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原則
住房補貼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
住房補貼發放的 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補貼對象
企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發放的 對象是職工。目前,經濟發達地方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企業根據自身的條件參照執行,經濟欠發展的地區還無法實施。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了規定面積標準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承租公有住房的職工在自願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後,可以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住房補貼辦法和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按地方政府規定施行。
補貼額度
職工的 住房補貼額: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
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形式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大塊:一是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二是單位售房資金;三是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發放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等三種形式。
(1)一次性補貼方式,主要針對無房的老職工,在職工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方式,按一般職工住房面積標準,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與一般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準之差形成的差額,在購房時一次性發放。
(3)按月補貼方式,主要針對新職工,在住房補貼發放年限內,按月計發。
標準
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準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國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領取的購房補貼,1999年至2004年的職工,按當月標準工資×月住房補貼係數(0.66);2005年1月1日以後的實行定額發放: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級1400元;正司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可達1100元。另外,無房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標補貼,僅對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發放;級差補貼則指有房老職工在其現住房面積經達標、未達標、超標處理後,因職務、技術等級晉升,按晉升後的購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晉升前的差額一次性補貼。
資金來源
1、國家下撥的建房資金
2、單位售房資金
3、單位多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流程
單位諮詢
(1) 單位通過電話或上門方式,諮詢有關開戶情況。
(2) 單位可通過上網下載相關表格,或上門領取電子表格。
填寫表格準備資料
(1) 單位可在網上下載《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委託管理協定》、《單位繳存住房補貼資金委託管理登記表》、《單位繳存住房補貼委託管理資金核定表》填寫列印並蓋章,另拷貝電子文檔至軟碟或隨身碟;
(2) 單位可在網上直接填寫《企業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表》和《企業住房補貼繳費卡申請書》由單位在網上填寫後直接提交,提交後列印並蓋章;
(3) 單位準備好其它所需書面材料;
(4) 對不能上網的單位,可至中心上門領取(1)中所需電子表格,回單位後填寫列印(1)中各表;並另請中心承辦人協助填寫並列印(2)中所需表格,由單位蓋章後一同攜帶所有資料至中心申請受理。
中心受理
(1) 歸集處會協同網站有關承辦人共同審核單位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有效,表單的填寫是否正確、完整;
(2) 對單位提出的個性化要求,歸集處協同網站有關承辦人共同與單位協商。
(3) 歸集處承辦人告知單位等待中心審核結果。
中心內部流轉審核
(1) 歸集管理處審核
歸集管理部門經辦人在確認單位申報資料齊全並符合規定要求情況下,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簽報事由和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市中心行政領導審批。
(2) 行政領導審核簽約
市中心行政領導收到簽報後,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審批通過後,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權分管行政領導在《住房補貼資金委託管理協定》上籤字,並加蓋公章。如單位與市中心另有約定的,雙方法人代表可以簽訂補充協定。
(3)歸集管理處登記
歸集管理處在雙方法人代表簽訂《住房補貼資金委託管理協定書》後,於3個工作日內,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分別在《單位住房補貼委託資金管理登記表》上籤字,加蓋部門業務專用章。
單位領取相關資料
(1) 歸集管理處整理單位所需領取的資料,歸檔留存資料;
(2) 通知單位領取資料;
(3) 網站管理辦公室辦理繳存登記手續歸集管理處將單位相關資料(包括協定、網站所需表格)移送網站管理辦公室,網站管理辦公室在審核後,確認單位已經付費並成為VIP會員後,列印《上海市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回執》,加蓋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機構受理章,並製作單位經辦人登錄的用戶USBKEY,通知單位再次前來領取相關資料。
(4) 單位在領取資料後,由網站指導單位經辦人如何操作住房補貼系統的個人開戶和其它業務功能。
單位領取繳費卡
(1) 網站將單位開戶信息傳給建行主辦行。
(2) 建行主辦行給單位開卡。
(3) 建行主辦行將繳費卡信息傳給承辦人,同時將繳費卡實卡交換到協辦行。
