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前置

調解前置

調解前置是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時,將符合一定條件的案件在法庭調查前先行調解的制度,《規定》第14條將6類民事案件確定為調解前置案件,完全是根據這6類民事案件自身的性質決定的。

首先,《規定》將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式,主要是因為這類案件內含著豐富的倫理道德內容,如果單純用法律規範去調整,不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其次,《規定》將勞務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以及合夥協定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式,主要是因為這些糾紛關係到當事人最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環境,如果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便於當事人在未來的合作與生活中和睦相處。再次,《規定》將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式,主要是為了使受害一方當事人能儘快獲得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式解決因交通事故或工傷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常常需要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這就使受害一方的當事人要經歷漫長的等待和煎熬。如果當事人雙方通過調解前置程式解決糾紛,既可以縮短獲賠的期限,又便於雙方實際履行調解協定。最後,《規定》將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列入調解前置程式,是因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這類糾紛的可能性較大,也符合國家司法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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