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縣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行政審判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審判監督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機構簡介

貢山縣人民法院地處中緬滇藏結合部,國境線長172.008千米,面積4506平方千米,轄四鄉一鎮,總人口35315人,縣內有獨龍族、怒族、藏族、傈僳族等少數民族,是全國唯一的獨龍族聚居區,全縣少數民族人口占總人數的96%。境內自然原始宗教、基督教、天主教、藏傳佛教“四教”並存,是我國西南邊疆重要門戶之一和西南藏區的“橋頭堡”,屬典型的社會形態直過區。該院現有國家政法編制26人,實有在職幹警21人,由獨龍族、怒族、傈僳族、白族、納西族、蒙古族、景頗族、普米族等少數民族等組成。內設機構有,政工科、紀檢組、辦公室、執行局、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立案庭、審監庭、法警大隊11個,有丙中洛和獨龍江(正在建設中)兩個派出人民法庭。除了1人正在進行法官等級審批外,有法官等級的5人。按學歷分類,本科13人,大專4人,中專以下4人。按年齡分類,35周歲以下11人,35周歲至45周歲8人,45周歲至55周歲2人。此外,還有臨時聘用人員2人。

主要職責

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怒江州中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由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依法審理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再審案件和其他各類申訴案件。
(四)對審判過程中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提出意見,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釋;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參與地方綜合治理工作。
(五)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六)領導派出法庭的工作。
(七)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對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縣主管部門管理縣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八)在審判與執行過程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
(九)管理本院的財務裝備工作。
(十)領導本院直屬的事業單位。
(十一)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十二)完成應由縣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任務。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人民法院內設14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副科級)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本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及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及其建議和提案的督辦;負責領導機關有關部門督查事項的督辦;起草重要檔案、報告、院領導的有關講話等文稿;負責文書、檔案資料,公文印製與收發、接待工作;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的編寫工作,負責本院財務裝備,設施規劃與管理,負責其他應由辦公室辦理的工作事宜。
辦公室設主任1人(副科級)。
(二)政治處(正科級)
主管本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院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院機構編制的管理和補員考核工作;組織全院開展創先爭優、立功創模活動;負責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報名組織工作;負責縣院法官等級的評定、晉升及司法警察警銜晉升的上報管理工作;負責新聞與法制宣傳的組織協調工作。
政治處設主任1名(正科級),副主任1名(副科級)。
(三)立案庭(副科級)
對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登記立案;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庭、局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依法進行訴前財產保護、證據保全;負責本院信訪接待工作,處理非訴來信來訪;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立案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四)刑事審判庭(副科級)
依法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屬於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依法審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刑事審判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五)民事審判一庭(副科級)
依法審判轄區內的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產、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相鄰關係、農村承包、個人合夥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指導派出法庭工作。
民事審判一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六)民事審判二庭(副科級)
依法審判一審買賣、借貸、存單、證券、票據、信用證、保險、企業承包、兼併、破產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縣內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民事審判二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七)行政審判庭(副科級)
依法審判轄區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提出行政審判方面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行政審判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八)審判監督庭(副科級)
依法審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審判州中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審判監督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九)執行局(正科級)
執行本院生效法律文書中關於財產的決定;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過程中依法需要裁定的事項進行裁決;依法實施訴訟保全的裁定;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財產部分。
執行局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1名(副科級)。
(十)監察室(副科級)
檢查全院幹警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本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事項;受理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紀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本院的廉政建設教育工作。
監察室設主任1名(副科級)。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副科級)
負責機關警衛、法庭警衛、押解人犯工作;參加本院有關庭、局的案件執行工作;管理司法警察裝備、協調開展與其他警種間的警務工作和轄區內跨地區的重要警務活動。
司法警察設大隊長1名(副科級),指導員1名(副科級)。
(十二)派出法庭(副科級)
1.丙中洛法庭
丙中洛法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2.獨龍江法庭
獨龍江法庭設庭長1名(副科級)。
負責審理轄區內一般的婚姻、借貸等民間糾紛,有重大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報縣法院直接審判,受縣法院直接領導,指導人民調解組織。
事業單位:司法鑑定技術室。
(十三)研究室(副科級)
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負責辦理本院向上級法院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匯報工作;負責司法統計、總結審判經驗和審判業務調研工作;負責審判信息的編寫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年鑑的編寫工作。
研究室設主任1名(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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