(4) 建行協辦行通知單位領卡。
(5) 單位攜帶《上海市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回執》到協辦行領取繳費卡。
(6) 單位上網確認繳費卡,完成單位開戶手續。
屬性分析
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來,人們一直在混淆“住房補貼”與職工工資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概念。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實施住房補貼的理論基礎是福利經濟學,而體現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理論依據則是勞動力價格理論。住房補貼的供給者是國家,而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勞動力價格理論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給出了國家住房補貼的範圍。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給出了一項重要命題:即在國民收入一定的條件下,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國的福利。該命題的依據是邊際效益遞減律。國家或政府補貼,無論是實物補貼,還是貨幣補貼,從本質上看,都應該是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市場經濟國家如此,福利國家也是如此。 美國是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十分謹慎地行使著對市場的干預權。在住房補貼問題上,將住房補貼的對象限定於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後,政府補貼剩餘的房租給房東。瑞典是高福利國家的代表,在住房補貼對象的選擇上,也明確規定為退休人員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國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會住宅”建設提供補貼,1991-1996年間,政府為“社會住宅”建設提供了180億馬克。我國現階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實施的。《通知》指出:對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實行住房補貼,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應該說,我國住房補貼對象也是明確的。即以貧困家庭或相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租價或售價)屬於貧困的家庭為補貼對象。住房補貼是一種具有福利性質的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其實施的手段自然是稅收與稅收轉移支付。政府作為收稅者,也自然成為稅收的支出者。國家是住房補貼的當然承擔者。
勞動力價格理論認為:勞動的價格是由生產費用即為創造勞動力這一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來決定的。換句話說,工人的勞動的價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價格決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資料不僅包括用於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還包括工人的補充者——子女的生活資料。所以,簡單勞動力的生產費用等於維持工人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之和。勞動力的價格可以歸結為一定量生活資料的價格,其最低限度是勞動力的承擔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過程的那個商品量的價值,也就是維持身體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住房屬於維持身體與養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在工人的勞動價值中必須有所體現。這就是說,職工工資中應該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國家與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為勞動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勞動報酬中體現。
作為職工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是職工工資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職工住房含量的承擔者。職工和單位之間的勞務交易是自願交易。在買者和賣者之間的自願交易中——簡單地說就是在自由市場上——出現的價格能夠協調千百萬人的活動。人們各自謀求自身利益,卻能使每一個人都得益。職工單位按市場供需狀況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作為勞動力的價格,由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競爭即需求與供給關係決定。工資隨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也會出現漲或跌,但不會低於最低工資額。最低工資額是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的價格。在保證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費用的基礎上,將工資交由市場確立,是市場機制運行的要求,也是效率與公平實現的必要條件。
既然職工的住房含量蘊涵在職工的市場化工資之中,在住房作為商品存在於市場上時,職工使用或消費住房就必須通過市場交換方式先獲得住房的使用或消費權。為獲得這項權利,他或她必須支付與該項權利等值的貨幣。交易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支付短期使用權費用以獲得住房的短期使用權;二是一次性支付整個住房壽命期的使用費用以獲得該住房的永久性(壽命期)使用權。由於住房是高價值耐用品,又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在職工沒有足夠的勞動剩餘時,第一種交易方式會普遍存在。即職工從其每月工資中拿出當月的住房消費資金,從市場上購買到當月的住房使用權。一旦職工有了勞動剩餘,他就可能購買更長期限的住房使用權,甚至整個住房壽命期的使用權,交易方式由第一種向第二種過渡與轉換。這種轉換是一種自然而然的過程。在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不同、勞動剩餘量不一致的情況下,讓每個勞動者都一次性支付整個住房壽命期內的使用費用(相當於購買住房),反而不現實。
問題說明
1、什麼是購房補貼資金?
