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一、 按票面資金性質分類
財政非稅收入類票據:政府非稅收入類票據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盡收眼底、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各類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適用範圍如下:
1.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適用於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2.政府性基金票據。適用於國務院或按財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相關政府性基金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3.罰沒票據。適用於執法機關,或者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代收機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取罰沒財物時開具的憑證。
4.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適用於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行
政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二、按票據用途特點分類
可以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前種是指能夠滿足一般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需要,具有通用性質的票據。後種是指通用票據不能滿足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和管理需要,根據非稅收入特點而設計的,具有特定式樣的專用性票據。
三、按票面設定特點分類
可以分為定額票據和非定額票據兩類。前者是指票面設定有固定數額、金額、使用時不需填寫的財政票據。後者是指沒有固定數額、金額、使用時需用票人人工填寫或用計算機列印的財政票據。四、按財政票據的填開方式分類可以分為手寫票據和機打票據兩類。前者是指使用時由用票人根據有關規定用手工填寫的財政票據。後者是指使用時由用票人根據有關規定按事先在計算機中設定的項目、標準,用計算機列印的財政票據。
四、其他財政票據
其他財政票據主要包括往來結算票據,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醫療票據、捐贈收據等財政票據。
1.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發生暫收暫付、代收代付及單位內部往來結算業務時開具的憑證。往來結算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2.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是指經依法登記成立的向其個人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3.醫療票據。適用於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捐贈收據。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通緝接受捐贈時開具的憑證。其中,以政府名以接受的非定向的貨幣捐贈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範疇。
印製
財政票據印刷企業由省財政廳通過政府採購招標方式確定並發給《財政票據準印證》,採購周期一般為2-3年。除依法確定的印刷企業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承印財政票據。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財政票據。
購領使用核銷
財政票據必須由實行獨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專職財會人員的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購領。非獨立核算的單位或派出機構使用的財政票據,一律由其主管部門的財務部門統一購領、保管和分發。
財政票據實行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首次購領財政票據,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分別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單位介紹信、收費依據、《江蘇省收費許可證》、《單位法人證明》、行業準入資格證明及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有關檔案或資料,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合格後,發給《江蘇省財政票據購、領、使用記錄簿》(以下簡稱《記錄簿》),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憑《記錄簿》購領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必須按順序填寫,不得拆本使用。填寫必須字跡清楚、內容完整、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寫。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因填寫錯誤或因繳款義務人不按時繳款而作廢的財政票據,應當在每一聯加蓋作廢戳記或註明“作廢”字樣,並完整保存其各聯,不得私自銷毀,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妥善保管。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丟失財政票據或《記錄簿》,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財政票據或《記錄簿》的財政部門,並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聲明作廢。
已開具的財政票據存根,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應為5年。個別用量大的使用單位,財政票據存根存放5年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於兩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財政票據存根,必須確保財政票據開出的金額與財務入賬金額完全一致後,由執收部門(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銷毀。
違反行為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印製和使用財政票據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票據印製章的;
(三)偽造、製販假財政票據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及故意隱瞞,不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的;
(五)擅自轉借、轉讓、代理開具、買賣、銷毀、塗改財政票據的;
(六)利用財政票據亂收費亂罰款或收取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罰沒財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種財政票據的;
(八)不按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及其委託票據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或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
(九)管理不善,丟失毀損財政票據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違反財政票據管理的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