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理論
布坎南是 公共選擇學派最有影響、最有代表性的經濟學家,是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與領袖,布坎南被稱為公共選擇之父,著述豐富代表性著作有《同意的計算》,《財政理論與政治經濟學》(1960年),《民主過程中的公共財政》(1976),《自由的限度》;(1975),《立契約中的自由》;(1978),《徵稅的權利》,(1980),以及《自由,市場與國家》(1986)等。除此之外,布坎南還發表了很多有影響的論文,例如他的《俱樂部經濟理論》(1967)就構成公共選擇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地方公共決策中的以足投票理論。
早期布坎南深受芝加哥經濟學派影響,1948年獲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博士,其導師是著名的經濟學家、芝加哥經濟學派創始人富蘭克·奈特 。後擔任喬治.梅森大學教授,1986年因把經濟方法運用於政治過程的研究所取得的傑出成就填補經濟學研究領域空缺所作出的重大貢獻而獲諾貝爾經濟學獎.60年代是公共選擇學派逐漸成型的階段,這一階段,布坎南等人主張恢復政治經濟學的研究.主張在經濟研究上回到古典學派,分析規則和制度對經濟的影響,把政治因素納入經濟分析之中.1962年布坎南與塔洛克發表了《同意的計算》為現代公共選擇理論奠定了強有力的基礎,1969年與塔洛克在維吉尼亞工藝學院創建了“公共選擇研究中心”,並出版了《公共選擇》雜誌,促進了公共選擇理論的迅猛發展,同時使公共選擇理論傳播的歐洲和日本。
布坎南對義大利的公共財政學著作推崇備至,曾於1955-----1956年和1959——1960年兩度赴義大利進修。
三個要素
布坎南在多種場合分析了公共選擇學科所使用的經濟學方法,並把它歸納為三個方面: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經濟人行為的理性原則與政治作為交換過程的特點。這三個要素被稱為研究政治問題的公共選擇方法或公共選擇思路。
一、方法論個人主義
布坎南強調,無論是在集體活動還是在私人活動中、在市場過程還是政治過程中,個人都是最終的決策者、選擇者與行動者,而不管產生總體結果的過程與結構有多複雜,
二、經濟人理性原則與利己主義本性
布坎南認為:理性原則並不總是意味著利己主義或一味追求個人主義,但另一方面,他在理論分析中又實際上把利己主義因素放在主要地位,認為個人即使在公共選擇活動中也主要是追求個人物質利益,只是可能比在私人市場活動中要弱一些,但決不是象傳統理論中認為的那樣,只存在公共利益而不存在個人利益,不過,布坎南也指出理想行為假設有其局限性,第一,與經濟活動相比,政治活動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從而難以做到行為理性化,甚至連理性行為的定義都難以給出,第二,與經濟活動相比人們在政治活動中對活動的結果承擔的責任要輕的多,因而不大會進行理性的比較計算。
三、政治的交換過程性質
布坎南認為民主政治活動中的個人活動也具有交換的性質,人們在政治活動達成協定、協調衝突、制定規則無不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因而類似市場中的交換,另外,布坎南也特彆強調把政治作為一種過程來理解,理解為一個在解決利益衝突時進行交換達成協定的過程。
For the president of this name, see James Buchanan.
James McGill Buchanan Jr. (born October 3, 1919) is an economist most renowned for his work on Public Choice Theory, and who won the 1986 Bank of Sweden Prize in Economic Sciences in Memory of Alfred Nobel. He originally graduated from Middle Tennessee Normal School in 1940. He has long been professor at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His work in economics included a rigorous analysis of the theory of logrolling.