答:購房補貼資金是指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的有關規定,向無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一次性補貼、按月補貼、差額補貼和級差補貼的專項資金。
2、購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答:住房補貼資金通過劃轉原國家預算內在京中央單位住房建設資金、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單位自籌的建房資金解決。 其中在京中央單位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自籌資金,由各單位按實際情況確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准留歸單位使用的實際數額確定。 註:適用於經費由中央財政全部或部分撥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機構)、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社會團體等機關、事業單位。
3、住房補貼資金的發放方式?
答:為方便職工使用住房補貼購買或承租住房,住房補貼不再實行集中管理。對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月住房補貼隨職工工資發放;其他住房補貼按有關規定審核後輪候發放給職工。對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補貼資金由職工一次性支取。
4、購房補貼資金的發放順序?
答:根據《關於頒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規[2000]48號)的規定,按下列順序核撥購房補貼資金: ⑴新職工和無房在職老職工的按月補貼; ⑵無房離退休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離退休職工的差額補貼; ⑶無房在職老職工的一次性補貼;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在職職工的差額補貼;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後職務、技術等級晉升後的級差補貼。
5、新職工住房補貼如何計發?
答:根據《中辦、國辦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的規定,1998年12月3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住房補貼按月發放,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標準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乘月住房補貼係數0.66。按月補貼退休後停發。 《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發後,新職工住房補貼實行按月定額發放。具體標準為: 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有關住房補貼的銜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6、無房老職工住房補貼如何計發?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住房補貼採取分段方式計發,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採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計算公式為:(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準。 註: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過32年的,按32年計算,不足32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之和計算。 職工至今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齡計算。 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標準為1998年底的職級面積標準。 年度工齡補貼額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3元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 無房老職工1998年12月31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間跨度與新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相同。
7、住房未達標職工住房補貼如何計發?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參加工作的有房老職工住房未達標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註:基準補貼額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65元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元。 建立住房公積金前離退休職工,工齡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8、職工及其配偶在不同產權單位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進行超標處理?
答:職工及其配偶在不同產權單位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併計算後面積超標,由其中建築面積較大一套住房的產權單位處理超標事宜。 職工及其配偶在不同產權單位申請承租和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併計算面積超標的,由承租住房的產權單位處理超標事宜。
9、有兩個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積按職工居住的居室面積和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具體公式為:(本套樓房建築面積-居室面積之和)×分攤係數+居室面積。
補貼涵義
1、住房補貼直接來自國家財政,間接來自於政府稅收。
2、住房補貼的對象是低收入或貧困家庭。
3、住房補貼用於保障低收入或貧困家庭的基本居住權利。將住房補貼定性為一種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用於解決低收入或貧困家庭基本居住條件的政府財政補貼。
補貼額
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與該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的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每個職工的住房補貼由各職工單位自行負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建立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職工工齡
已有補貼
傳統體制下“補貼”
