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傑[國家信訪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許傑[國家信訪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許傑,男,漢族,1955年3月出生。本科學歷,經濟學學士。1974年4月參加工作。曾任國家信訪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許傑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3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4年4月參加工作。

1978年至1982年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學習。

1989年任中辦國辦信訪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2年1月至1993年6月掛職任山東省昌邑縣副縣長。

2000年9月任國家信訪局辦公室主任。

2004年,中央多個部門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許傑成為國家信訪局的首任新聞發言人。

2005年6月任國家信訪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3年11月被中央組織部免除領導職務

2014年6月被開除黨籍

人物事件

免去職務

2013年11月28日,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國家信訪局副局長、黨組成員許傑涉嫌嚴重違紀,中央組織部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立案檢查

2014年6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信訪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許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許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對國家信訪局來訪接待司發生的系列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與他人通姦。

許傑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許傑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2月12日,許傑涉嫌受賄案由市檢二分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因案件重大、複雜,市檢二分院曾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並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一次。

2015年7月3日,國家信訪局原副局長許傑涉嫌受賄罪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召開庭前會議。審、訴、辯及案件被告人將確定一系列程式性問題。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許傑涉貪的數額約610餘萬元。

起訴書顯示,2006年至2013年間,許傑在擔任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請託,在修改信訪數據、處理信訪事項、承攬業務等方面向他人提供幫助,為此,先後接受他人給予的各項款物折合人民幣550餘萬元。

自2008年至2013年間,他還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安排工作、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接受相關人員給予的人民幣總計60餘萬元。

檢方認為,許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許傑於2008年至2013年間,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安排工作、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人民幣總計60餘萬元,涉案款項已被部分追繳。

2015年7月14日,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許傑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3萬元,扣押贓款予以沒收。

檢方認為,許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許傑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如實供述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且認罪悔罪,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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