His boo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is considered to be one of the classic works that founded the discipline of public choice in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第十八屆獲獎者詹姆斯·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的創建者
傳統經濟理論主要是關於消費者和企業家如何做出關於商品購買、工作選擇、生產及投資決策的,而布坎南則相應地創建了公共部門的決策理論,被稱作“新政治經濟學”或“公共選擇”理論。布坎南的主要貢獻在於,他將經濟學中個人間相互交換的概念移植到了政治決策的領域中。於是,政治過程便成為一種旨在達到互利的合作手段。但政治秩序的形成要求人們接受一套規則、一種憲法。這反過來又強調了規則形成的極端重要性和憲法改革的可能性。布坎南認為,勸導政治家或試圖影響特定問題的結局常常是徒勞的,事情結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規則體系決定的。 ——1986年瑞典皇家科學院賀辭
人物生平
布坎南1919年10月2日生於美國田納西州的穆爾弗里鮑爾。他1940年畢業於中田納西州師範學院,獲理學學士學位,並在田納西大學完成了一年的研究生課程,1941年獲文學碩士學位。1948年,他在世紀頂級學府芝加哥大學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1956年以前,他在田納西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加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英國劍橋大學、倫敦經濟學院等校任教。現任喬治·梅森大學經濟學教授 。
1949年,布坎南接受田納西大學的聘請,成為該校的教授,並開始了他的學術生涯。1955~1956年,布坎南靠富布賴特獎學金在義大利進行了為期一年的研究,受到了歐洲財政學派的影響,使他進一步堅定了關於政府不是一種理想的制度的觀念。
從義大利回國後,1956~1968年,布坎南在維吉尼亞大學任麥金太爾講座經濟學教授,他與W?納特建立了研究政治經濟學和社會哲學的托馬斯·傑斐遜中心,並於1958~1969年擔任該中心主任,在這期間逐步奠定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基礎。
1962年,他發表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奠基著作——《贊同的計算》(與戈登·塔洛克合著),並與塔洛克一起創建了公共選擇學會和出版名為《公共選擇》的雜誌。 1968~1969年,布坎南在洛杉磯的加利福尼亞州立大學任教。1969年以後,布坎南在維吉尼亞理工學院任教,與塔洛克一起創建和領導了公共選擇研究中心。1982年他隨該研究中心遷到維吉尼亞的喬治·梅森大學,任該校經濟學教授。
布坎南是該中心主任並冠有霍爾伯特·L?哈里斯大學教授稱號。布坎南曾獲得兩個榮譽博士頭銜,一個是梅森大學於1982年授予的,另一個是澤里奇大學1984年授予的。自1976年以來,他還是美國企業研究所的名譽學者和美國科學藝術研究院院士。1983年,他成為美國經濟協會的有突出貢獻會員。1983~1984年擔任了美國北部經濟協會的會長,1984~1986年,擔任了M?T?皮萊林協會的會長。他在1971年還擔任過美國經濟協會副會長的職務。
2013年1月9日,詹姆斯·布坎南在美國維吉尼亞州辭世,享年93歲 。
學術貢獻
布坎南突出的貢獻是創立了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經濟學的基礎是一個從根本上說十分簡單但卻很有爭議的思想——即擔任政府公職的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其行為可通過分析其任期內面臨的各種誘因而得到理解。這一思想的主要推論是政府不一定能糾正問題,事實上反倒可能使之惡化。 儘管聲名大振,公共選擇學說仍受到許多學術界人士的抵制,因為它攻擊了勢力強大的兩大學術集團所珍視的觀念:一批經濟學家認為政府採用“福利經濟學”的處方即可實現公眾利益,而另一批政治學家則認為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多元化競爭將為公眾謀得利益。 搞政治報導的報界人士也傾向於否定公共選擇學說。公共選擇學說是有爭議的,因為它推翻了幾十年來盛行的政治經濟學思想,麻省理工學院的經濟學家保羅薩繆爾森是主流派思想的典型,他在其1958年版的著名教材《導論性分析》中贊同政府調節應取代強韌的個人主義以使生活更為人道的觀點。