一般認為,傳統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實物補貼。“剛性低租金”的運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的存在(“房租補貼=應交租金-現有租金”的住房補貼模型,由此而來)。也有人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存在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其理由是,既然國家將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進行了社會統一扣除並作為建房資金來源,也就承諾了為職工提供住房。因此,從理論上講,職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沒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項措施——住房補貼也不會存在與沒有必要存在了。我們用二主體模型來分析傳統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補貼”。構想這樣一種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於零。此時,S、L和V幾乎在同一水平線上,並且在低位趨近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供給線。這種情形,在勞動生產率很低的情況下會出現。由於Z+G<V-L,所以Z+G值更小。在V一定時,要增大Z+G,唯一的辦法便是降低L。計畫體制下的L具有可調性。然而,調整的幅度是有限的。由於S具有低位“剛性”,當L接近低位S時,勞動者沒有積蓄,沒有勞動剩餘,只有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國家在V-L很小時,任何一項支出,哪怕是絕對量很小的支出,其相對量都是很大的。因此,出現了國家財政負擔很重和職工住房條件很差共存局面。
這種情形下,即使國家希望給予住房補貼,也沒有經濟實力支付住房補貼。國家要做的及國家能做的是儘量使低位的Z+G趨近於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性權重大於α(住)。國家首先要保證城鎮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後(或稍後)才能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鎮居民必須憑票購買衣食的情況下,國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國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剛性,國家很難承擔L中的τ和R。也就是說,存在Z+G小於[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時,住房補貼不存在。即使國家住房補貼不存在,也並不意味著所有個體都沒有得到住房“補貼”。當某個勞動者t的Zt+Gt>Lt時,勞動者t就在享用住房“補貼”。由於住房補貼總量幾乎為零,那么,t的補貼實質就是對其他職工基本生活費用的一種侵占。t的補貼越多,其他人的被侵占量越大,社會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當然,對於無勞動力的城鎮居民家庭,政府從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為他們的住房補貼。
公房補貼與提租補貼
1982年首批在鄭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實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試點。舊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價出售,個人支付售價的1/3,其餘分別由政府和單位各補貼1/3。1984年-1985年,住房補貼出售的試點已擴大到160個城市和300多個縣鎮。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價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產熱”中,公房低價出售出現高潮。政府與研究者幾乎都一致認為:公房出售過程中國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補貼(故稱其為“補貼售公房”),低價出售公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事實上,國家是否給予了住房補貼,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國家住房補貼;否則,便不存在。總體看來,在大多數城鎮居民住房條件較差、儲蓄有限的總體格局下,Z+G>L的可能性並不大。對職工來說,如果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售價P0大於或等於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們就沒有享受住房補貼。問題是,的確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過程中享受著“補貼”。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價格P0小於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單位領導,作為公房購買者,又是單位公房售價P0的實質決定者,自然會給出很低的公房出售價格,以致部分職工的P0<P-Vd。如果國家在總量上未給予住房補貼,部分職工在公房購買過程中所享用的“補貼”就來自於其他職工勞動力價值的損失。該“補貼”實質上是職工勞動力價值的一種不公平轉移。
公房出售過程中,“補貼”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權得到大面積住房又有權確定公房售價P0的人,最大受損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勞動時間而最後無公房可購或只購得很小面積的人。公房出售“補貼”,是否就是這兩類人之間的轉移支付?目前,政府對已購公房上市給出了限制,或許已經意識到公房出售過程中存在“補貼”不公平。提租補貼試點,始於1986年。國務院部署在煙臺、蚌埠和唐山三城市進行試點。1988年初,國務院召開了全國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頒布了《關於在全國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標的實施步驟分兩步走。第一步是提租發補貼。租金按五項因素成本租金計收,提租部分發給補貼,補貼係數按標準工資25%以內測定,補貼總額與新增租金總額持平,補貼資金來源於原有建房和維修資金。第二步是把補貼理入工資,完全進入企業成本或列入財政預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補貼,是一種模擬市場化的遊戲。職工單位,左手發“補貼”,右手收“提租”,好像一個人把左褲袋的錢拿到右褲袋一樣,並沒有真正的交易發生。當然,可以認為它提高了單位和職工的市場化意識。但付出的代價是:單位資金周轉困難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責難。有住房者有補貼,無住房者無補貼,多住房者多補貼,少住房者少補貼。
建設補貼公積金補貼
一般認為,房改以後,政府依然在對住房建設進行“補貼”,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建設補貼最為典型。可見的“補貼”有: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的減免。我認為這種觀點不完全成立。與商品住房購買者相比,經濟適用房購買者在房屋購買時的確少付了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但問題是:購買時“少付”並不等於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讓金減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權益問題。既然購房者未交土地出讓金,他(她)對於土地只有暫時使用權。理論上講,產權人可以隨時收回讓與的使用權。經濟適用住房再交易時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政策,實質上已經明確:少交的土地出讓金只是暫時性緩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當然,你可以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遠也不出售經濟適用房。也可以按市場租金出租,獲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這涉及另一個問題,即現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問題)。從現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導向看,土地出讓金減免似乎更具無息貸款的意味。假如減免的稅費是不合理的稅費,那么,經濟適用住房的政府補貼就只剩下土地出讓金利息了。
