詆毀他人商譽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譽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在社會經濟生活中顯得日益重要。自1901年起,英、美等國便開始以判例的形式逐步確立了商譽保護制度;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後,商品經濟不斷發展,商譽以及對商譽的侵犯,逐漸成為一大社會熱點。我國的立法適應時代的需要,對商譽的保護作了相應的反映。

詆毀他人商譽也稱商業誹謗,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得競爭利益,捏造、散步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譽、侵犯他人商譽權的行為。作為一種侵犯商譽的侵權行為,詆毀他人商譽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行為主體是經營者。這裡的經營者當然是指市場主體,也就是專門從事商品生產或者經營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經營者實施侵犯商譽行為,有兩種途徑:(1)經營者自己親自實施;(2)經營者通過他人或利用他人實施。這裡的他人是指被挑唆、收買、指使或欺騙而實施侵害他人商譽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從實踐中看,可能是被侵害者的同業競爭者,也可能是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工作人員,還可能是其他組織或個人。

2、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一般認為,過失侵害他人的商譽,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儘管可能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換言之,競爭法上的侵害他人商譽的行為,必須是出於故意,而且應當以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為目的。

3、侵害的客體是特定經營者的商譽權。商譽權是商譽的法律表現形式。商譽是商品信譽和商業信譽的總稱。其特徵為:(1)社會性;(2)信息性;(3)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商譽卻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價值。商譽權是商譽在法律上的反映,是指市場主體依法對其商譽享有的專有權和商譽不受侵犯的權利;在法律上,商業誹謗行為實質上是對商譽權的侵害。侵犯他人的商譽權,而侵犯商譽權與侵害具體的產品或具體的某一筆交易在本質上是不同的;這種商譽應當為特定的市場主體所擁有,即商譽必須由明確、具體和不能取代的當事人所有。

4、客觀上表現為捏造、散步有損他人商譽權的虛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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