薩繆爾森和其他經濟學家把政府在試圖彌補私營經濟的缺陷時使情況惡化的可能性壓至最低限度。卓越的政治學家們也如此,他們認為民主政府通過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而反映社會的意志,儘管這種反映並不完善。布坎南認為,在民主社會中政府的許多決定並不真正反映公民的意願,而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場一樣嚴重。
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理論是布坎南等人創立的一種不同於凱恩斯主義的新公共經濟理論,其突出的特點是把政治決策的分析和經濟學理論結合起來。
正如布坎南所說,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在政治學中的套用,公共選擇的主題就是政治科學的主題:國家理論,選舉規則,選民行為,黨派政治,官僚體制等等”。
所謂公共選擇,就是通過集體行動和政治過程來決定公共物品的需求、供給和產量,是對資源配置的非市場選擇,即政府選擇。布坎南解釋道:“公共選擇理論只是明確提出公共經濟一般理論的一種努力,它可以幫助我們在集體選擇方面從事人們長期以來在個體經濟學方面所做的事情,即用一種相應的儘可能合適的政治市場運轉理論來補充商品與服務的生產與交換的理論。該理論是這樣一種嘗試,它要建立模擬今天社會行為的模式,其特點是根據個人是在經濟市場還是在政治市場活動,採取不同方式處理人類決定的過程。一切傳統模式都把經濟決定視為制度的內在因素,而把政治決定視為外部因素,人們拒絕就這些外因的規律及其生產進行探討,在這種情況下,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卻是把人類行為的兩個方面重新納入單一的模式,該模式注意到,承擔政府決定的結果的人就是選擇決策的人。”
“經濟人”假定
在布坎南的闡述中,包含了公共選擇理論的一個基本假定:即“經濟人”假定。布坎南以“經濟人”這一假定為分析武器,探討在政治領域中經濟人行為是怎樣決定和支配集體行為,特別是對公共選擇所起到的制約作用,並由此證明政治領域存在缺陷是可能的。
何為“經濟人”?個體經濟學家認為,作為一個人,無論他處在什麼地位,人的本性都是一樣的,都以追求個人利益極大化、個人的滿足程度為最基本的動機,並假定人都具有經濟人特點。根據這一假定,布坎南認為,通過類似的行為假設,也能夠對集體選擇的結構特徵進行一些基本的預測。它的理論價值在於:首先,保證了對人類行為分析的一致性。在此之前,凱恩斯主義經濟學家對人類行為的分析採取的是兩個完全相反的標準,在市場選擇領域,假定人人都是自利的;而政治選擇領域,自利的人又變成了“慈善、博愛”的利他主義者。其次,它是進行制度比較分析的理論前提。制度比較分析的目的是考察在什麼體制下,可能產生最壞的政策結果及避免產生最壞政策結果的方法,並且探討什麼樣的體制會是最好的。如果假定人人都是利他主義者,就不存在壞的體制,同樣也無法解釋現實中我們所能觀察到的壞的政策產生的原因了。
基於“經濟人”這一假定,布坎南進一步提出,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是要把經濟市場中的個人選擇行為與政治市場中的公共選擇行為納入同一個分析模式,即經濟人模式,從而修正凱恩斯經濟學把政治制度置於經濟分析之外的理論缺陷。
“政府失靈”研究 根據“經濟人”的分析模式,布坎南的政府理論研究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行為的局限性或政府失靈問題。這是公共選擇理論的核心問題。 所謂政府失靈,是指個人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現代議會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滿足,公共部門在提供公共物品時趨向於浪費和濫用資源,致使公共支出規模過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動並不總像應該的那樣或像理論上所說的那樣“有效”。
在布坎南看來:“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並使各經濟人所做決定的社會效應比政府進行干預以前更高。否則,政府的存在就無任何經濟意義。但是政府決策往往不能符合這一目標,有些政策的作用恰恰相反。它們削弱了國家干預的社會‘正效應',也就是說,政策效果削弱而不是改善了社會福利”。於是就提出了一個問題:為什麼政府干預會產生“負效應”以及如何從制度上彌補這些缺陷。布坎南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就構成了公共選擇理論的政府失靈說。