經濟適用房的市場表現可以證實以上分析。理論上講,在國家給出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補貼和價格上限以後,經濟適用房的需求將大於供給,“排隊”等待將會出現。然而,排隊購買現象在我國經濟適用住房市場中並沒有出現。經濟適用房不但沒有求大於供,而且還稍有積壓。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增長率遠小於商品住房的購買增長率。1998年個人購買商品住房面積為7792.6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萬平方米,增幅為33.6%;1998年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面積為3466.4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萬平方米,增幅14.5%。在對經濟適用房購買者幾乎沒有任何實際限制的情況下,大部分購房者選購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補貼”的經濟適用房,表明存在著某些與“補貼”相牴觸的因素。當然,經濟適用房質量與商品房質量有一定差距。從經濟角度考慮,如果補貼的價值大於質量差距的價值,人們自然會選擇經濟適用住房。在市場上,人們更多地選擇商品住房,表明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價值並不明顯。
經濟適用住房,是一種政府補貼性住房。提供補貼性住房,並不是中國政府的獨有做法,大多數政府都提供補貼性住房。其動機在於保持新住房能有較低的價格以適合低收入階層需求。問題是:中國經濟適用住房提供的數量很大,補貼面很寬,戶均補貼量卻很小。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補貼的享用者是該類房屋的購買者。無論他供職於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還是三資企業、私人企業等單位,只要他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該項補貼。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住房市場化有積極意義。按現行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的交納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單位和個人負擔8%),其中職工個人交納5%,職工所在單位交納另一個5%。從補貼角度提出的問題是:住房公積金中的單位繳納部分是什麼性質的住房補貼?顯然,它不是來自於政府財政的補貼,它是單位理應支付的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對單位交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強制,實質是對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應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種強制,是在勞動力市場不完善時的一種政府調節。
有人會說,單位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最終是要計入成本並抵扣稅收,政府在單位支付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減少了原有的稅收,稅收減少量構成了政府的一項“暗貼”。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貼”不就給予了效益好單位的職工了么?因為只有具備支付住房公積金能力的單位能得到政府補貼,無力支付單位則不能得到補貼。效益好單位的職工得到了單位住房公積金補貼,而效益差單位職工則不能得到公積金補貼。效益好的單位,又較好地解決了職工的住房。急需解決住房問題的效益差單位職工,在單位無力交納住房公積金狀況下,又失去了運用公積金購房的權利和政府“暗貼”。總的說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強化勞動力價值中的住房含量、推進住房升級意義重大,對解決低收入職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顯。
分配貨幣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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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確指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什麼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目前有很多種解釋。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資化、市場化。即改變住房實物分配製度為發放貨幣形態的住房補貼,也就是將過去單位以實物方式給職工分配住房,轉換為在按勞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職工工資。也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以住房補貼的形式將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資之內。還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幣化就是在原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從根本上取消實物分房方式,轉而根據職工工資、工齡、級別、現行住房狀況,將原來用於建房、購房等資金以住房補貼、住房津貼、住房有價證券的方式發給職工,由職工自己到市場上去購買或租賃住房,從而實現住房的社會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認為,實現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價值規律進行流通與消費,即國家把用於住房消費的國民收入部分以貨幣形式發給職工個人,由職工自己買房或租房。[13]住房實物分配向住房貨幣化分配轉換,實質上是把原來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等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考察兩個命題。命題一: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強調“職工貨幣化工資a中應有住房含量”;命題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指“職工原有貨幣化工資a+住房(含量)補貼b=貨幣化分配政策下的職工貨幣化工資c(即a+b=c)”。比較命題一和命題二,我們不難看出,命題二是命題一的特例。在命題一中,若a中完全沒有住房含量b,則b應與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費因素的貨幣化工資c,即a+b=c,命題二發生,命題一與命題二同義。若命題一中職工貨幣化工資為大於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時,a=c,b=0),命題一與命題二的含義不同。不區分這兩個命題間的差異,並以命題二取代命題一,是現有住房貨幣化認識的共性。從一項政策應有的深度和廣度看,命題二顯然缺乏應有的政策內涵。
