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概念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由於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和各區域之間的橫向不平衡而產生和發展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社會經濟事業的協調發展而採取的財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區域補償政策,也是世界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實踐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政策工具。它在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上能夠轉移和調節區域收入,從而直接調整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協調、不平衡狀況。轉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稅收形式籌集上來的一部分財政資金轉移到社會福利和財政補貼等費用的支付上,以便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
分類
1.政府的轉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質,如社會保險福利津貼、撫恤金、養老金、失業補助、救濟金以及各種補助費等;農產品價格補貼也是政府的轉移支付。由於政府的轉移支付實際上是把國家的財政收入還給個人,所以有的西方經濟學家稱之為負稅收。
2.企業的轉移支付。通常是指企業對非贏利組織的贈款或捐款,以及非企業雇員的人身傷害賠償等等。轉移支付在客觀上縮小了收入差距,對保持總需求水平穩定,減輕總需求擺動的幅度和強度,穩定社會經濟有積極的作用。通常在蕭條來臨時,總收入下降,失業增加,政府撥付的社會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這樣,可以增強購買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從而可以抑制或緩解蕭條。當經濟中出現過度需求時,政府減少轉移支付量,可以抑制總需求水平的升高。當然,對於過度膨脹的需求而言,這種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3.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補助。確定轉移支付的數額,一般是根據一些社會經濟指標,如人口、面積等,以及一些由政府承擔的社會經濟活動,如教育、治安等的統一單位開支標準計算的。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主要是為了平衡各地區由於地理環境不同或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產生的政府收入的差距,以保證各地區的政府能夠有效地按照國家統一的標準為社會提供服務。
模式
轉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自上而下的縱向轉移,二是橫向轉移,三是縱向與橫向轉移的混合。規範轉移支付制度的原則是: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法治原則。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體制改革前,我國做了大量的財政轉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實行分稅制體制改革後才從西文引進了轉移支付的概念。我國中央財政是從1995年開始正式實施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政府財政統計手冊》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轉移支付有兩個層次,一是國際間的轉移支付,包括對外捐贈、對外提供商品和勞務、向跨國組織交納會費;二是國內的轉移支付,既有政府對家庭的轉移支付如養老金、住房補貼等,又有政府對國有企業提供的補貼,還有政府間的財政資金的轉移。一般我們稱的財政轉移支付,是指政府間的財政資金轉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個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預算收入。在西方國家,財政支出的重要分類就是分購買支出和轉移支出。
現狀分析
(一)現行政權層次構造與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極不協調
政府權力層次構造決定於政府職責和行政管理方式,現在的五級政府與計畫經濟體制下政府由上至下統管所有領域各項具體事務的要求相符。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政府轉變職能,淡化了自上而下的管理需求,增強了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獨立管理區域問題的必要性,密集的政權層次結構不再適應經濟體制的要求。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前提是對各級政府的事權範圍的劃分,事權範圍決定著財政支出的範圍和財政收入的劃分,所以事權的劃分是多級財政體制協調過程中的基礎性環節。政治體制改革的滯後,各級政府的職能界定和事權劃分都不明確,甚至政府職能轉化尚沒有實現的情況下,僅依據短期需要就進行各級政府間財權的劃分,財權劃分走在了事權劃分的前面,主次顛倒,這一划分必然與實際需求和理論需求相左。
(二)分稅制的不徹底導致轉移支付制度的不合理性
中國的分稅制雖然初步建立起了大框架,但與規範化的分稅制尚有一定距離,在具體的稅種劃分上、地方稅收體系的完善上,仍存在很多問題。在稅種劃分上:一是沒有打破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稅種的格局,二是沒有打破按行業劃分稅種的局面。在地方稅收體系的完善上,還未形成一個穩定的地方稅體系,有些應開徵的稅種尚未開徵;由於稅收體制的高度統一,地方沒有稅種設立權,影響了地方稅收體系的建立。分稅制的不徹底,影響了財力初次分配的合理化,使轉移支付這種再分配包含了固有的不合理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