布坎南對政府失靈的幾種主要表現形式及其根源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剖析,並就如何補救這種“失靈”提出了具體的政策建議。
政府政策的低效率。布坎南認為,所謂政府政策的低效率是指所執行的政策不能確保資源的最佳配置。一般說來,美國政府的政策在理論上可分為三類:一類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擬定方案,最後由選民投票確定的政策,像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對國家前途影響較大的對外政策的制定等。第二類是由政府的高級領導層擬定方案,如聯邦政府或地方州政府擬定的方案。第三類是由政府部門全權獨立制定與實施的政策,這種政策的合理性通常是由憲法等法規來保障的,政府部門的職責是照章辦事。這裡僅以第三類政府政策擬定的方案作為政策低效率的考察對象。
就這類政府政策而言,因為每個政府部門所遵循的政策,通常是由該部門領導人根據自己對公共利益的理解來決定的,所以,一方面是由於這些部門的政治家的行為具有相當大的自由,使得他們有意或無意地被自身的“經濟人”動機所左右,以至於對公共利益的理解經常難以符合實際;另一方面,由於該部門政治家行為的靈活性與他們的自利動機的強刺激性,使得他們的行為實際上不是傾向於為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服務,而是依據自己獲得的信息和個人效用最大化原則來決策。布坎南認為,產生這一政府行為的外部原因是缺乏一種約束機制來制約政府行為方式。如果約束機制不能提供一種良性壓力,以確保任何人處於某一特權地位時均不能過多地牟取私利,那么,再高尚的執政官也不能保證公共利益不被他人或他的後繼者有意或無意地損害。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公共選擇理論強調,不應該把增加社會福利與保證個人平等的權力隨便交給某一特權機構,然後再虔誠地等待它的恩賜。理性的做法是,使這些特權機構或特權人物受制於某一硬約束機制,並且由公民真正地而非形式上地掌握該約束機制的最終決策權。
政府工作機構的低效率。政府失靈說認為政府機構低效率的原因在於:①缺乏競爭壓力。在美國的政府機構里,由於相當一部分官員和公務員,受終身僱傭條例的保護,沒有足夠的壓力去努力提高其工作效率;在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機構里,也往往因只此一家,別無分店,而使其不注重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②政府行為趨向於資源浪費。布坎南認為,首先,官員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就像弗里德曼所說的“用他人的錢,為別人辦事”,由於沒有產權約束,他們的一切活動根本不必擔心成本問題。官員行事時無成本壓力,自由度比市場中私人企業家還大,使不計成本的政府行為不斷發生。其次,政府行為也沒有利潤含義,官員從個人的得失出發,為追求選票和政績,儘量滿足來自方方面面的要求,結果使公共產品超量供應,社會福利費用過高,造成了資源浪費。還因為官員的權力是壟斷的,有“無窮透支”的可能,他們一旦決策失誤,由此造成的資源浪費可能遠遠大於一個企業家的投資失誤。③監督信息不完備。從理論上說,政治家及公共服務機構並不能為所欲為,而是必須服從公民代表的政治監督及司法、審計監督等,以保證政府運行的效率。然而在現實中,這些監督的效力很可能因為信息的不完備而降低、甚至失去。這是因為監督者為了有效履行其職能,必須對被監督者的情況了如指掌,但向監督者提供信息的往往是被監督者,由於政府部門對其經營業務有著自然的壟斷性,可以利用其壟斷地位來封鎖一部分公共產品所涉及的有關資源和成本的信息。因此,監督者根據被監督者提供的不完備的信息所進行的監督,其實效是大打折扣的。
政府的尋租活動。根據布坎南的定義:“尋租是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團,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遊說和行賄等,促使政府幫助自己建立壟斷地位,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如紡織業尋求政府的關稅與配額的保護,將外商拒之於國門之外,維持本行業的壟斷地位,而高額壟斷利潤超過平均利潤的部分被稱為經濟租金。可見,尋租者所得到的利潤並非是生產的結果,而是對現有生產成果(利潤)的一種再分配。因此,尋租行為具有非生產性特徵。同時,尋租的前提是政府權力對市場交易活動的介入,政府權力的介入導致資源的無效配置和分配格局的扭曲,產生大量的社會成本,這些成本包括:尋租活動中浪費的資源,經濟尋租引起的政治尋租浪費的資源,尋租成功後所損失的社會效率。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常見的尋租行為有4種:一是政府定價;二是政府的特許權;三是政府的關稅和進口配額;四是政府訂貨。
