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意在為規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

條例介紹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文內容

2014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20號)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4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動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和個人幫助農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提高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合力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準、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確認機制,並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初步確認的農村扶貧開發對象進行調查核實和公示,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公布。

第五條 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範圍是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貧困村。

農村扶貧開發具體範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將農村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農村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具體工作,並配備與扶貧開發任務相適應的人員。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激勵機制,鼓勵扶貧對象通過勤勞致富實現穩定脫貧,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二章 扶貧開發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第十條 扶貧、發展改革、民族宗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產業扶貧、整鄉推進、整村推進、安居工程、易地搬遷、就業促進、以工代賑等專項扶貧措施,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行業規劃,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工程和項目,優先審批貧困地區產業項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農村貧困地區的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等應當執行定點掛鈎扶貧責任制度,制定幫扶措施,履行幫扶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發達地區開展定點幫扶和對口幫扶。

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執行稅費減免政策,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民間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開展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商務貿易等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開展扶貧開發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和技術依法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並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農村貧困地區的信貸支持和基層金融服務網點建設,支持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特色農業保險的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建設用地給予優先保障,新增用地計畫指標優先滿足扶貧項目建設用地需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貧困地區的大中型建設項目貧困影響評價和扶助補償制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力扶貧制度,制定優惠政策措施,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扶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各類人才,扶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支持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

第三章 項目和資金

第二十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的提出應當聽取項目所在地民眾意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公開公示後,列入項目實施計畫。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權審批農村扶貧開發項目。

經批准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執行項目責任、契約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驗收、績效評價、檔案登記、後續管理等制度,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農村扶貧開發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包括: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信貸扶貧資金;

(三)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

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扶持扶貧對象產業發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

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幫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用途。

社會捐贈資金按照捐贈者的意願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村扶貧開發情況。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範圍,接受社會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

社會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向捐贈者反饋,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扶貧開發責任,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定點幫扶和駐村幫扶單位實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條 財政、扶貧開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扶貧開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扶貧開發監測統計體系,完善監測統計制度,加強動態監測評估,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被檢查單位、個人應當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檔案、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配合檢查相關項目、工程、場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超越許可權審批或者未經批准變更農村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農村扶貧開發優惠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優惠待遇;

獲得經濟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背景情況

2014年7月27日,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條例實施以來,為規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提高扶貧開發水平,加快農村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主要制度設計是科學可行的。但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對農村扶貧開發主要範圍的規定還不夠準確,特別是其中“貧困鄉(鎮)”的提法與國家提法不一致;二是對農村扶貧開發脫貧認定以及享受後續扶貧政策未作出規定,實踐中帶來執行不統一;三是在扶貧開發措施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強化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理念,務求脫貧攻堅出成效、有實績;四是在農村扶貧資金和項目管理方面,還存在審批層級過多、縣級自主安排受限的問題,尚未體現國家出台的一些新規定精神,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四到縣”和實行因素分配法等。這些問題需要通過修訂予以解決。

2015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脫貧攻堅工作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把脫貧攻堅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重點任務,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戰略。省委、省政府結合實際,就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作出系列部署,提出了具體的貫徹措施,並不斷完善我省脫貧攻堅政策和做法,探索了很多新經驗、新做法。這些新經驗、新做法需要通過條例修訂予以鞏固和推廣。

為加快我省脫貧攻堅步伐,推廣我省新的經驗做法,借鑑兄弟省市的成功經驗,更好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堅決打贏扶貧開發攻堅戰,確保我省到2020年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使其能夠適應新形勢下脫貧攻堅工作需要。

二、起草和審查過程

2016年8月22日,九屆省委常委會第172次會議作出了修訂《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決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法制辦牽頭,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法工委和省扶貧辦共同研究,結合我省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確定了對條例以修正案進行修改的立法思路。省扶貧辦起草的修正案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依照立法程式,書面徵求了各州、市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了座談會、協調會、專家論證會,通過網路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赴麗江市開展了實地立法調研,到貴州省進行了立法學習考察,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全面審查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報省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後,已經2016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共9條。主要立足我省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需要,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以下內容作了修改:

(一)關於扶貧範圍與退出機制

一是為了確保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範圍與國家脫貧攻堅戰略部署的系列政策措施相銜接,與“兩不愁、三保障”“社會保障兜底一批”等政策相一致,修正案草案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範圍包括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貧困縣、貧困村、貧困戶。”二是為了強化扶貧退出機制和落實脫貧攻堅責任,使各級各部門切實做到扶真貧、真扶貧,修正案草案增加第六條關於貧困退出認定機制的規定,即“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建立脫貧認定機制;脫貧標準和認定程式,由省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貧困縣、貧困村、貧困戶經脫貧認定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繼續享受扶貧政策。”

(二)關於扶貧開發措施

借鑑貴州等省經驗,結合“五個一批”和《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脫貧攻堅重大戰略部署的決定》(雲發〔2015〕38號)中的任務分工和工作重點,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的要求,組織實施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三)關於社會扶貧和駐村扶貧

