧項目的申報程式、管理方式各不相同,加上扶貧開發工作體制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目前很難對所有扶貧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等進行全面規範,《條例(草案)》著重對扶貧部門管理的扶貧項目進行規定,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扶貧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條例(草案)》第三章第十九條到第二十九條分別對扶貧部門管理的扶貧項目類別、申報、審批、實施、監管、管護等作出了相應規定。同時,從我省實際出發,對現行的一些管理方式進行了改革和創新。一是擴大了扶貧項目申報單位範圍。規定申報產業扶貧項目,由縣及鄉級人民政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扶貧龍頭企業申報,改變了以前只有鄉鎮人民政府才能申報項目的規定,這有利於激發各方參與扶貧攻堅的活力,形成區域推進連片開發的格局。二是強化扶貧項目管理制度建設。《條例(草案)》明確了扶貧項目有關信息公示制度和扶貧項目質量管理等有關制度,規定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責任制、契約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開公示制、績效評估和檢查驗收制,並依法接受審計。扶貧項目符合政府採購和招標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和招標。省扶貧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扶貧項目竣工驗收標準。 扶貧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扶貧項目,並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
(四)關於扶貧資金管理
加強扶貧資金監管,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率,是推進扶貧攻堅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草案)》對扶貧資金類別、使用投向、資金分配、資金管理、資金使用考核等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明確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來源。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省財政每年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我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二是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使用範圍。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範圍做了明確規定。其中,“支持集團幫扶項目”和“支持開展各類扶貧試點或者創建扶貧示範區,以及貧困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貧事項”,是根據我省實際作出的規定。由省領導牽頭、部門負責、地縣落實、民眾主體的集團幫扶模式,是我省在扶貧實踐中創造的新經驗,並得到溫家寶總理和國家有關部委的充分肯定,同時,集團幫扶項目和開展各類扶貧試點的扶貧資金使用方向與財政部的規定精神並不矛盾,有必要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使用範圍中予以明確,以保證集團幫扶、創建扶貧示範區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明確扶貧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規定財政、扶貧部門應當公開年度扶貧資金安排數量、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群體以及實施效益等情況。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扶貧資金。
(五)關於扶貧開發保障措施的幾個問題
為保障我省扶貧開發工作的深入推進,《條例(草案)》在第六章就“保障措施”作了規定。其中,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績效評價制度。對達到省確定的脫貧標準並經考核驗收如期或者提前實現脫貧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鄉,享受的扶貧優惠政策不變,並由省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對經省批准列入脫貧計畫,但未在規定時限內實現脫貧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二是明確了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及其比例的規定。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一直是基層反映多年並希望解決的問題。在立法調研中,基層迫切要求將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法定化,以解決缺乏管理經費保障所導致的扶貧項目監管不到位、項目實施效果差等問題。《條例(草案)》參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各地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基本方向包括了提取項目管理費)、第十條(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2%提取項目管理費)和第十一條(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的規定,明確省級財政按照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2%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扶貧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將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法定化,不違反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利於更好地監督實施扶貧項目,推動扶貧開發工作。三是明確貧困影響評估的規定。《綱要》明確規定:“對扶貧工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和項目,要進行貧困影響評估”。今年5月,溫家寶總理在武陵山片區專題調研扶貧攻堅工作時強調指出“對那些可能對扶貧工作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和建設項目,要進行貧困影響評估”。為了規範有關部門的決策行為,通過建立科學的貧困影響評價及扶助補償制度,更好地保護農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化解社會矛盾,防止產生新的貧困現象,《條例(草案)》規定:“對扶貧工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和項目,應當進行貧困影響評估”。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貴州省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扶貧開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規範扶貧開發行為,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縮小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市、州和部分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12年12月11日,召開了有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12年12月2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強化政府在扶貧開發工作中的職責,規範扶貧項目和資金的管理,完善扶貧開發保障措施,加大扶貧開發力度,提高扶貧開發水平,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五條第一款中的“負總責”之後增加“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第一責任人”;刪去第二款。 2、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扶貧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將第三款單列作為第七條,並修改為:“省確定的貧困鄉鎮應當建立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根據扶貧任務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3、將第二章章名“政府扶貧”修改為“政府職責”。 