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證:
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反證,是按照舉證雙方對所舉證事實是否負有客觀證明責任而做出的劃分。本證是指對待證事實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反證則是指對待證事實不符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
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