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警察學(thepolicetheory)是關於如何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學問,研究什麼是警察,為什麼要警察,怎樣警察,其主要範疇有警察、安全、危害、犯罪等。
警察是人類社會安全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警察學應該是對於警察這種人類社會安全的途徑和方式作研究。從這一意義上說,警察學是公安學的一個子學科。同時,人類社會發展到近現代,作為人類社會安全的重要途徑和方式的警察已經都是在法的嚴格規範和制約下才得以實行,警察學研究的是在法的規範和制約下的警察行為。因此,警察學又應該是法學的一個子學科。
研究對象
警察學研究的警察並不等同於現實社會中法定稱謂的警察人員和組織所實施的職能行為。現實社會中列入“警察”序列的人員和組織所從事的並不一定是警察工作(如筆者屬於“人民警察”,從事的卻是編輯學術期刊的工作),而未列入“警察”序列的一些人員或組織(如保全人員和保全組織)卻可能在從事著實實在在的警察工作。不僅如此,現實社會中,公安機關承擔的許多工作(皆稱為公安工作)也不屬於警察工作。如,各級公安機關內部從上到下的管理工作就不屬於警察工作,而應該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公安機關的真正意義上的警察工作是指國家治安行政(公路、鐵路、河道等交通的治安行政包括在內)工作。另外,國家監察部門的工作、安全部門的部分工作,黨的紀檢部門的工作,皆是具有警察性質的工作。總之,警察是一種防衛性質的工作,警之於前,察之於後,但不應該是事後追究和懲治的工作。警察工作作為一項法制工作,是屬於執法性質的工作,而不是司法性質的工作。“人民警察”所從事的司法工作屬於刑事司法範疇,屬於刑事法學和訴訟法學的研究範圍,其中的刑事偵查工作和刑事技術問題則分屬於偵查學和刑事技術學研究的範圍。
警察學研究警察問題,如前所述,警察是指對人類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秩序的守護,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所以,警察學是關於如何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學問。警察學研究什麼是警察,為什麼要警察,怎樣警察。什麼是警察,即什麼樣的社會活動是對於社會安全的守護活動?什麼是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抗擊?這涉及警察的性質、形式、規律等問題。為什麼要警察,即為什麼要守護社會安全?為什麼要對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作預防、察知、警報和抗擊?這涉及警察的原因、意義、要求等問題。怎樣警察,即如何守護社會安全?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如何預防、察知、警報和抗擊?這涉及警察的途徑、方式、手段等問題。
侵害人類社會安全的事物既有來自人類自身的,也有來自自然界的甚至是外太空的。所以,對自然災害的分析和預報、對戰爭危險的分析和預報、對恐怖活動的分析和預報、對社會動亂事件的分析和預報、對犯罪動態的分析和預報,應該成為警察學研究極其重要的方面。這些可能是警察學研究的重要問題。
主要範疇
