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1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票據管理,規範財政票據使用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印製、核發、領購、使用、核銷、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收繳非稅收入、進行財務往來或者從事其他收費等活動時開具的財務憑證。
財政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價格、稅務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全省財政票據的印製、核發、核銷、信息系統建設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票據的領購、核發、核銷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財政票據包括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財政票據的種類進行歸併、增減,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六條 非稅收入票據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一)非稅收入收款收據,適用於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非稅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適用於繳款義務人或者執收單位將非稅收入款項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時開具的憑證。
(三)罰沒票據,適用於依法具有處罰權的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委託的代收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罰款、罰金或者沒收財物時開具的憑證。
(四)捐贈票據,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接受捐贈時開具的憑證。
(五)公路橋樑隧道車輛通行費專用收據,適用於使用財政資金修建的非營利性公路橋樑隧道,為償還貸款,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時開具的憑證。
第七條 其他財政票據的種類及適用範圍:
(一)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適用於社會團體向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收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二)醫療票據,適用於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部門定點的醫療機構及定點藥店取得收入或者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時開具的憑證。
(三)往來款項結算票據,適用於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內部發生暫收暫付及其他往來結算業務時開具的憑證。
(四)社會保險費繳款收據,適用於收取社會保險基金時開具的憑證。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款收據,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財政補助資金、公益性事項籌集的資金、國家徵用土地補償費、扶貧救災救濟款、上級部門專項撥款以及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批准的收款項目時開具的憑證。
(六)住房維修基金收據,適用於各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在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開具的憑證。
第八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財政票據。各種財政票據之間、財政票據與稅務發票之間不得互相串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辦理代開財政票據的業務。
第九條 財政票據由文字、圖案、印色、規格、聯次、印製章以及防偽標識組成。
第十條 財政票據的聯次一般包括由開票方留存備查的存根聯,由支付方收執的收據聯,由執收單位作為記賬憑證的記賬聯,以及由收付銀行留存的借貸聯等。
特殊情況需要增減聯次及用途的,由省財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印製企業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確定。
財政票據印製企業應當按照財政票據印製契約以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下達的《財政票據印製通知書》印製,並對財政票據在印製、運輸和保管等各個環節的保密和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財政票據套印全國統一的財政票據監製章,對票據監製章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印製,有實際需要的可以同時加印少數民族文字或者英文。
第十三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驗舊領新的領購制度。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使用其他財政票據的,可以由所屬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申領。
第十四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首次領購財政票據的,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財政票據領購申請表,並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一)領購非稅收入收款收據,應當提交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檔案和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
(二)領取罰沒票據,應當提交履行處罰職能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執法資格證明以及財政部門罰沒收入預算級次檔案;
(三)領購社會團體會費收據,應當提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社會團體登記法人證書》複印件;
(四)領購醫療票據,應當提交衛生、醫保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非營利性質)、《雲南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
(五)領購往來款項結算票據,應當提交財政、稅務部門共同審批的項目使用審批表;
(六)領購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捐贈票據等財政票據的,按照規定提交資料。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財政票據領購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對符合規定的領購單位核發《雲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證》,領購單位憑證領購財政票據;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再次領購財政票據的,應當持《雲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證》、收取資金數額、非稅收入已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等有關材料,經財政部門審驗,方能繼續領購財政票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財政和價格部門規定的標準,向領購財政票據的單位收取財政票據印製工本費。印製工本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於財政票據印製和管理業務。
第十七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設定財政票據管理台賬,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的領購、使用、結存、收入收繳情況。
第十八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在啟用財政票據之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所領購的財政票據有缺頁、號碼錯誤、破損等情況的,應當及時送回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填寫財政票據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
第二十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在使用財政票據時,應當按照時間、號碼順序逐項正確填寫,做到內容真實,字跡清楚,項目填寫齊全,各聯次內容一致,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和經辦人印章。對填寫錯誤的財政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全聯保存;採取網路方式繳納非稅收入的,由執收單位根據繳款人繳款時生成的電子憑證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同一本財政票據不得跨年度使用。
對不按照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二十一條 財政票據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財政票據封面,將財政票據存根聯按照號碼順序裝訂成冊,並妥善保管,保存期限為5年。
保存期滿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登記造冊,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予以銷毀。
第二十二條 禁止塗改、轉讓、借用、跳號、拆本使用、非法代開、非法買賣和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合併、分立、撤銷或者收費項目、處罰職能被取消及變更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材料,辦理繳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遺失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或者《 購證》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書面向財政部門報告,並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製企業、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確保財政票據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財政票據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票據的印製、使用、保管、核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財政票據印製企業、使用單位,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審計和監察機關的檢查或者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者阻礙。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票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票據的;
(二)轉借、串用和非法代開、銷毀、買賣財政票據的;(三)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的;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製章的;
(五)因管理不善,丟失財政票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利用財政票據非法收費、罰款的;
(七)塗改、跳號、拆本使用財政票據的;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