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財考[2012]5號,2012年8月28日)
覆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工作(簡稱成績覆核)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財政部考辦應當在成績覆核工作中嚴格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成績覆核僅限於檢查應考人員答卷是否存在加分錯誤和登分錯誤,不再重新評閱答卷。覆核結果只向應考人員提供所覆核科目的成績總分。成績覆核後的成績為最終成績,應考人員不得再次申請覆核。
第五條應考人員可以在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報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提出成績覆核申請,並填報《20XX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覆核申請表》。
第六條地方考辦應當在考試成績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成績覆核申請表匯總上報財政部考辦。
第七條財政部考辦應當在收到匯總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成績覆核,並將成績覆核結果通知地方考辦。應考人員屆時可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網站查詢覆核結果。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印發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財考[2001]22號)和財政部考辦印發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財考辦[2001]1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