因此,布坎南等公共選擇學派對西方現行民主制度,對國家和政府深表懷疑。正如布坎南所說的:“公共選擇理論以一套悲觀色彩較重的觀念取代了關於政府的那套浪漫、虛幻的觀念。公共選擇理論開闢了一條全新的思路,在這裡,有關政府及統治者的行為的浪漫的、虛幻的觀點已經被有關政府能做什麼、應該做什麼的充滿懷疑的觀點所替代。而且,這一新的觀點與我們所觀察到的事實更為符合。”
布坎南理論的現實意義
布坎南教授的思想博大精深,他畢生探求的是市場經濟持久繁榮的政治制度基礎。
布坎南在1986年領取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演講中,區分了“規則的制定”與“政策的制定”。換言之,我們可以將政治過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規則或者憲法秩序的設計階段;第二個階段為規則的實施階段。用博弈論的語言來講,第一個階段是博弈規則的設計,第二個階段是博弈的展開階段。如果將社會博弈比喻成一場體育比賽,那么在第一個階段就是要設計好比賽規則;在第二個階段按照事前設計好的規則來比賽。
就像體育比賽要有清楚的比賽規則一樣(沒有清晰的規則,比賽必然一片混亂),經濟政治生活中人們的有效互動也需要清楚界定的規則,而且這種規則是共識。否則,可以想見,經濟政治中就會出現很高的交易費用和低效率。例如,在經濟生活中,企業家就可能不會有長久的規劃,這樣本來可以提高社會福利、使所有人都變好(帕累托改進)的投資就不會發生。更壞的是,這種沒有事前界定好規則的社會,就會出現一種強盜邏輯,即沒有規則的規則——“叢林規則”,這樣的社會是可怕的。
也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當代英國經濟學家肯·賓默爾也說,“界定清晰的社會契約是市場出現的先決條件”。
所以,第一個階段即事前的規則設計至關重要。布坎南認為,最公正的憲法秩序應該是在“無知之幕”後設計出來的。這是一種理想狀態:在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的類型(即屬於哪一類利益群體)的情況下,大家通過形成共識來達成憲法秩序的設計。雖然這樣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出現,但收入差距不大的相對同質性的社會,還是比較接近這個理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設計出來的規則應該是最公正的。
更普遍的情況是,在憲法秩序設計的過程中,人們都知道了自己的類型;在一個利益分化的異質性社會中,最後形成的憲法秩序是不同利益群體博弈、妥協的結果。因此,排除革命的話,和平的憲法秩序設計要滿足所有類型人的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參與約束就是要保證每類人接受憲法秩序設計後不比原來的狀態差(即每類人願意參與),激勵相容約束就是在滿足參與約束的情況下,每類人的行為儘可能與社會目標相吻合。
我們知道,在異質性很強的社會,這兩個條件都很難滿足。拿參與約束來說,在收入差距很大的社會中,憲法秩序設計很有可能會損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這樣既得利益集團很可能就不會贊成憲法秩序設計,他們的行為很有可能與社會目標也是不吻合的,即激勵相容約束也不滿足。
因此,一個社會的收入差距和社會分化越嚴重,公正的憲法秩序設計就越困難,因為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就越難滿足。所以,憲法秩序改革的時機是非常重要的。歷史地看,憲法秩序民主和經濟發展都比較好的國家,往往是在那些憲法秩序確定的時候收入差距和社會分化比較低的國家。
