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計畫許可,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有關行政機構可以不經專利權人同意對某些重大發明創造有目的、有計畫的安排實施,以迅速推廣先進的專利技術,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計畫許可的相關規定
我國專利法在承認專利權人對其專利享有獨占權的同時,又規定了國家可以根據計畫的需要,在無需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指定某些單位實施某項專利。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畫許可制度,根據專利權人的所有制性質不同,我國專利法中對計畫許可的有關規定又分為兩種情況。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的計畫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套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集體所有制單位個人所有專利計畫許可
我國《專利法》第14條第2款規定,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套用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從計畫許可的兩種不同情況看,由於專利所有人的專利所有權並不象專利持有人的專利所有權那樣是歸國家所有,因而專利法對國有單位持有的專利和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專利在採取計畫許可方面進行了區別對待,對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專利採取計畫許可突出了社會公益性,並且在程度上也較為複雜和嚴格,強調應經國務院批准。
計畫許可並非是對專利權人專利的剝奪,所以仍應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除以上談到的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和計畫許可外,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限制性規定還集中體現在《專利法》第62條規定中。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情況下實施了以下某種行為的,不視為侵權。
(1)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專利權用盡”原則,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出這一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假如沒有這一限制,專利產品經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許可的人製造並售出後專利權仍附著在專利產品上,將意味著後面流通過程中的每個環節以及到最終的用戶和消費者手中被再轉賣或者使用時,仍須徵得專利權人許可才能進行。這不僅使流通速度大受阻礙,甚至根本無法進行,也使專利產品的購買者失去了購買專利產品的意義。從合理的角度考慮,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產品賣出時,應已經包含了購買方可以銷售使用該專利產品的默許。同時,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這一限制,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也是有利的。
(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善意的第三人使用”原則,這種情況之所以不視為侵權,主要是因為一般的商品購買者通常缺乏必要的手段去弄清自己所購買的商品是否為專利產品,該產品的製造和銷售是否經過了專利權人許可或者就是專利權人看書製造並售出的。在這種情況下,讓不知情的第三者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不太合理。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先用原則”。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一是為避免工業投資大量的浪費;所以在適用本規定時,“先用人”必須是已經在製造或者使用,或者至少是已經作好了必要準備,所謂“必要準備”通常應理解為已經為製造、使用實際通入了相當的投資,而不能僅僅是有這方面的考慮或者已列入廠自己的生產發展規劃。不視為侵權的第二個原因是考慮到合理性,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先用人”通常是獨立開發出的這項被他人申請並取得專利的技術,而並非因他人申請專利檔案的公開才掌握了這項技術,並非是受益於專利權人的使用。但是,為了促使發明創造的完成者都儘可能申請專利,從而使社會通過發明創造的公開而受益,所以專利法對合理地兼顧了“先用人”利益的同時,又規定“先用人”只能在“原有範圍繼續使用”,如超出“原有範圍”,即超出原設計生產能力使用時,如不經專利權人許可,仍將被視為侵權。對這裡“先用”原則的把握,還應注意“先用”是指的在申請目前,而不是專利授予之前。
(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交通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這種情況通常被概括為“臨時過境”原則,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主要是認為把這種情況視為侵權不太必要。因為臨進過境的交通運輸工具為自身需要使用有關專利,通常對專利權人利益造成的的損害是微乎其微的。同時也是為了方便國際間的航運。但適用本規定的前提是外國交通工具的使用者的所屬國必須與我國有相應的協定、條約或者互惠,並且該運輸工具只能是臨時通過我國。
(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這主要是指將有關專利產品或者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對象,這類情況不視為侵權,有利於推動整個國家的科學技術進步。
(6)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構成對專利權侵犯的煎提條件之一,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等。那么,“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專利,當然就不應被視為侵權。這種情況不視為侵權,主要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非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並不普遍,並且量也很小(如為個人欣賞的目的仿製某外觀設計產品),所以沒必要視為侵權,這有利於減少專利侵權方面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專利術語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講,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英語“Patent”一詞包括了“壟斷”和“公開”兩個方面的意思,與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基本特徵是吻合的。本期任務盤點一下專利術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