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黔府發20062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
黔勞社廳發[2006]20號
第一條參保職工(含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自由職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下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從次月起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條199 8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間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 ×本人繳費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從參保之午至退休當年,歷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數點後四位小數(下同)。計算公式為:
n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X1/C1+X2/C2十……+Xn/Cn)/N;
X一一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當年未繳費的人員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為0,當年繳費不滿12個月的人員當年本人繳費工資據實計算;
C一一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一一本人實際繳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附屬檔案一)執行,下同。
第三條1998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 5年者,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一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四條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 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 ×本人繳費年限×1%_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退體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採取分段加權法計算。職工1992年l 2月31日以前各年繳費工資指數均為l;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時各年繳費工資指數為職工所在地區或行業建立個人賬戶年度(最遲為1998年)至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比的平均值,計算公式為:
m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後的繳費年限×(X1/C1+X 2/C2…-+Xn/Cn)/N]}/M
X――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當年未繳費的人員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為o,當年繳費不滿12個月的人員本人繳費工資據實計算;
C一一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本人所在地區或行業建立個人賬戶至退休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
M一一本人繳費年限。
全省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詳見附屬檔案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繳費年限×1.4%
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同本條基礎養老金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對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 5年及其以上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後,再發給補貼性調節金,具體為:2006年7至1 2月底調節金為120元;;2007年度內調節金為90元;2008年度內調節金為60元;2009年度內調節金為30元。201 0年1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不發給補貼性調節金。
第五條1 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者,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_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六條繳費年限累計滿12個月為1年,計算到月,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
第七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中的“退休年齡”,按辦理退休審批手續時認定的滿周歲的年齡執行。退休年齡不滿 40周歲的,計發月數執行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超過70周歲的,計發月數執行7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
第八條按上述有關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含從事特殊工種人員的折算工齡。今後,從事特殊工種時間只作為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條件。
第九條按規定提前退休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不再執行每提前一年扣減2%基本養老金的辦法。中斷繳費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統一使用“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再執行按中斷繳費年限往前推算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辦法。
第十條為使按本辦法(簡稱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含補貼性調節金)與《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黔府發[1998]34號)規定辦法(簡稱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對2006 年7月1至201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過渡期內,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從事特殊工種人員折算工齡、提前退休人員扣減基本養老金、中斷繳費人員待遇計算等問題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二)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發給。具體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比例發給;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比例發給;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發給;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發給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比例發給;2011年以後退休的原則上不再實行封頂控制,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實際計算的標準計發。
(三)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金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
第十二條每年初省級勞動保障和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基數。
第十三條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按本辦法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仍按國家和省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