警察學的主要範疇有警察、安全、危害、犯罪等。關於“警察”,可能需要研究警察體制、警察隊伍、警察人員、警察途徑、警察方式、警察手段、警察技術、警察法紀、警察文化、警察歷史、警察教育、警察宣傳和對戰爭的警察、對動亂的警察、對恐怖的警察、對犯罪的警察、對事故的警察、對災害的警察等;關於“安全”,可能需要研究環境安全、區域安全、交通安全、水上安全、海上安全、航空安全、通訊安全、網路安全、社區安全、人身安全等;關於“危害”,可能需要研究自然危害、技術性危害、人為危害等;關於“犯罪”,可能需要研究環境犯罪、道路犯罪、網路犯罪、街面犯罪、社區犯罪等。
分類
總得來看,警察學分為兩大類:1、一般警察學,或稱廣義警察學,對世界各國警察進行一般性研究,多系介紹各國警政現狀,較少理論概括。2、本國警察學,或稱狹義警察學,以本國警察行為的研究為主,進行理論與實際的結合研究,與本國的警察法相吻合,多重於套用性實務。
歷史
我國關於警察的學問是悠久的。在古代,警察行為分散於多種國家機關時,關於警察學問的研究也帶有很大的分
散性。許多政治家、思想家的著述中包含著某些有關警察行為與治安對策的論述。我國宋朝宋慈寫的《洗冤錄》是世界上最早有一部關於法醫與現場勘查的專門著作,在世界警察科學史上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可見,我國關於警察的學問是古老的。我國以警察行為為專門研究對象的警察學的誕生,則是在近代建立了警察行政制度以後的事。我國最早的警察學專著,有清朝光緒三十二年(1906)上海出版的《警察學》,1907年何維道、譚傳愷著的《警察學》等。30年代以後,國民黨的警察學專家也寫了許多的警察學著作。公安學
與的並存
今天,警察學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效。中國警察學會
成立,說明了警察學作為一門學科已經得到了有關學術領導管理部門的肯定。同時,公安學自上世紀80年代創建以來,也已經取得了不菲的研究成果,學科名稱得到了相關學術界的承認,高等教育系統已將公安學列入其專業學科目錄之中。公安學、警察學並存應該說是很正常且很有利於學術研究和學科發展的。但是,自從這兩個學科創設以來,對於兩學科各自的內涵、外延和兩學科之間的邊界劃分,應該說一直沒有做過認真的分析厘定,以至於相關學術界對兩個學科的異同長期爭論不休,且形成了不必要的混亂。正是在公安學與警察學相互淆混的局面之中,有的學者乾脆把公安學與警察學融為一體,認為“公安學”就是“警察學”;有的學者甚至把“公安”與“警察”兩個最基本的學術概念融通為一,認為“公安”即“警察”,“警察”即“公安”。也正是這樣一種融通,又促成了另一些學者認為公安學與警察學是學科概念上的重複,兩者宜擇一而用,不宜同時並存。於是,有的主張保存公安學而捨棄警察學,有的主張取消公安學而確立警察學。提出這些主張時,往往搬出諸如與國際接軌、與傳統銜接、與現實統一、與體制相符等種種理由。溯其源流,這種種觀點的提出,都是有其原因也有其道理的。本文無力一一評說各家觀點的優劣,只是想重申公安學與警察學的概念分殊和學科異同,從而繼續主張,公安學與警察學是兩個應該同時並存的、可以同時並存的、並且能相互促進的學科。公安不同於警察公安,通常的說法,是指公共安全,英譯為publicsecurity。但將“公安”解釋為“公共安全”實際上很有些不妥當。因為按照“公共安全”語義,似乎相對應的應該有個“個體安全”,即與這種意義上的“公安”相對應,我們可以造出“私安”一詞。“公安”指公共安全,“私安”就指個體安全。但實際上,所謂“私安”是不存在的。在人類安全的問題上,全體的安全正是體現於各個個人的安全,各個個人的安全才顯示出全體的安全,任何一個個人在安全方面受到侵害,都是對全體安全的否定,任何對個人安全的侵害行為都同時成為對全體安全的侵害行為,所以,“公共安全”中的“公共”是贅余的。此外,如果將“公共安全”解釋為公共關係的安全,則失去了“安全”概念中人的主體性。因此,從學科學術性的要求出發,“公安”一詞應該被理解為“社會安全”,更全面一些則是“人類社會安全”。據此,“公安”應當英譯為socialsafety。
