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

為加強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獎勵和服務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貴陽市總工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本市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獎勵和服務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獎勵及本市轄區內全國、省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服務管理工作。
全國、省級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表彰、獎勵和待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貴陽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予的對象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本辦法規定評選出來的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農民;貴陽市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授予的對象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本辦法規定評選出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表彰、獎勵應當立足基層,堅持公正、公開、公認、兼顧各方的原則。
第五條貴陽市總工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本市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貴陽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獎勵、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市財政預算。
第七條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總結、宣傳、推廣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事跡和經驗,充分發揮勞動模範的表率作用。
第八條 各單位和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對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培養,不斷提高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保持勞動模範的先進性。
第九條貴陽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每5年評選表彰一次。
貴陽市總工會在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前,應會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制訂表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貴陽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二)模範遵守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四)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三個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
(五)在改革開放中勇於創新,民眾公認。
具體評選標準,由市總工會會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貴陽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應當由基層單位民主協商提名推薦。
企業、事業組織、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推薦的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人選,應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張榜公示7日後沒有異議,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
街道辦事處、鄉、鎮推薦的個體勞動者、農民勞動模範人選應在推薦人選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7日後沒有異議,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
市直各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對所屬基層單位推薦的先進工作者人選進行審核,按規定上報。
第十二條 推薦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人選,是企業、事業、機關主要負責人的,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擬表彰的貴陽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人選,經《貴陽日報》公示10日後沒有異議,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稱號,召開大會予以表彰,並頒發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
第十四條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生活補貼: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生活補貼由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按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同時榮獲全國、省、市級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稱號的,按最高榮譽稱號享受生活補貼,不重複享受。被兼併、租賃、重組、收購企業中的勞動模範生活補貼,由兼併、租賃、重組、收購方承擔;因單位改制、破產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係的勞動模範生活補貼由原單位隸屬關係的同級財政承擔;農民勞動模範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二)健康檢查: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身體檢查每兩年進行一次,並建立保健檔案。體檢所需費用由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承擔;農民勞動模範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三)療(休)養:貴陽市總工會有計畫地組織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進行短期療、休養。療、休養期間的費用在勞動模範管理經費中開支。有條件的區、縣(市)和單位,可自行組織;
(四)醫療優待: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含全國、省五一勞動獎章)憑勞動模範證在市屬醫院優先就診、住院;免交掛號費,優惠收取儀器檢查費;
(五)入園優待: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憑勞動模範證,免費進入市屬收費公園;
(六)乘車優惠: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憑勞動模範證購買公車乘車季票;
(七)子女報名參軍入伍,在符合徵兵要求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准入伍。
第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和總工會,應當關心、解決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以下具體困難和問題:
(一)夫妻兩地分居的;
(二)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農民勞動模範患重大疾病,支付醫療費確有困難的。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安排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下崗,對破產等原因下崗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企業安置職工再就業時,應當優先安排勞動模範上崗。
第十七條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因工作變動、遷移外地居住和去世,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貴陽市總工會備案。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送貴陽市總工會核實,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稱號,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一)偽造先進事跡、剽竊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勞動教養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九條在推薦、評選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從五十年代以來,貴陽市共評選出勞動模範3030人次。其中:全國勞模73人次、貴州省勞模1685人次、貴陽市勞模1083人次;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26人次、貴州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136人次。他們在我市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時期,在自已的工作崗位上,努力學習、勤奮工作、無私奉獻,為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理應受到尊敬和愛戴,以及必要的獎勵和優待。為了充分體現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對勞模和先進工作者所作出貢獻的肯定,加強管理工作、解決實際困難、落實待遇,使我市的勞模和先進工作者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激勵勞模和先進工作者為建設大貴陽,全面實現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制定《貴陽市勞動模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範我市勞模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獎勵和管理工作顯得尤為必要。
二、制定依據及過程
本辦法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同時借鑑了有關省、市的經驗和做法。
市總工會於2002年10月組成了有人事局、財政局等單位參加的《辦法》起草小組。2002年12月,起草小組先後赴瀋陽、長春、黑龍江等地進行考察學習,借鑑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起草出《辦法》初稿。之後,多次召開有市勞模領導小組成員、各區縣(市)政府分管勞模工作的領導、工會工作者、勞動模範代表參加的各種座談會、論證會,並根據提出的意見、建議反覆修改,徵求並吸納了市人大有關專委會領導的意見,經市法制辦認真地審查修改,形成了《辦法》草案送審,並經2005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市總工會的管理職責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受政府委託負責勞模的評優、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為使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和獎勵工作更加規範,使管理職責更加分明,在《辦法》中明確了市人民政府委託貴陽市總工會負責本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服務管理工作;明確貴陽市總工會會同市人事局制定表彰工作的方案,其內容包括:表彰人數、名額分配、評選條件、審批程式、獎勵標準、經費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關於評選條件及推薦評選程式
為確保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評選質量,規定了市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
為確保勞模評選工作公平、公正,企業、事業組織、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推薦的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人選,應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張榜公示7日後沒有異議,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推薦的個體勞動者、農民勞動模範人選應在推薦人選所在社區、村張榜公示7日後沒有異議,按隸屬關係逐級上報;市直各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對所屬基層單位推薦的先進工作者人選進行審核,按規定上報。
(三)關於勞模享受的待遇
勞模在崗位時,勤奮工作,無私奉獻,為社會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勞模的關心和愛護,除在表彰時可榮獲一次性獎勵外,《辦法》規定市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生活補貼、健康檢查,療休養、入公園優待、乘車優惠、子女參軍同等條件優先等待遇。
針對近幾年來,部分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困難需得到關心和幫助解決的實際情況,《辦法》中明確了應幫助他們解決夫妻兩地分居、生活困難、醫療困難問題。關於優惠收取儀器檢查費問題,是指“優惠30%收取磁共振掃描(MRI)、X線計算機體層掃描(CT)、彩色都卜勒超聲檢查的儀器檢查費”等。
(四)關於榮譽稱號的撤銷
在多年的實際工作中,曾出現有些勞模由於放鬆學習和思想改造,不能與時俱進和不斷進取,有的甚至違法、違紀,受到了處分。為嚴肅紀律,維護勞模和先進工作者稱號的嚴肅性,因此,辦法中明確了撤銷市勞動模範或者市先進工作者稱號、停止享受有關待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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