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轉換的實質性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了職工對勞動力價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種個人所有權。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資金是國家或單位的資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義上屬於國家或單位所有。將建設資金轉化為住房貨幣化“補貼”以後,如果國家或單位不再對其擁有所有權而職工擁有所有權,那么就意味著住房分配貨幣化不僅僅是資金使用形式上的轉換,而是資金所有權的重新分配,是對住房補貼屬於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一種政策確認。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在強調或倡導職工勞動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同時,明確了職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權。我們習慣了“成本+利潤=售價”的思維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問題上正在進行a+b=c的嘗試。這是一種人為的調節嘗試,也是一種很難見效的嘗試。既然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對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強調,那么,住房含量的支付者無疑是三主體經濟模型下的單位。在三主體經濟模型下,市場決定工資,工資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進入命題一所示的a = c狀態。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係對價格具有真正發言權與最終決定權。由市場確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無需我們費力確定b,再去確定c。市場自行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因此,住房分配貨幣化,不是工資市場化操作的必要條件,而是工資市場化的必然結果。當然,市場調節的漸進性,決定了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是一個漸進過程。
區別
對象不同
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範圍基本上是各單位的全體在職職工,離退休職工不建立;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範圍是各單位的無房職工和住房面積未達到其職級所對應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包括離退休職工,是全體職工中(符合特定條件)的一部分職工。
構成不同
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從工資中扣繳和單位資助兩部分構成;住房補貼是由單位單方面給予職工的資助,不需職工個人從工資中作扣繳。
住房聯繫
1、在某種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等同於住房補貼。企事業單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時,既可以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也可以採取直接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因此在單位採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實行貨幣化時,此時在職工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基礎上新補充的住房公積金部門實質上就是住房補貼。
2、單位用於資助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相同。這兩種資金的來源都是首先立足於單位原有住房基金劃轉,不足部門區分單位不同性質分別由財政預算撥付或列支成本費用。
3、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補貼資金是必須要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繫統開立職工住房補貼賬戶,比照住房公積金進行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的,與住房公積金分別核算。兩者在具體的資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稅收優惠上是相同的。職工的該兩項資金均免徵個人所得稅。
5、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在所有權歸屬上是相同的。職工個人帳戶中的住房公積金以及住房補貼均歸職工個人所有。
6、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還包括參照機關住房分配貨幣化模式的企事業單位)的無房或未達標老職工而言,領取的住房補貼多少與職工何時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老職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離退休的職工)。機關無房老職工的住房補貼由一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兩部門組成,其中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是:一次性補貼額=(職工1998年月均標準工資*1999年度月住房補貼係數)+(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工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機關住房未達標老職工領取差額補貼,差額補貼額計算公式是:差額補貼額=(1999年度基準補貼額+1999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因此,從公式可見,機關老職工(住房達標者除外)無論是無房還是住房未達標,其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時間,關係到其領取的住房補貼額的多少,雖然這種影響可能並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途徑,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工資及積蓄在內的資金,並通過住房貸款的支持來解決。即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是新的住房分配製度下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的兩個重要資金來源。
言論
住房補貼是住房保障的一種形式,住房保障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個人認為,這是住房補貼研究的必要概念框架。如果將住房補貼列於住房貨幣化分析領域,而將住房保障僅與廉租住房的供給相聯繫,就不僅模糊了住房補貼的屬性,而且縮小了住房保障應有的概念範疇,甚至有可能將住房補貼的一種形式——廉租房的提供與住房補貼割裂開來。
注意事項
住房改革支出預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預算。住房公積金 《說明》指出,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為8%,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按當地實際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2%。
“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標準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國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