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會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工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工會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維護社會穩定,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積極支持和參與改革,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工會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動員和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開展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第五條 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和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第六條 貴州省總工會根據有關規定,發展和加強同國(境)內外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七條 在企業、事業、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剝奪。
凡符合工會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事業、機關都應建立工會。
上級工會有權到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宣傳工會法,依法指導並幫助建立工會,開展工會工作。
第八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基層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撤銷、合併或歸屬其它工作部門。未經上級工會組織同意,不得改變工會組織的隸屬關係。
第九條 工會委員會按《工會章程》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工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享受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政治、經濟待遇。
第十條 女職工人數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基層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當由同級工會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沒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經民主協商推選符合條件的女職工擔任,其任職期間享受同級工會副職的政治、經濟待遇。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二條 企業基層工會的脫產專職人員人數,千人以上的單位一般按職工總人數的千分之四配備;千人以下的單位,按工作需要配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各產業工會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省總工會地區辦事處和基層工會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上級工會依法確認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採取適當的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在研究涉及職工民眾切身利益重大問題和制定有關政策時,應吸收工會參加。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定期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凡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都必須履行規定的民主程式;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查通過的事項,如需作出修改、變更,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複議。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有職工代表參加。參加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選舉產生,並受其監督。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的權力。
鄉鎮企業中的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職權,參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以及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召開有關會議,要有工會和職工的代表列席。
參加公司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要聽取工會的意見。
外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工會對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提出建議,同企業經營者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企業廠長(經理)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機關工會應當協助機關行政領導加強機關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和民主法制建設,協助行政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開展適合機關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關心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機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契約;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契約。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工會監督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執行。
政府部門或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勞動契約文本或者條款時,要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制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實施民主監督。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或有關部門認真查處。
第二十四條 工會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加點的,一般應當徵得工會或勞動者的同意,並按有關規定安排補休或發給加班加點工資。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在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時,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企業行政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契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屬勞動爭議的,按勞動爭議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基層工會負責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上級工會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可以派出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庭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設立法律顧問組織,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參與對新建、改建、擴建、續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並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
第二十九條 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或會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停產、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的建議,企業行政方面或現場指揮人員應及時作出處理的決定。
第三十條 工會有權參與傷亡事故和其它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有關部門在作出事故結論前要徵求工會的意見。對勞動條件惡劣、塵毒危害特別嚴重和有安全事故隱患的單位,工會有權提出改進的建議,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工會有權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勞動保護措施和生活保險待遇的落實。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會同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職工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同級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房屋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工會所有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
第三十三條 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按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工會經費收支實行審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基層工會,可以興辦為職工生活服務的第三產業,也可以興辦國家政策允許、社會需要的其它企業、事業。
工會興辦企業、事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第三十六條 工會有權要求糾正無故剋扣職工工資及侵害職工經濟利益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非法限制職工人身自由、毆打、體罰職工的行為,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對阻撓職工組建工會或參加工會,任意撤銷或解散工會組織,限制工會行使權利,拒不履行工會法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工會有權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工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工會組織有權要求有關機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對工會工作者、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工會工作者因玩忽職守造成後果情節較輕的,給予適當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而我省現行的實施辦法在許多方面已不適應新時期工會工作的要求。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新的工會法規很有必要。同時,委員們對《辦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委及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同時在網上公布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4年8月26日全天分別召開了省直相關部門和有關相對人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辦法(草案)》的修改意見。2004年9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參加,對《辦法(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並對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適應形勢需要,加強工會組織建設,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該法規是必要的;《辦法(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辦法(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同時考慮到該法規實際上是對工會法的補充規定,而不是實施性的規定,因而將法規名稱修改為《貴州省工會條例》,並將法規第一條作了相應調整,將第二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五條中的“本辦法”修改為“本條例”。刪去原辦法中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
2、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刪去第二條和第十二條中的“社會團體”,以及第二十條中“行政”和“勞動保障”幾字。
3、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女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刪去第四款。
4、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企業、事業單位符合建立工會組織條件的,自投產或者開業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支持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第二款“對建立工會確有困難的企業,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到企業幫助開展組建工會工作。
5、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工會在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同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工會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以及下一級工會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實行審查和監督。