人類社會從出現到今天,其安全問題一直是存在著的,因為人類既時時需要安全,又無日不面對著安全受到侵害的問題。對於人類社會安全的侵害,自然災害是一個重要方面,人類自身行為更是重要的方面。戰爭、動亂、犯罪等都是人類自身侵害社會安全的行為。所以,公安,即社會安全,是戰爭、動亂、犯罪等的反面,是遏止住戰爭、動亂、犯罪等的狀態,是人類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秩序。遏止戰爭需要通過國際的政治、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努力(遏止國內戰爭則通過國內的政治、軍事手段),遏止動亂和犯罪則需要通過政治的、法制的種種努力,其中警察力量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警察是達至社會安全的重要條件。
警察一詞的本義是守衛和警戒,其引伸義又有巡查和督察,後來又指擔任守衛、警戒、巡查和督察任務的人員。我們今天使用的警察一詞,應該是蘊含著其作為動詞和名詞的全部含義。這些含義使我們在討論警察時,既要考慮“警察工作”,又要考慮“警察隊伍”。
致使“公安”與“警察”相混淆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在我國現行的行政制度及其相關工作中,“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幾乎是可與“警察工作”和“警察隊伍”相互置換的詞語。這源於我國主要從事警察職能的機關稱為公安機關,這一機關所從事的工作因此被稱為“公安工作”,這一機關屬下的人員因此而稱為“公安人員”,人員隊伍稱為“公安隊伍”;同時,“公安人員”又被法定稱為“人民警察”,“公安人員隊伍”也就成為“人民警察隊伍”。因此,許多並不從事警察工作的公安機關人員也都成了警察人員,“警察”作為人員標識時,只是標明其是公安機關的人員,並不一定表示其是從事警察工作的人員。甚至,如筆者這樣的既不從事警察工作,也不從事公安工作,只是從事公安學術期刊編輯工作的人員,也被列入了“警察隊伍”,也被稱作“警察”。
現實生活中“公安”與“警察”兩個概念的相互混用,確實給我們準確研究這兩個概念的確定內涵帶來了淆亂和不便。但學術概念是有別於常識和習慣中通常意義下所使用的名詞的。因為“通常的意義往往是非常曖昧不明的,往往將不同的事物混為一體,統稱為一個名字,作相同的解釋”,所以,科學“需要藉助的是那些能夠解釋事物真實狀況的概念,而不是藉助於那些對事物實用或者便利的概念”。從學術研究的角度出發,我們所需要的“公安”概念,並不是指公安機關,也不是指我國現實中的公安機關的工作職責或它屬下的人員隊伍,而是指人類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秩序;我們所需要的“警察”概念,也不是指現實中所有編入“人民警察”序列的人員隊伍或被法定稱為“人民警察”的人員和隊伍所從事的工作、擔負的職責,而是指對人類社會的安全、穩定和秩序的守護,即對於侵害社會安全的事物的預防、察知、警報和即時抗擊.
與公安學的分殊
公安學與警察學的分殊是很明確的。公安學是關於人類社會安全問題的學問。警察學是關於如何守護人類社會安全的學問。公安學研究人類社會安全問題的性質、原因、變化及其解決的途徑、方式、手段等,是對社會安全問題本身的研究。警察學研究的只是實現人類社會安全的一種途徑——警察。公安學對如何實現人類社會安全這一問題的研究會涉及很多的途徑,但警察學只是就警察這一種實現人類社會安全的途徑的展開研究,所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這一類的理論本質上應該屬於公安學,而不屬於警察學(當然,這裡面有個關鍵性的問題,就是不能把“社會治安”僅作局限於違法犯罪問題的理解,而應該理解成社會安全問題)而防控違法犯罪,主要是一種警察性質的工作,應該是警察學所要重視的研究內容,而不是公安學的研究內容。
與公安學的聯繫
