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之一。是會計從業資格的必考科目。

基本信息

支付結算制度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 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 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 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範,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不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三)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1) 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套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 元"之後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後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後面不寫"整"(或" 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 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4) 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 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範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銀行結算賬戶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和種類

1.銀行結 算賬戶的概念

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1)銀行 結算賬戶按用途不同,分為 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2)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1.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與存款人須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銀行審查後符合開立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並履行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的義務; 需要核准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准.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並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檔案的原件或複印件留存歸檔.

2.銀行結算 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有法定變更事項的,應於5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並於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3. 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 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基本存款賬戶

1.基本存款賬戶的概念

基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賬戶.

2.基本存款賬戶使用範圍

基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包括: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 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3.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四) 一般存款賬戶

1.一般存款賬戶的概念

一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一般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一般存款賬戶主要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3.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戶要求

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五)專用存款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專用存款賬戶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住房基金, 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等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3.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 立專用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六)臨時存款賬戶

1.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

臨 時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範圍

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3.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要求

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臨時存款賬戶的使用應符合規定.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有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 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支取,儲蓄賬戶僅限於辦理現金存取業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 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八) 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

異 地銀行結算賬戶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條件,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相應的銀行結算賬戶.

2.異地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範圍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 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 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 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 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3.異地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要求

開 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票據結算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 銀行匯票

1.銀行匯票的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 銀行匯票的使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

3.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 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4.銀行匯票的 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5.銀行匯票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銀行匯票的辦理,承兌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三)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範圍

單 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辦理要求

支票的辦理程式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稅收徵收制度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的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 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稅務登記範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3.稅務登記種類

稅 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 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於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於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 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 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 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3.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 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 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複寫或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機打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範圍.

(三)納稅申報

1.納稅 申報的概念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2.納 稅申報的方式

納稅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納稅申報方式包括:

(1)直接申 報,即上門申報.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 申報,即納稅人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如網上申報.

稅款徵收

(一) 稅款徵收方式

(1)查賬 徵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後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2)查定征 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3)查驗徵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後徵稅,並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並據以徵稅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4) 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並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7)委託代征,是指受託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徵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定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定賬簿但未設定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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