現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起點公平對於憲法秩序的設計和持久繁榮的重要性。美國自立國之初,政治家們(尤其是傑斐遜)就認為,初始經濟稟賦的平等和相對平等的財產權利是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的先決條件,這被稱為“傑斐遜主義”,也是美國主流的政治哲學之一。後來的經濟史學家們認為,這是造成北美洲和拉丁美洲不同發展路徑的根本原因。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將這種哲學灌輸給並影響了當時的東亞國家政府。日本在美國(麥克阿瑟將軍)的管理下,成功解散了大財閥,並實行了平均主義的土地改革。與此同時,在美國影響下,韓國在1950年左右,也成功實施了“耕者有其田”的平均主義的土地改革。在政治上,初始稟賦的平等使得利益集團問題不嚴重,容易達成社會共識和社會契約(憲法秩序),政府可以實施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經濟政策。
從這個角度來說,中國的局面稍有不利,因為中國現在收入差距比較大。但憲法秩序的設計對於中國的持久繁榮是不可或缺的,就像沒有界定好比賽規則的體育比賽會出現混亂一樣,中國若要維持持續繁榮,繞不開憲法秩序的設計。在中國收入差距已經很高、利益群體已經出現的情況下,憲法秩序的頂層設計就變得很重要,這樣可以繞過利益群體的干擾。
另一方面,政府要通過經濟改革和社會改革縮小收入差距,提高不同階層的社會流動性,這樣可以創造一個動態平等的社會,也有助於實現公正的憲法秩序設計,為中國的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提供制度保證。
人物著作
布坎南著述甚多,總共撰寫過20多部著作、300多篇文章,幾乎涉及公共經濟學的每一個方面。他的主要著作有:
《價格、收入與公共政策》(與艾倫·克拉克·李等人合著,1954);
《個人投票選擇和市場》(1954);
《公債的公共原則》(1958);
《財政理論和政治經濟學》(1960);《贊同的計算:憲法民主的邏輯基礎》(與塔洛克合著,1962);
《民主進程中的財政》(1966);
《俱樂部經濟理論》(1965);
《公共產品的需求與供應》(1968);
《成本與選擇:一個經濟理論的探討》(1969);
《公共選擇理論:經濟學在政治方面的套用》(與R.托尼遜合著,1972);
《自由的限度》(1975);
《憲法契約中的自由》(1977);
《赤字民主:凱恩斯勳爵的政治遺產》(與理察·華格納合著,1977);
《憲法民主中的財政責任》(與理察·華格納合著,1978);
《凱恩斯先生的結論:對於把經濟理論濫用於政治投機活動的分析以及對憲法紀律的建議》(1978);
《財政學》(與瑪里琳·弗勞爾斯合著,1980);
《賦稅的權力》(與G.布倫南合著,1980);
《自由、市場和國家:八十年代的政治經濟學》(1986)。
人物評價
這位自稱“田納西農民”的老人,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語速平緩,眼神沉靜,喜歡使用令人緊張的多義詞或隱喻來表述自己的思想——這樣表述的思想於是有了強烈的“內在衝突”。
從他的著作中常可感受到這一經驗主義信條——亞當.斯密恪守了這一信條,時刻警惕著不將具體情境內的觀察和命題推廣為一般命題或“定理”(任何懂得經驗主義方法論的經濟學家都不願意使用“定理”來表述自己的思想)。布坎南常用來描述他自己的(價值觀、政治立場、對世界的基本態度),是這樣一個短語:“not absolutely absolute, nor absolutely relative, but relatively absolute”(我的態度既不是絕對地絕對的,也不是絕對地相對的,而是相對地絕對的)。
越到晚年,他越意識到現實政治失敗之根源是沒有原則——政治人物和他們制訂的公共政策越來越追尋短期利益,這是布坎南為1998年這本著作提出的最緊迫任務。與他的其它著作一樣,他的理論從未離開美國現實。原則,或“generality”(一般性),成為他晚年不斷呼籲的核心觀念,並且在這一意義上,他走向或走入了奧地利學派。“金融危機”之後,他呼籲將“貨幣”問題提升到立憲層次來討論。凱恩斯經濟學占據主導,通貨膨脹政策成為侵吞人民財產的主要途徑。財產權是社會正義的核心,也是美國憲法的核心。在布坎南的立憲經濟學視角下,最高的一般性(原則),屬於立憲範疇。
上帝死了。在各國,無一例外地,政客們(以政治為追尋短期利益之手段)逐漸驅逐了政治家(以政治為實現更高理想之舞台)。貨幣政策,與外交、教育、人口和社會福利及其公共政策一樣,不再有原則。於是,哈耶克鼓吹的“貨幣非國家化”政策正在成為市場經濟的憲法議題(參見Edward Peter Stringham and Todd J. Zywicki,2011,“Hayekian anarchism”(哈耶克式無政府主義),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與其聽任這些政客如中國各地政府的“賣地財政”這樣濫發紙幣,為何不將鑄幣權交給自由競爭的民間錢莊呢?紙幣的價值敏感依賴於發行者是否珍惜自己的名聲。政客和錢莊,誰更珍惜名聲?