公安學與警察學是兩門區別很大的學問,但兩者間的聯繫也是不能忽視的。只有明確什麼是人類社會安全,人類社會存在哪些安全方面的問題,守護人類社會安全的警察行為才有明確的目標。這就是說公安學是警察學的基礎學科,公安學為警察學提供理論上的準備。另一方面,警察學對人類社會安全的實現途徑進行展開研究,是對公安學研究在一個很重要的具體方面的深入和延伸。所以,警察學是公安學的延展性學科,警察學理論有助於使公安學知識真正運用於實現人類社會安全的行動。
公安學與警察學的分殊不是形式上的,不是因為公安學與警察學這兩個名稱在文字上的區別,也不是因為共產黨政權的公安機關與其他性質政權的警察機關在階級性質、政權性質、法制性質或別的什麼性質上的什麼什麼不同,而是因為兩個學科在其自身的性質和內容上有實實在在的不相同。公安學與警察學的聯繫也不是形式上的,不是因為公安機關實際是警察機關或警察機關被命名為公安機關,也不是因為人民警察是公安人員或公安人員被命名為人民警察,而是因為兩個學科在內容上有重要聯繫,在具體的研究中應該互相依託,同時也可以互相促進。
其他相關學科
需要指出的是,不僅公安學與警察學是相關的,公安學、警察學又與另外一些學科相關。我們以往的研究中往往喜歡把本應屬於其它學科的研究內容納入公安學或警察學的研究範圍內,這是忽視了公安學或警察學與相關學科的區別和聯繫。如,提出公安管理學、警察管理學之類學科並納入公安學或警察學之中進行研究,就是忽視了公安學或警察學與管理學的區別。如果我們進一步仔細推敲,會發現一些公安管理學、警察管理學的研究內容主要是對公安機關行政事務的研究,即所謂的公安管理學研究或警察管理學研究實質上是關於公安機關的行政學研究,所以,進一步的可能是,從事這種研究的研究者混淆了公安學或警察學與行政學的區別。在這方面,我們常常有這樣的喜好,即以公安機關(警察機關)的事物為研究對象,在其上加上“公安(警察)”,從而構成“公安××學(警察××學)”,諸如公安文化學(警察文化學)、公安管理學(警察管理學)、公安行政學(警察行政學)、公安領導學(警察領導學)、公安教育學(警察教育學)、公安心理學(警察心理學)、公安語言學(警察語言學)、公安寫作學(警察寫作學)、公安秘書學(警察秘書學)、公安情報學(警察情報學)、公安信息學(警察信息學)、公安統計學(警察統計學)、公安體育學(警察體育學)、公安社會學(警察社會學)、公安經濟學(警察經濟學)、公安政治學(警察政治學)、公安倫理學(警察倫理學)、公安行為學(警察行為學)、公安法學(警察法學)……提出這樣一些學科並加以研究不一定都沒有意義,但問題是,如果將它們都納入公安學或警察學的研究範圍,就很不妥當。因為,即使這些學科都能得以成立,它們也應該各自歸屬於文化學、管理學、行政學、領導學、教育學、心理學、語言學、寫作學、秘書學、情報學、信息學、統計學、體育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倫理學、行為學、法學……而不應該屬於公安學或警察學。不過,我們也應該看到,既然這些學科都可能會涉及到公安或警察的相關內容,這些學科很可能都應該是公安學、警察學的相關學科。
應該說,上述這些學科與公安學、警察學的相關性並不是很密切。與公安學、警察學更密切相關的學科應該是偵查學、犯罪學等。一些公安學或警察學的研究者常把偵查學納入公安學或警察學的研究範圍,這是很不妥當的。偵查學應該是刑事科學中的獨立學科,與公安學、與警察學有明確的學術分殊。犯罪學研究的是危害人類社會安全的一個單項問題——犯罪問題,與公安學有密切的聯繫,同時防控犯罪的問題又是一個重要的警察問題,所以犯罪學與警察學同樣關係密切。但犯罪學是一個獨立的學科,是不能被公安學或警察學所包容的。另外,有關公安工作的學術研究中,還有一些關於治安學、警衛學、保衛學、邊防學、消防學等等的提法和研究。這些學科如果能夠成立,治安學應該是公安學的子學科,而警衛學、保衛學、邊防學、消防學等應該是警察學的子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