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第四條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六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第七條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
第三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業務是指《辦法》
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和業務。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五條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取得從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
(三)學歷證明複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執業證書的申請程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條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後,頒發執業證書,並在協會的網際網路站公告。執業證書由所在機構向協會統一領取。
對不予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機構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 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並對所在機構的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諮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繫。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自律組織、監管部門獎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條執業人員從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證券投資諮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違紀行為被機構開除的,以及違反職業道德的,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受到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並通過其網際網路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十九條協會建立執業人員誠信信息庫,對信息進行分級管理,供機構查詢或應證券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網際網路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

第四章 年檢

第二十一條協會對執業人員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
第二十二條年檢的程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年檢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執業證書原件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所在機構年檢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年檢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所在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十五日內做出是否通過年檢的審核意見;
(四)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將年檢結果通知所在機構,並在協會的網際網路站公告;
(五)機構資格管理員辦理執業證書年檢記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執業證書申請材料或年檢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後續職業培訓的;
(三)不再符合執業證書取得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第二十三條第(一)、(三)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因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暫停其執業。

第五章 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六條協會對機構執行《辦法》及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機構、執業人員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協會可以委託相關單位對所在地機構、執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八條協會對機構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
(二)是否及時履行了規定的備案義務;
(三)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屬執業人員的書面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對機構檢查和調查的方式:
(一)與有關負責人談話;
(二)查閱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人員聘用契約;
(四)調閱執業人員檔案;
(五)約請執業人員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條對執業人員的調查方式:
(一)與所在機構有關負責人面談,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被調查人的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被調查人聘用契約;
(四)調閱被調查人檔案;
(五)與被調查人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檢查和調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時,應出示有效證明檔案。
第三十二條機構及執業人員對協會或協會委託單位進行的檢查和調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執業證書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已取得執業證書的,註銷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三十四條執業人員不配合協會或其委託單位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三十五條機構弄虛作假的,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未履行規定的備案義務的,不配合協會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機構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三)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四)暫停會員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同時給予直接責任人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協會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含兩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執業證書申請及年檢等相關費用由機構向協會統一支付。
第三十八條協會對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實行編碼管理。
第三十九條資格考試辦法、培訓辦法及水平考試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