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徵
立法權與行政權分別由兩個分立的機關掌握的城市政府組織形式。市的議決機構和行政機構分設,但市議會在與市長的關係上處於優勢地位。
市長只有一些禮儀性的職權,比如主持議會會議、出席重要慶典活動、授予榮譽稱號等。
基本特徵:
(1)市議員和市長分別由市民選舉產生,市長不得兼任市議員。
(2)市議會擁有不顧市長反對而通過預算、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的權利。
(3)市議會擁有對市長任免市政府一部分工作部門首長的同意權。
(4)市議會對市長和市政府的工作有建議權。
(5)市議會對市長和市政府的工作有調查權。
(6)市議會擁有通過不信任的議案而要求市長辭職的權力。
(7)屬於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的特別行政機關對市長和市議會雙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