4、刪去第十二條中“教育”之後的“扶貧”,並增加“科技文化、醫療衛生、交通水利”;將“措施和辦法”修改為“保障措施”。 5、在第十三條中的“婦女兒童”之後增加“扶貧生態移民”。 6、將第十四條中的“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施扶貧攻堅重大事項的需要,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並報原項目、資金審批單位備案的,可以統籌協調,整合資源,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施扶貧攻堅重大事項的需要統籌協調、整合資源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增加第二款:“進行資源整合應當報原項目、資金審批單位備案。” 7、將第十五條調整到第四章,作為第三十五條。 8、將第十八條中的“及其扶貧部門”修改為“及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修改為“應當加強”。 9、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的“本條例所稱扶貧項目是指扶貧部門管理的項目,按其實施內容分為”修改為“扶貧項目分為”;刪去第二款。 10、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中的“扶貧部門”修改為“扶貧項目管理部門”;並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以下簡稱項目申報單位)根據申報資金規模和覆蓋範圍”。 11、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同一項目”修改為“相同內容”。 12、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前增加“扶貧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13、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監察”之前增加“財政、審計”。 14、在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進行驗收”之後增加“並依法進行審計”。 15、將第三十條第三款中的“一定比例”修改為“30%以上”。 16、將第三十一條第七項中的“以及貧困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貧事項”單列作為第八項內容。 17、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扶貧”之後增加“發展改革”;將“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修改為“按照程式上報審定”;刪去第二款。 18、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核算專戶”修改為“核算專賬”。 19、在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公開年度扶貧資金”之前增加“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平台”。 20、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鼓勵民主黨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參與扶貧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到貧困地區進行定點幫扶,並引導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幫扶活動。” 21、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22、刪去第四十條。 23、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內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有扶貧開發任務的同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的專題報告,並將扶貧開發工作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24、將原第四十七條修改為:“ 省級財政根據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並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程式主要安排到縣,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25、將第四十九條中的“進行貧困影響評估”修改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領導機構組織開展貧困影響評估”。 26、將第五十一條中的“等相關部門”修改為“財政等相關部門”;在“項目”前增加“資金”。 27、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內容為:“對申報、實施扶貧項目的單位或者組織建立信譽檔案,違法或者違規申報、實施項目的,定期予以通報,並作為考核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主要內容。” 28、將第五十五條中的“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整合資源”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符合條件整合資源或者整合資源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29、刪去第五十六條中的“視情節輕重在1-3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申報地所有扶貧項目”;將“同一扶貧項目”修改為“相同內容的扶貧項目”。 30、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內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州省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扶貧對象”之前增加“貧困地區和”。 2、在第三十二條“等部門”之後增加“或者單位”。 3、在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應當組織”之後增加“或者協調”;將“企事業單位”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 4、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3年3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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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扶貧開發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貴州省在創新模式加快扶貧攻堅的同時,對扶貧開發立法予以規範,《貴州省扶貧開發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扶貧開發中的政府職責、項目管理、資金管理、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等分別作了規範。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識別機制,推進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對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條例還明確,扶貧項目分為產業扶貧項目、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及其他項目。扶貧項目實行分級分類審核審批,其中,產業扶貧項目實行競爭立項,具體辦法由貴州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資金管理方面,條例規定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主要使用範圍:一是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二是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三是提高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四是幫助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據了解,貴州省目前仍是全國農村貧困面最大、貧困人口最多、貧困程度最深的省份,扶貧攻堅任務繁重。今後5年是貴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創建全國扶貧開發攻堅示範區的關鍵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