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抗辯

證據抗辯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提出來的證據本身加以反駁,例如:一方面當事人主張他方當事人所提出來的證據不合法,無證據能力或無證據價值,不足為法院採信等。 法律上的抗辯有訴訟上的抗辯與實體上的抗辯兩類,證據抗辯為訴訟抗辯的一種,區別於反證。 反證系指對待證事實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即另提供其他事實以證明對方當事人所欲證明的事實為相反的事項,而證據抗辯並未另行提出證據,僅攻擊對方所提出來的證據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基礎。

定義

證據抗辯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提出來的證據本身加以反駁,例如:一方面當事人主張他方當事人所提出來的證據不合法,無證據能力或無證據價值,不足為法院採信等。

證據抗辯的種類

法律上的抗辯有訴訟上的抗辯與實體上的抗辯兩類,證據抗辯為訴訟抗辯的一種,區別於反證。反證系指對待證事實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即另提供其他事實以證明對方當事人所欲證明的事實為相反的事項,而證據抗辯並未另行提出證據,僅攻擊對方所提出來的證據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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