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種類
在中國投資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四種:
1.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擁有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2.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
這兩種基金具有信託性質,他們的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大學和機構、富有的個人、保險公司等。
美國投資者偏好獨立投資基金,認為他們的投資決策更獨立,而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擾;而歐洲投資者更喜歡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認為這類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譽和充足資本而更安全。
3.關於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法規出台後,一些新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4.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的投資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資金來源於集團內部。
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Private Placement Bond)債券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係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在歐洲市場上區分並不明顯,可是在美國與日本的債券市場上,這種區分是很嚴格的,並且也是非常重要的。
私募配售
所謂證券私募配售是指企業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的方式。分析師表示,私募發行可節約融資成本、監管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具有較高的靈活性、保密性,有助於增加融資效率。因此私募發行呈加速發展之勢,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
私募發行
私募發行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人機構自己的員工(俗稱“內部職工股”);另一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係的企業等。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且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我國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發行幾乎全部採用私募方式進行。我國法律對證券私募發行活動的規範正逐步完善。
股權融資
私募股權融資(Private Equity,以下簡稱PE)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併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組織形式
私募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
公司制基金公司
公司制基金公司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公司制基金的特點如下:
1.共同基金,形態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股份公司,其業務集中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
2.共同基金的資金為公司法人的資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結構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設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金資產由公司擁有,投資者則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也是該公司資產的最終持有人。股東按其所擁有的股份大小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權利。
4.依據公司章程,董事會對基金資產負有安全增值之責任。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設定基金經理人和託管人。基金經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託管人負責對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託管人可以(非必須)在銀行開設戶頭,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資產註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基金公司與託管人之間有契約關係,託管人的職責列明在他與共同基金公司簽定的"託管人協定"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問題,投資者有權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
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有限合夥制是合夥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對外在整體上也同樣具有無限責任性質,但在其內部設定了一種與普通合夥制有根本區別的兩類法律責任絕然不同的權益主體:一類合伙人作為真正的投資者,投入絕大部分資金,但不得參與經營管理,並且只以其投資的金額承擔有限責任,稱為有限合伙人;另一類合伙人作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極少部分資金,但全權負責經營管理,並要承擔無限責任,稱為普通合伙人,亦稱一般合伙人或無限合伙人。這就是有限合夥制的主要特點,也是其在組織安排和制度設計上主要的創新之處。
特點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3.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槓桿併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徵稅的弊端。
9.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併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相關問題
私募基金公司設立條件
基金型企業: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
基金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企業:
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諮詢(不得經營業務同上)。
私募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據公安部專項治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私募形式委託理財與非法集資區別標註如下:
1. 自己募集方式是面向社會大眾還是面向特定個體。如募集資金方式為面向社會大眾,則圈定為非法集資範疇。
2. 定向集資對象是否超過50人。如募集資金對象數量超過50人,則圈定為非法集資。
3. 委託理財時,是否發生資金所有人(所有權)關係的轉變。如果資金由委託人賬戶轉移到受託人賬戶,則認定發生非法集資行為。
業務範圍
私募基金公司業務範圍:各類領域投資、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諮詢業務、受託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諮詢服務;證券投資業務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禁止業務
1、發放貸款;
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諮詢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