布坎南先是在1975年發表的《自由之限度》最後一章的腳註里批評哈耶克“盲目相信傳統”,後來又在討論哈耶克1988年《致命的自負》初稿的小型研討會上發表了類似的批評(當然是友善的)。布坎南的立場,他說:“與羅爾斯的更接近”。事實上,最新發表的一篇論文,主旨就是論證哈貝馬斯1980年代發表的“社會交往”理論與奈特(Frank Knight,布坎南的老師和布坎南心中的兩位“英雄”之一)在1940年代發表的“自由對話”理論,有無法忽視的相似性(Dalibor Roháč,2012,“Knight,Habermas,and Rawls on freedom, personhood and constitutional choice”,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vol. 19,issue 1,pp. 23 - 43)。
現實政治和公共政策的普遍失敗,經濟學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布坎南寫道(1986《自由、市場與國家》):“經濟學,如它在80年代的那個樣子,是一門忘記了最終目的或意義的‘科學’……在非常現實的意義上,80年代的經濟學家們在他們自己領域的基本原理方面其實是文盲,……他們似乎是一群被閹割了意識形態的人……。我們的研究生院正在成批生產著這樣的訓練有素的和高度機智的技術專家,這些專家被訓練為幸運地可以無視他們學術事業的最高宗旨的匠人。他們絕不感到有道德上的義務去說服和傳授給他們的學生那些有關一群自由個體究竟如何能組織為可以相當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並且不發生導致社會解體的重大衝突的社會過程的理念。”我特別喜歡布坎南這段文字,所以在我的傳真問卷里全文加以引述。這段文字最後一句的關鍵字“社會過程”,也就是奈特1942年發表於《倫理》期刊闡述了“free discussion”(自由對話)的那篇文章的關鍵字(Frank Knight,1942,“science,philosophy,and social procedure”, Ethics,vol. 52,no. 3,pp. 253 - 274)。
似乎意識到布坎南即將離去,JEBO(《經濟行為與組織》)2011年7月出版了“布坎南”專號。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家阿瑪蒂亞.森(Amartya Sen)在這期專號發表了一篇情誼深厚的文章,“on James Buchanan”(論布坎南)。與眾不同,森的文章,核心只是一句話:布坎南的貢獻很多,擇其最重要者,森認為是:“The cultivation of the taste for public reasoning in an open-minded way, which James Buchanan has done so much to advance, is one of the features of his greatness for which economists and other social scientists— and indeed the world at large—have much reason to be grateful”(開放心態的公共理性之品味陶冶,布坎南貢獻最為卓著,是經濟學家以及其他社會科學家——事實上全世界——都有充分理由為布坎南這一偉大特質而感激他)。森在這篇文章里宣稱,在追尋這一思路時,布坎南是他心目中的首要英雄(“a major hero of mine”)。森的評價,在我看來極中肯。在公共領域,大眾需要發言,可是大眾容易有兩極化的傾向。布坎南長期努力於陶冶一種更複雜的從而可以超越衝突的話語品味,在公共領域尤其難得。所以,布坎南認為經濟學家的首要職能是“教育民眾”。因為,這也是奈特的見解:公眾普遍地很難接受哪怕是最膚淺的經濟學原理及其運用所得的結論。
綜觀布坎南畢生的思考與表述,我感觸最深的,如上述,是他晚年視為最緊迫任務的“基於原則的政治”。雖然,“末法時代”,有原則的政治很難不被無原則的政治淘汰。
