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價值論
正文
西方經濟學中關於解釋貨幣價值如何決定和因何變動的理論。西方經濟學者對此問題有多種學說。其中有些是比較正確的,如勞動價值學說;有些則是錯誤的,如生產費用學說、邊際效用學說、名目學說以及貨幣數量學說等。
勞動價值學說 認為貨幣(金、銀)的價值及其變動取決於生產它所需要的勞動量及其變動。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三位主要代表W.配第、A.斯密和D.李嘉圖都倡導這種學說。配第認為,若將一盎司銀從秘魯運到倫敦所必需的時間與生產小麥一蒲式耳所必需的時間相同,則二者就有相等的交換價值。若發現新礦,以同一時間能產出二盎司銀,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小麥的價值就將上漲二倍。斯密也認為金銀價值與其他貨物價值的比例,取決於一定數量金銀上市所必需的勞動量對一定數量他種貨物上市所必需的勞動量的比例(按上市所必需的勞動量包括生產和運輸所必需的勞動量)。李嘉圖則更明確無誤地表述了貨幣(金、銀)的價值為其生產所必需的勞動量所決定,其變動亦隨其生產所必需的勞動量之增減為轉移的見解。他認為金銀也如其他一切商品,其價值只與其生產和運到市場所必需的勞動量成正比例。金價之所以比銀價貴15倍,只是因為獲得一定量的黃金必需花費15倍於白銀的勞動量之故。他認為金銀的價值無疑會因為發現更富饒的新礦山而變動,也會由於採礦技術和機器的改良而變動。
生產費用學說 認為貨幣的價值及其變動取決於生產它所需的生產費用及其變動。如重農主義的先驅者R.坎蒂隆(1680~1734)說金銀有其固有的價值,其價值與其生產費成正比。斯密雖倡導了正確的勞動價值學說,但同時卻又表述了這種庸俗的生產費用學說。如他說,銀的價格已逐漸跌落到自然價格的限度,即銀的價格僅夠支付其上市所需支給的勞動工資、資本利潤及土地地租了。他還說,在貴金屬價格中,地租所占的部分還小,工資與利潤已構成貴金屬價格的大部分。斯密明言貴金屬即貨幣的自然價格為工資、利潤及地租等三種收入所構成,亦即為這三種收入的數額所決定。又如N.W.西尼爾(1790~1864)也認為金銀成為貨幣並未改變其原有的性質,其價值仍為支配商品價值的生產費法則所支配。J.S.密爾更明確地說,貨幣是一種商品,其價值亦與一般商品的價值相同,為其需求與供給所決定,但就終極與平均而言,則為其生產費所決定。因鑄造貨幣的材料金和銀都是一種商品,它與其他商品沒有什麼不同,故其價值也和其他商品的價值一樣,為其生產費所決定。
上述兩種學說都把貨幣等同於鑄造貨幣的幣材金和銀,故即運用解釋金銀價值的原理來說明貨幣的價值,因而兩種學說都被稱為幣材價值學說。其所以將貨幣等同於金銀並以幣材來說明貨幣的價值,則是基於當時所實行的貨幣制度系金本位制或銀本位制,在市場上流通著金銀貨幣,而且金銀貨幣可以自由熔毀為金銀,金銀亦可自由鑄造為金銀貨幣,在金銀貨幣和金銀之間不存在不可逾越的界限之故。
邊際效用學說 根據邊際效用原理來解釋貨幣價值。在金屬貨幣已經不是貨幣的支配形態的時候,上述兩種幣材價值學說失去了其主要的理論根據,於是就產生出這種邊際效用學說。此學說的主要代表人是奧地利學派的F.von維塞爾和L.von米塞斯(1881~1973)。他們認為,貨幣之所以能同商品相交換,是交換雙方都認為兩者的邊際效用相等之故,故對貨幣亦須承認其具有效用。但貨幣自身則是不能直接滿足持有人的欲望的,因而不能認為貨幣自身具有任何效用,於是貨幣的效用即其主觀的交換價值,便只有從其客觀的交換價值即其購買力導出。即貨幣的效用為使用其購買力所能夠購買的一般商品的效用所決定。因而今日貨幣的效用便從昨日貨幣的購買力,即其貨幣所能購買的一般商品的效用導出,昨日貨幣的效用又從前日貨幣的購買力即其貨幣所能購買的一般商品的效用導出。將此過程無限追溯上去,就可以說貨幣的價值為最初充當貨幣作用的商品的效用所決定。這就是說,今天貨幣的價值為數百年前充當貨幣作用的幣材的效用所決定。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
名目學說 認為貨幣的價值與貴金屬的價值無關,而僅僅是一個名目的存在。此學說可分為國定學說與要求權學說兩個類型。國定學說認為貨幣本身無價值,其價值即為國家所賦與的名目價值。N.巴本(1640~1698)就認為貨幣是國家創造的,其價值是由國家的權威所規定的。現代名目主義者G.F.克納普(1842~1926)亦認為貨幣是“國家法制的創造物”,是票券的支付手段。此票券上所標明的價值不需真為實質價值而僅為名目價值。紙幣、銀行券及輔幣上所標明的價值,不待說是名目的,就是金屬貨幣上所標明的價值也是名目的。其所以是名目的,是由於這種貨幣所提供的效用仍以流通的滿足為主。這種學說自然是錯誤的。國家雖有權規定貨幣的名目價值,卻無力強使貨幣具有與其名目價值相等的實際交換價值。
要求權學說又名憑證學說,其主要代表人是F.本迪克森(1864~1920)。本迪克森認為貨幣是生產與消費之間的媒介物。提供勞務取得貨幣的人擁有要求相應數量的相對勞動的權利。故貨幣就是基於先行勞務而獲得的並用以換取消費品的要求權,或貨幣是基於所提供的先行勞務而獲得的,並用以要求相對勞務的憑證。貨幣既是一種要求商品的要求權或憑證,則其價值自然就為此要求權或憑證所能獲得的商品的價值所決定。本迪克森等認為,貨幣一單位的購買力為全社會的商品總量與購買商品的貨幣總量之比所決定。因而商品總量增加一倍,貨幣一單位的購買力就隨之增加一倍;反之,貨幣總量增加一倍,則貨幣一單位的購買力就隨之減少一半。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貨幣數量說。
貨幣數量說 認為在貨幣數量的變動與貨幣價值及一般物價的變動之間存在著一種因果關係。
貨幣數量說的最早倡導人是J.博丹(1530~1596)。早期的著名代表有J.洛克(1632~1740)、孟德斯鳩(1689~1755)、坎蒂隆、D.休謨 (1711~1776)、李嘉圖和J.S.密爾等。現代則有I.費希爾(一譯費雪,1867~1947)所倡導的現金交易說,劍橋學派的A.馬歇爾和A.C.庇古所倡導的現金金額說。在當代又有M.弗里德曼所倡導的現代貨幣數量說。
貨幣數量說盛行400餘年,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經濟學者解釋貨幣價值和一般物價的主要學說。故現代一般資產階級經濟學者的著作均不再談論上述的勞動價值學說和生產費用學說,而僅論述貨幣數量說。貨幣數量說之所以成為解釋貨幣價值的主要學說,是因為貨幣數量說與上述各種學說的矛盾不大而在某種解釋下可以相容。
參考書目
B.M.Anderson, The Value of Money,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1917.
G.F.Knapp, 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 trans.by H.M.Lucas and J.Bonar, Macmillan & Co., London,
1924.
H.Hegeland, Quantity Theory of Money, Kelly, New York,1969.
劉師培:《貨幣理論的發展》,商務印書館,台北,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