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詐保的特徵
(1)被保險人以個人或法人名義 投保財產保險,保前隱瞞風險、藏匿事故隱患;
(2)被保險人以個人或法人名義投保財產保險,出險後蓄意隱瞞事故真相,以圖獲得或更大限度獲得保險賠償;
(3)被保險人以個人或法人名義投保財產保險,出險後與人串通,以圖獲得或更大限度獲得保險賠償(以 車險為典型,保險公司指定維修點為合謀對象);
(4)被保險人以個人或法人名義投保財產保險之初便蓄謀詐保,並有計畫按步驟付諸實施。
人身保險詐保的特徵
(1)被保險人以個人或法人名義投保人身保險,向保險公司隱瞞年齡、健康狀況、精神病史等基本信息,出險後詐取醫療、生存等保險金(歸入“ 不實告知”);
(2)被保險人以個人或法人名義投保人身保險,以假失蹤、自殺等手段(經典案例:《 大負翁》)為自己或親屬謀取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3)被保險人以個人或法人名義投保人身保險,在保險從業人員的協助下,以個單團做或團單個做等手段為個人或企業轉移資金以期將不法所得轉為合法(又稱為利用保險工具的 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