為加大社會扶貧,特別是金融、保險等方面資金對農村扶貧的支持力度,在原第十二條增加關於“加大金融、資本市場的支持力度,發展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推動貧困人口就業創業”的規定。同時,為了吸納我省脫貧攻堅中好的做法和經驗,在原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增加“選派幹部到貧困村開展駐村扶貧工作”的規定。

(四)關於扶貧項目和資金

根據“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到縣”和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新機制,對有關內容進行了完善。一是將原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刪除,以符合國家關於農村扶貧項目新的審批和管理模式。二是新增加一條扶貧資金管理規定,即“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目標、任務、資金、權責到縣,農村扶貧開發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依據貧困地區自然條件、基礎設施狀況、貧困村和貧困人口數量、農民收入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等因素進行分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相關涉農資金。”與國家關於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四到縣”和因素分配法等相銜接。

(五)關於行政問責

實踐表明,責任是否落實,是扶貧開發工作是否到位的關鍵。為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提高扶貧開發質量和效益,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對構成行政問責的五種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強化扶貧開發工作責任。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5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與農工委及時進行交接,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建議,並召開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會。與省政府扶貧辦到楚雄州永仁縣進行立法調研,實地查看扶貧項目,召開有省、州、縣、鄉四級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人大代表、幹部民眾和有關專家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7月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一審委員會的意見,結合《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和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對農村扶貧開發的方針和原則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文字表述為:“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合力推進、自力更生、社會幫扶的原則。”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為體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統籌協調的職能,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增加了“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的內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應強化基礎設施、教育衛生等方面的措施。經研究論證,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扶貧措施”中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文字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加強農村貧困地區的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的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國的社會組織絕大多數是民辦的,立法中不宜對其設定強制性的扶貧工作義務。經研究,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中將“社會組織”改為“人民團體”。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條通報批評的規定,不屬於法律責任範疇,建議刪除。第三十三條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鑒於扶貧方面沒有直接的上位法,建議刪除。經研究,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三條。

此外,我們還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和文字進行了調整、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農工委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一些重要修改內容已同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協商,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向常委會本次會議作關於《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農工委提前介入,與省政府相關部門赴貴州等省市學習考察。2017年1月23日,農工委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正案草案議案後,及時以各種形式公開徵求意見,分別組織各個不同層面的論證會和調研,在廣泛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修正案草案反覆論證、修改。2017年2月21日,農工委召開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自2014年頒布實施後,為我省的扶貧開發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2015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脫貧攻堅工作做出了系列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為確保2020年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省委、省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探索形成了許多新經驗、新做法。為把中央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新要求和我省新的實踐經驗通過法規予以固定落實,修訂《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非常必要。修正案草案對少數條文作了修改,不涉及重要原則和內容,既借鑑了省外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又結合了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是切實可行的。

二、主要修改意見

(一)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見。

修正案草案對《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改了7條,新增了2條,農工委認為可行,但有必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修改完善。

1、建議根據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規定,修改修正案草案的第六條,與該意見保持一致。

2、建議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條,以加強扶貧項目的管理。

3、建議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條,使條文更符合邏輯。

4、建議修改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一條,進一步強化扶貧工作責任落實。

(二)其他修改意見。

修正案草案沒有對《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以下2條進行修改,農工委認為有必要修改完善。

1、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脫貧攻堅規劃的通知》和國家統計指標的變化,建議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是符合國家農村扶貧標準、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更符合實際。

2、為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扶貧工作的監督,建議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村扶貧開發情況。”作為修改後的第二十六條。

此外,農工委還對修正案草案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作了專業用語的規範和文字調整,使表述更為準確。《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由原來的三十三條增加為三十五條。形成了修正案草案的建議修改稿。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背景

雲南是全國扶貧攻堅的主戰場之一,扶貧工作成效關乎雲南的發展。

2014年7月27日,《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開始施行,填補了我省地方扶貧工作領域的立法空白,促進扶貧開發工作走上規範化、長期化、法制化軌道。

話題

《條例》有哪些亮點特點?對我省4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700萬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具有怎樣的意義,會給我省扶貧開發工作帶來哪些改變?

