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1954年8月,怒江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碧江知子羅召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怒江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隊伍建設、法院改革、基礎設施有了較快發展。內設機構有辦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紀檢組、監察室、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法警支隊、新聞中心,實現了立案、審監、審執三個分立,截止2008年底,怒江州中級人民法院總人數為63人。
怒江州中級人民法院位於集邊疆、民族、宗教、貧困、高山、峽谷六位一體的滇西北地區,境內山高、坡陡、谷深、水急,形成了“三山夾兩江”的特殊地貌,總面積14703平方公里,總人口50萬人,國境線長達449.467公里,屬全國最貧困的唯一的傈僳族自治州。居住在這裡的傈僳、獨龍、怒、普米、白、藏、漢等22種民族,唇齒相依,共享祥和。四大宗教並存,形成了濃郁獨特的民族風情和民俗文化。在貧困的環境和困難的條件下,怒江中級人民法院歷經八屆領導班子,一屆接一屆地帶領全州廣大法官幹警克難奮進,關注民生,排解民憂,跋山涉水,走村入寨,秉承司法權威,調處紛爭,懲治犯罪,為怒江的經濟發展、民族團結,邊防鞏固,做出了積極的努力。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新一屆院領導班子順應形勢發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提出打造“135”工程,即突出“公正司法、一心為民”一個主題,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和憲法法律”三個至上,抓好審判執行、隊伍建設、法院改革、“兩庭”建設和“文明”創建五項工作。我們堅信,在州委領導、州人大的監督和上級法院的指導下,在州政府、政協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怒江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定會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機構設定
辦 公 室一、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及院機關的接待工作;
二、負責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決定事項以及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督查事項的督辦;
三、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及其建議和提案的督辦;
五、負責草擬綜合性檔案、報告、請示以及院長講話等文稿;
六、負責簡報、情況反映、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
七、負責公文處理及印製工作;
八、負責文秘、保密、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法院的綜合治理、依法治州工作;
十、負責全州法院的通訊、辦公現代化的管理工作。
十一、協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州法院財務、訴訟費、裝備管理等政策規定;
十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法院財務、裝備發展規劃及人民法院建設規劃;
十四、對省、州計畫、財政部門補助人民法院辦案、裝備、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
十五、負責全州法院和本院機關槍枝、服裝、裝備、辦公現代化設備的計畫和採購工作;
十六、制定本院機關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
十七、負責幹警、臨時人員工資和其他費用的發放、管理、收交、支付等工作;
十八、對本院機關的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進行管理;
十九、對本院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十、對車輛、裝備和有關設備進行管理;
二十一、負責法院辦公區、生活小區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扶貧工作。
政 治 部
一、主管本院的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全州法院評先創優,立功創模和表彰、獎勵活動;
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全州法院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晉升、出國政審、療養、退休、人事檔案管理,統計上報人員編制和人員情況;
四、負責全州法院法官等級的評定、晉升及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州法院司法警察的警銜評授;
六、協助地方黨委搞好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的建設;
七、研究制定全州法院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做好離退休幹部有關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一、主管全州人民法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二、監督、檢查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三、受理對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調查處理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事項;
五、受理全州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六、制定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七、負責全州法院的黨風廉政建設教育工作;
八、負責審判人員違法審判的責任追究。
立 案 庭
一、對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和登記立案;
二、依法審查管轄爭議、基層法院要求迴避的案件,並指定管轄;
三、對不服本院刑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的申訴及基層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確有錯誤的,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移交審判監督庭及有關庭、局審查處理;
四、負責司法救助工作;
五、依法進行訴前財產、證據保全;
六、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流程中的各項程式性工作進行管理;
七、對本院審理的案件進行審限監督;
八、負責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
九、負責本院信訪接待工作,處理非訴來信來訪。
刑 事 審 判 一 庭
一、審理轄區內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
二、審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
三、審理轄區內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的二審刑事案件;
四、處理執行死刑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五、監督指導分管範圍內的基層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六、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的工作事宜。
刑 事 審 判 二 庭
一、審理轄區內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
二、審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
三、審理轄區內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的二審刑事案件;
四、處理執行死刑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五、監督指導分管範圍內的基層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六、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的工作事宜。
民 事 審 判 一 庭
一、審理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智慧財產權、破產案件除外)和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
二、審理轄區內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的二審民事案件;
三、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四、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五、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民 事 審 判 二 庭
一、審理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智慧財產權、破產案件除外)和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民事案件;
二、審理轄區內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的二審民事案件;
三、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四、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五、審判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民 事 審 判 三 庭
一、審理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破產案件;
二、審理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和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
三、審理轄區內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的二審民事案件;
四、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五、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行 政 審 判 庭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行政庭)
一、依法審判一、二審行政案件;
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三、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四、辦理行政賠償案件;
五、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審 判 監 督 庭
一、審理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
三、審理怒江州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五、審理因家賠償確認案件;
六、負責對案件質量的評查工作;
七、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執 行 局
一、統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二、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中關於財產的決定;
三、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四、執行行政審判庭審查準予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
五、對執行過程中依法需要裁決的事項進行裁定;
六、依法實施訴訟保全的裁定;
七、決定全州法院執行案件的提級、交叉、指定執行;
八、審批或指定異地執行;
九、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各基層法院之間以及人民法院與其他部門發生爭議的案件;
十、指導監督全州法院執行案件;
十一、負責執行工作的調研。
司 法 警 察 支 隊
一、組織和管理全州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務工作,實施司法警察教育訓練計畫;
二、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條例、規定、辦法,研究起草全州法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三、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
四、負責本院機關警衛、法庭警衛、押解人犯;
五、負責本院死刑的執行工作;
六、參與執行局的案件執行;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
八、協調開展與其他警種間的警務工作和轄區內重大的警務活動。
研 究 室
一、負責審判業務調研工作,完成調研課題及其他調研任務,總結審判工作經驗,就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律、政策進行調研;
二、負責司法統計工作;
三、負責審判委員會事務及審委會紀要的編撰工作;
四、負責審判業務相關的報告、檔案、綜合材料和領導講話稿的撰寫工作;
五、負責案例的選編及報送工作。
新 聞 中 心
一、統一組織、指導全州法院的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州兩級法院舉辦的重要活動的宣傳工作及重大新聞的發布;
二、審核報送對外宣傳稿件並登記對外宣傳稿件採用情況;
三、審核新聞單位採訪及安排記者採訪接待組織工作;
四、負責新聞發布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與省高院新聞中心及人民法院報、審判與法治及其他各類媒體的通聯工作;
六、負責組織協調媒體對全州兩級法院工作的採訪報導工作;
七、負責定期通報全州兩級法院新聞宣傳工作的開展情況,編輯發行《怒江審判》機關刊物;
八、負責《怒江法院網》的編輯及來稿統計、通報和考核評比工作,制定新聞宣傳及新聞發布工作規範和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九、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