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貴州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在2007.07.26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經200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專業技術類人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和技能的補充、更新、拓寬和提高。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繼續教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縣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繼續教育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繼續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以短期培訓、業餘時間學習和自學為主。對不同專業、層次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分類指導、分層安排。

第六條 高等院校以及經依法批准設立的各類職業教育機構、成人教育機構、其他從事繼續教育的專門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在其專業範圍內從事繼續教育活動。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師資庫,加強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形式:

(一)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舉辦的函授、進修班、研修班、培訓班和講座;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研修;

(三)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學術交流、學術講座;

(四)出國(境)進修、培訓、考察;

(五)攻讀學位或者接受學歷教育;

(六)接受網路遠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和管理措施;

(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安排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經費和相應條件;

(三)登記、檢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單位的繼續教育安排。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為每年72學時,5年內累計不少於36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為每年32學時,5年內累計不少於160學時。

第十條 派出國外留學、進修或者在國內脫產接受繼續教育連續6個月以上、半脫產學習1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派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與其簽訂協定。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與本單位在崗職工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發表的論文、著作等作品可以折算學時。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評估、登記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學時、學習形式、學習內容、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職務晉升的內容之一。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經費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多種渠道解決:

(一)各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發展繼續教育事業;

(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繼續教育專項資金;

(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本單位繼續教育經費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個人按照國家和所在單位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各種形式支持繼續教育事業。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的繼續教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不服從所在單位繼續教育安排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學習任務的,應當承擔所在單位所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學習費用。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違反第八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違反規定亂收費,教學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繼續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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