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使用年限

設計使用年限

建築學術語,設計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規範定義: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的時期內,只需要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基本信息

定義

設計使用年限設計使用年限
設計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計算結構可靠度所依據的年限稱為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1、設計使用年限的定義: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
2、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結構和結構構件在正常維護條件下應能保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進行大修加固。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確定:(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若建設單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國家規定

國家頒布的《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規定
3.1.5住宅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具有足夠的可靠性
3.3.1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當住宅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並需要繼續使用時,應對其進行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作相應處理。重大災害(如火災、風災、地震等)對住宅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或潛在危害。遭遇重大災害後的住宅需要繼續使用時,也應進行鑑定,並做相應處理。
6.1.1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於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1.4住宅結構應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作用和環境影響。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住宅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6鄰近住宅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於受其影響的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補充說明

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明確了設計使用年限是設計規定的一個時期,在這一規定時期內,只需進行正常的維護而不需進行大修就能按預期目的使用,完成預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如達不到這個年限則意味著在設計、施工、使用與維護的某一環節上出現了非正常情況,應查找原因。所謂“正常維護”包括必要的檢測、防護及維修。設計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體化。
當結構的使用年限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後,並不是就不能使用了,而是結構失效機率可能較設計預期值增大。
對於商品房,開發商設計使用年限的取值:一般不考慮土地使用年限而直接按規範最低要求確定,統一為50年。亦有少數較負責的開發商要求設計院將設計使用年限取值與土地使用一致即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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