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市長制

議會市長制是立法權與行政權分別由兩個分立的機關掌握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市的議決機構和行政機構分設,但市議會在與市長的關係上處於優勢地位。市長只有一些禮儀性的職權,比如主持議會會議、出席重要慶典活動、授予榮譽稱號等。

基本信息

主要特徵

立法權與行政權分別由兩個分立的機關掌握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
市的議決機構和行政機構分設,但市議會在與市長的關係上處於優勢地位。
市長只有一些禮儀性的職權,比如主持議會會議、出席重要慶典活動、授予榮譽稱號等。
基本特徵:
(1)市議員和市長分別由市民選舉產生,市長不得兼任市議員。
(2)市議會擁有不顧市長反對而通過預算、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的權利。
(3)市議會擁有對市長任免市政府一部分工作部門首長的同意權。
(4)市議會對市長和市政府的工作有建議權。
(5)市議會對市長和市政府的工作有調查權
(6)市議會擁有通過不信任的議案而要求市長辭職的權力。
(7)屬於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的特別行政機關對市長和市議會雙重負責。

優點

有利於市議會監督市政府的工作;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的特別行政機關對市長和市議會雙重負責,在西方國家的市政管理中是比較獨特的。

缺點

市議會對市政府工作不適當的監督,會降低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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