6、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七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近親屬擔任,也不得由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負責人兼任。
7、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在進行改制、兼併、破產及制定重大技術改造方案,研究職工裁員、分流、安置等重大問題以及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必須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8、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刪去第十五條第一款。同時,將第二款中“機密”修改為“秘密”。
9、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機關工會應當協助單位領導加強機關職工政治、業務學習和民主法制教育,協助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開展適合機關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關心職工生活,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監督政務公開,維護機關職工合法權益。
10、為表述準確,將第十七條中“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30日內處理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60日”一句修改為“將處理結果在20日內告知工會”。
11、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安全生產、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問題,工會有權參加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有關部門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12、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將第二十二條表述為:“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各項政策和待遇,並關心困難勞動模範的生產和生活。
13、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屬於各級財政撥款和統發工資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可以由財政將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工會經費按月足額劃撥給同級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同時,將第一款調整為第三款,並刪去第四款。
14、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將第二十七條中“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一句修改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也應當建立獨立的工會經費帳戶。”並在“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前加上“及其”二字。同時,刪去“不納入地方財政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和“機關及其他工會組織”兩句。
15、為了表達更準確,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工會組織合併、分立、撤銷前,其經費、財產應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進行審計。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分立,其經費、財產由原工會合理分配;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並刪去第二款中“含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一句。
16、為了同上位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相一致,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企業破產時,其工會的經費和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應當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工會共同清理,並將必要費用扣除後移交上一級工會。破產企業在處理破產財產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工會經費。
17、根據委員的審議意見,刪去第三十二條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工會有權”一句。將第三項修改為:“擅自撤銷、調動企業、事業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將第四項修改為:“不按照規定建立工會組織或者非法撤銷、合併工會組織的;
18、將第三十四條調整到第十九條之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此外,還對法規文本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對條文序號作了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辦法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現行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是經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於1994年6月5日起公布施行的。該《實施辦法》對於促進我省工會工作的開展,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工會法》在我省的貫徹實施起了積極作用。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工會法》在明確工會的基本職責、加強工會組織建設、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收繳工會經費、處罰侵犯工會及其會員合法權益行為方面作了許多新的、更具體、更完善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完善,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公有制實現形式的多樣化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我省的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變革,現行的《實施辦法》在許多方面已明顯不適應新時期工會工作的要求。為了更好地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工會組織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社會經濟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推動修改後的《工會法》在我省全面貫徹實施,有必要廢止現行的《實施辦法》,制定新的《實施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03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實施辦法》列入立法調研計畫後,省人大內司委會同省總工會組成立法調研組於同年6月,分赴遵義、六盤水、貴陽、黔南、黔東南等地進行立法調研,並於今年2月到福建、海南等地進行立法考察。5月,省人大內司委和省總工會綜合整理了有關調研情況和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再次印發各有關部門徵求意見。6月18日,省人大內司委組織召開有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經貿委、省商務廳、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和部分企業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辦法(草案)》先後數易其稿。7月1日召開了內司委第13次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決定將《辦法(草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不分章節共三十五條,分別規範了工會的組織建設、權利和義務、經費和財產、法律責任等有關問題。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
這次《工會法》修改的一個核心內容是:突出工會的維權職能。為此,我省制定的《辦法(草案)》在相關條文中進一步強調了工會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辦法(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內容規定,工會通過與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議、與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企業組織代表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等實現對職工權益的巨觀保護;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內容規定,工會通過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建立勞動法律監督機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事業單位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社會穩定,進一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關於工會的組建
依法組建工會是開展工會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針對當前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存在阻力,進展緩慢的情況,《辦法(草案)》結合我省工會工作的實際對此作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新建企業、事業單位自投產、開業之日起3個月內建立工會。”第二十八條對未按規定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繳納工會籌備金額和對無正當理由拖延、拒不繳撥或者不足額繳撥工會籌備金企業、事業、機關規定了具體處理辦法。另外,針對我省大部分地區經濟發展滯後,區域內各行業規模不在,職工人數較少的現狀,《辦法(草案)》第三條中規定,“企業較多的社區、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區域性工會聯合會。
3、關於工會幹部的配備和保護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全和完善過程中,有少數企業、事業單位為了減員增效,不惜撤併工會組織,裁減工會工作人員,使參與工會工作的人員大幅減少,這與新時期工會工作任務異常繁重的形勢極不適應,嚴重影響了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此,《辦法(草案)》第九條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基層工會脫產專職人員數額的配備作了具體規定,“千人以上的單位按職工總人數的4‰以上配備;千人以下的單位,按工作需要配備”。針對目前大多數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兼職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長期得不到落實,使其陷入無權無錢的困境,不利於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這一問題,借鑑福建、浙江等省的做法,結合我省實際,《辦法(草案)》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任職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為使不再擔任工會工作的工會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辦法(草案)》第十條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未達到退休條件的,有關單位應與同級領導幹部同等對待。對不再擔任工會工作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要為其安排適當的工作,但在工會工作期間個人有嚴重過失的除外。
4、關於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建立職工代表參入的董事會、監事人的制度,對於完善公司企業的管理結構,促進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的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形成決策層、執行層、監督層相互制衡的機制,保證職工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實現企業的民主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為此,《辦法(草案)》第二十四條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5、關於工會經費和財產
工會經費是工會開展活動的物質基礎。目前,我省部分企業、事業單位拖欠工會經費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了工會工作的開展。同時,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工會經費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使工會難以有效履行職責。對此,依據《工會法》有關條款,借鑑有關省市的做法,結合我省實際,《辦法(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對工會依法興辦的企業、事業作出了保護性的規定。針對工會組織撤銷、解散、合併以及企業破產等新情況,根據《民法通則》、《破產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辦法(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此進行了具體規範,並規定“破產企業欠撥的工會經費視為職工工資福利,列入第一清償順序,清償的經費按規定上解”。另外,《辦法(草案)》第三十二條還對不依法將工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劃撥給工會的行為與拒不繳納工會經費和滯納金的行為,規定了一定處罰措施。
以上說明及《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