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767年,詹姆士·斯圖亞特在《政治經濟學原理研究》書中提出:
1、實際價值的概念,即一國平均需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
2、勞動的兩種形式的區分:創造一般等價物的勞動(產業)、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實在勞動)。
馬克思評價詹姆士·斯圖亞特:“第一個試圖建立經濟學體系的不列顛人,是亞當·斯密進入經濟殿堂的領路人”。
詹姆士·斯圖亞特的賦稅思想
詹姆士·斯圖亞特在1767年所著《政治經濟學原理研究》一書(共5篇)中的第5篇 “賦稅量與其適當套用”中,專門闡述了自己的稅收思想。斯圖亞特財政論首先提出公債論,其次研究賦稅論。他認為,歷史地看,賦稅是充當君主借款的一種擔保而產生的,斯圖亞特首先分析了稅收起源和依據,認為,“賦稅產生的根源是在古代社會富人的生活靠隸屬的勞動與徭役維持,經濟社會是封閉的。以後自由思想解放了隸屬的關係,過去,奴隸主不向奴隸與農奴支付勞動的報酬,現在需要支付了,這樣導致了工商業新秩序的形成,並進而促成社會經濟的繁榮,換言之,沒有法律和紀律就不會有工商業的繁榮。因此,為了維持持久的法律與紀律,保障國家權力、安全和獨立,勢必需要充分的賦稅與軍備。”他認為,賦稅是“用作政府經費支出的,通過立法機關法律程式或同意,對國家與個人征課的以果實、勞動或貨幣為表現形式的一定的貢獻。”斯圖亞特從重商主義出發,認為稅收作用是以國家資金的形式,既為對國家有貢獻的人,也為窮人增加公共福利,為此要向富人徵稅,以充當國家資金和對外貿易的補助基金。
詹姆士·斯圖亞特對稅收理論的發展作出貢獻的是他提出的賦稅原則和稅收分類。他的賦稅原則是:稅收必須按人民的年收入公平分配,不得妨礙納稅人的再生產;應當按照立法機關制訂的法律程式徵稅;必須制訂徵稅最低限度原則,不能破壞稅源,不能有害國民生計與資本;實行按消費比例徵收的原則。
詹姆士·斯圖亞特認為累進稅會侵犯個人的財產、所得和利潤。他將賦稅劃分為三類:一是按同一比例繳納的稅,稱做比例稅;二是按財產和收益數額的增加而遞增課徵的稅,稱做累進稅或任意稅;三是對個人勞動課徵的稅,稱對人稅。斯圖亞特認為,國內消費稅是良稅,這種稅雖然會引起商品價格的上漲,減少消費,產品成本上升,但由於勞動者可以把它轉嫁給他人,最終將由因富裕而變成怠惰的浪費者負擔。這就是詹姆士·斯圖亞特的稅收轉嫁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