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標準
拆遷非居住房屋時,貨幣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非居住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確定,不適用最低補償單價標準和價格補貼。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
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20%;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80%。
(3)拆除房管部門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同(2);同上。
(4)拆除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宗教團體所有非居住房屋,對所有人的補償款為:同(3);對承租人的補償款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評估價×80%。
相關觀點
拆遷被指“天下第一難”。全國人大代表、西安關中民俗藝術博物院院長王勇超已提交建議,希望儘快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法律手段規範拆遷行為,減少拆遷過程中的暴力拆遷、“釘子戶”等問題。
王勇超代表通過調研發現,拆遷補償標準的難以統一,是導致很多民眾上訪的主要原因。而現行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拆遷房屋價格評估的要素是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依據是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顯然與房屋的現實價值之間存在一定差距。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要求按照財產的‘公平市價’標準給被拆遷戶進行補償。要拆的房子在當地市場上值多少錢,政府或開發商就得給被拆遷戶補償多少錢,付不出這個成本你就不能拆,否則就是強拆,必然造成一定悲劇。”王勇超說,另外,“居民買房時,也購買了50年或70年的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時,房屋所帶來的土地收益和拆遷可能造成的生活成本也是必須考慮在內的。”
王勇超建議,應儘快出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標準,參考市場價格制定拆遷補償費標準。同時,還應重視建立制度保障,通過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測算,最後通過公正的司法裁判一錘定音。一旦形成司法裁定,政府和開發商都必須履行符合公正原則的補償協定,被拆遷戶也必須服從大多數市民同意並獲得司法認可的拆遷方案。
拆遷條例的修改,是一個各方利益博弈的過程。王勇超代表還建議,必須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特別是要將部門利益、集團利益與公共利益區別開來,不能有漏洞,否則很容易產生分歧,帶來新的糾紛,並可能會因此削弱對開發商拆遷行為的約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