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權一致原則

責權一致原則

管理學名詞,組織設計中遵循的傳統原則之一。是指在一個組織中的管理者所擁有的權力應當與其所承擔的責任相適應的準則。

內涵

(1)管理者擁有的權力與其承擔的責任應該對等。所謂”對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擁有權力,而不履行其職責;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擔責任而不予以授權。

(2)向管理者授權是為其履行職責所提供的必要條件。合理授權是貫徹權責對等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必須根據管理者所承擔的責任大小授足其相應權力。管理者完成任務的好壞,不僅取決於主觀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質,而且與上級的合理授權有密切的關係。

(3)正確地選人、用人。上級必須委派恰當的人去擔任某個職務和某項工作。人和職位一定要相稱。應根據管理者的素質和過去的表現,尤其是責任感的強弱,授予他適合的某個管理職位和權力。

(4)嚴格監督,檢查。上級對管理者運用權力和履行職責的憎況必須有嚴格的監督、檢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職期間的真實憎況。管理者瀆職,上級應當承擔兩方面的責任:一是選入用人不當;二是監督檢查不力。引咎辭職制度值得在中國推行。監督、檢查應該主要由授權者履行。

責權一致原則也叫權責對等原則。

重要性

有責無權不僅束縛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使責任制度形同虛設,最後無法完成任務;有權無責必然助長瞎指揮、濫用權力和官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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