布坎南晚年的思想,對中國當前的政治改革和經濟政策都具有重要意義。他感慨:“政治在一切地方都已超越了它的限度,人們已經意識到它的失敗之處,公共選擇理論只不過為他們的意識提供了一種解釋——理解他們所意識到正在發生的事情。”中國讀者需要了解為什麼政治在各地都已失敗,以便為中國尋找更可能不失敗的政治。
首先要澄清的是“政治失敗”的涵義。布坎南,更接近羅爾斯的“契約主義”立場。最出色地為這一立場辯護的,是哈佛的天才教授斯坎倫(參見Thomas M. Scanlon,1982,“contractarianism and utilitarianism”(契約主義與功利主義),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 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任何政治行動,不論在主持者看來取得了多么重大的成功,只要違背契約,就是失敗的。憲法是一套政治契約,不論是羅爾斯還是他的批評者都會同意,憲法的基本職能(在羅爾斯解釋的“基本社會結構”和“主要制度”的意義上)是維護社會正義。以契約主義闡釋憲法的這一職能,用斯坎倫的樸素語言就是關於“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我們相互應盡的責任或義務)的基本原理——斯坎倫1998年以這一短語為標題發表了他的名著《我們相互應盡的責任》(哈佛大學出版社1998)。政治的成功或失敗,於是取決於它是否實現了最初的承諾。政黨落實它對人民的承諾(政治契約),是基於人民支持而取得權力的政黨對人民應盡的責任。在多黨競爭的或在黨內多派別競爭的體制內,執政者本應超越黨派利益(他的私人“口味”),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Jeremy Bentham),所謂“立黨為公”(他的公共“價值”)。這是阿羅《社會選擇與個人價值》第2章第3節“社會狀態的排序”關於選民行為的基本假設(Kenneth Arrow,1951,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1963年第二版),我稱之為“公民意識”假設——每一位公民在公共領域裡的“價值”不應被他在私人領域裡的“口味”主導。否則,就沒有阿倫特意義上的“政治”(Hannah Arendt,1958, The Human Condition,第1章和第2章)。阿羅說(上引著作第1章第1節),他的老師奈特多次指出,在與自由市場體制相類的民主政治體制里,選民也如同他們在市場經濟中一樣只根據他們的“局部知識”投票,於是“公共選擇”總是傾向於強化“特殊利益”從而導致更大的不平等(富人容易獲得更大的代議權)。不論如何,阿羅聲明自己的論文“只研究民主的形式而不涉及它的內容”。奈特是布坎南的老師,也是阿羅的老師。與阿羅相比,布坎南與這位老師更相似,他始終在探究民主的實質(內容)。
原則,是政治家的生命。與政客不同,政治家有信仰。原則是信仰的政治表達,它不能交易,所以它不是利益。政治普遍失敗,因為政治家在各處都已消失。奈特的預言,與他的其它預言一樣應驗了。以“冪律”方式在過去十年迅速增加的不平等以及“占領華爾街運動”,可說是奈特預言的晚近驗證。更早的驗證發生在中國。張君勱(素享“民國憲法之父”美譽)在1948年發表“民國憲法十講”總結辛亥以來政治不能成功之教訓時發表的見解,與上述相類。
2013年1月9日,布坎南離世,享壽93歲。他的祖父曾任田納西州州長,這位州長的孫子卻因家境清貧而養成了務農早起的習慣。政治,從不承諾為掌握權力的個人帶來財富。喬治.梅森大學的“布坎南小屋”(Buchanan House)是公共選擇研究中心的辦公室。小木屋被樹林和一大片草地包圍著,十足是一座農舍,尤其是那條林間小路,剛夠一輛汽車駛過,曲曲彎彎來到門前一株老松前。老松對面的門廊里擺著一對舊搖椅,窗上吊著一盆家養的野花。這格調與喬治.梅森大學氣派的建築群格格不入,卻充分表現了布坎南的“低調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