實施精準扶貧措施

由“大水漫灌”向“精確滴灌”轉變

《條例》規定,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合力推進的原則;

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準、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主要範圍是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貧困村。

據介紹,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法定數據,2013年底我省農村貧困人口為661萬人,居全國第2位。

國家給予我省在661萬人的基礎上上調6%的指標,確定在全省範圍內識別700萬農村貧困人口,約175萬貧困戶,作為我省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

《條例》把“精準扶貧”列入了扶貧開發的原則,並對扶貧對象的概念、確認機制、確認程式、動態管理和扶貧開發工作的重點區域進行了規定。

省扶貧辦主任李新平認為:“這為整合各類扶貧資源,聚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這個主戰場,實施精準扶貧、科學扶貧奠定了基礎。”據介紹,為配合《條例》施行,推進精準扶貧,我省已推出幾條主要措施:

一是已經制定了精準扶貧和建檔立卡兩個工作方案,計畫今年底全面完成175萬戶貧困戶、4277個貧困村、476個貧困鄉鎮的識別和建檔立卡工作,爭取到戶到人。

二是加快推進扶貧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全程跟蹤監測,實施動態管理。

三是抓緊修訂和完善相關扶貧項目管理制度,以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為支撐,依託整鄉推進、雨露計畫、產業扶貧、金融扶貧、安居工程“五大品牌”,實現到戶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建檔立卡扶貧對象。

激發金融扶貧活力

在全國率先提出設立扶貧到戶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我省扶貧開發堅持既抓點又抓面,不栽“盆景”多種“苗圃”。

《條例》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產業扶貧、整鄉推進、整村推進、安居工程、易地搬遷、就業促進、以工代賑等專項扶貧措施,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

並對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等3大類主要扶貧措施和稅費減免、投入增長、金融服務、土地保障、貧困影響評價、智力扶貧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進行規定。

“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工程和項目,優先審批貧困地區產業項目。”《條例》規定了各類扶貧項目資金的管理要求和用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

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於扶持扶貧對象產業發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幫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用途;社會捐贈資金按照捐贈者的意願安排使用。

深化金融扶貧改革,激發金融扶貧活力。據省扶貧辦負責人介紹,我省以專項財政扶貧資金作為貼息,去年投入2億多元專項資金撬動60億元扶貧開發信貸資金(其中到戶貸款40億元);

今年將繼續投入3.4億元專項資金,預計將撬動扶貧開發信貸資金80億元(其中到戶貸款55億元)。

不過,由於貧困民眾貸款無抵押擔保物,加之存在金融趨利,貸款成本高、風險大等原因,導致最困難的貧困戶獲得扶貧貸款的比例較低,扶貧貸款存在“飄移”、“脫靶”現象。

為此,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我省在全國率先提出設立扶貧到戶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今年將設立1億元專項資金,在30個縣進行試點,專項用於農信社向建檔立卡貧困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後產生的呆賬代償核銷,降低金融機構放貸風險,激勵信貸機構向貧困戶放貸。

另外,扶貧貸款保險機制、正向激勵機制也在加緊研究推進中。

建立智力扶貧制度

扶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

《條例》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分3個層次對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作出了規定:

一是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承擔定點掛鈎扶貧責任、履行法定義務。

二是要求被幫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配合幫扶單位開展扶貧幫扶工作的責任。

三是要求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稅費減免政策,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民間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開展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商務貿易等活動。

《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開展扶貧開發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和技術依法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扶貧先扶智,治窮先治愚”。智力扶貧,已成為提高貧困地區人民素質、增強“造血”功能的重要扶貧方式,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力扶貧制度,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扶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各類人才,扶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支持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

評價扶貧資金績效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範圍

建立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穩定增長機制是《條例》的亮點之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並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按照《條例》規定,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據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作出此款規定是我省地方性法規的特例。

該條款不僅直接增加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總量,更為重要的是,在中央穩定增加扶貧投入的背景下,為爭取中央扶貧專項資金對我省更多的支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制度上保證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

《條例》還規定,財政、扶貧開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多年來,由於扶貧資金涉及部門多、戰線長、範圍廣,項目零星分散,機制不順,基層監管力量不足,監管手段落後等原因,我省扶貧資金項目的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

對此,《條例》對扶貧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各類扶貧項目資金的管理要求和用途,強化了人大監督、民眾和社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監督措施,規定建立扶貧開發工作考核評價、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監測統計等制度體系,並明確了相關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例如,《條例》規定,經批准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不得擅自變更;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範圍,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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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在昆明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雲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於2014年7月27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合力推進的原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準、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主要範圍是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貧困村。

《條例》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產業扶貧、整鄉推進、整村推進、安居工程、易地搬遷、就業促進、以工代賑等專項扶貧措施,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條例》對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等3大類主要扶貧措施和稅費減免、投入增長、金融服務、土地保障、貧困影響評價、智力扶貧等方面扶持政策進行了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並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於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要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村扶貧開發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楊應楠出席發布會,並就貫徹實施《條例》提出要求。他強調,要切實深化對《條例》頒布實施重大意義的認識,增強做好扶貧開發工作的使命感責任感,著力加大扶貧開發的宣傳力度,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扶貧工作的良好氛圍;全面推進《條例》貫徹實施,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構建合力攻堅的“大扶貧”格局;強化檢查監督力度,提高扶貧開發工作的科學化、法制化水平;加快配套政策制定,創新完善財稅支持、金融服務、產業扶持、土地使用、生態建設等各項政策措施,匯聚各種力量和資源,構建科學完備有序的扶貧開發法規政策體系,推進我省扶貧工作再上新台階。

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白保興主持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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