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Licensing)是專利權所有人或商標所有人或專有技術所有人作為許可方(licensor)向被許可方(licensee)授予某項權利,允許其按許可方擁有的技術實施,製造、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

基本信息

分類

許可貿易有三種基本類型: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專有技術轉讓(許可)。在技術貿易中,三種方式有時單獨出現,如單純的專利許可或單純的商標許可或單純的專有技術轉讓,但多數情況是以某兩種或三種類型的混合方式出現。
以下內容:摘自《國際商務談判》
許可貿易:指的是技術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方式,它是指技術擁有方,允許技術需求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技術,進行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一種商業性交易。
許可貿易主要指專利許可貿易、商標許可貿易和專用技術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是指交易雙方以簽訂技術使用許可協定的形式所進行的技術貿易。

註冊商標轉讓

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註冊商標的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1、契約轉讓
轉讓人通過契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
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併或被兼併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裡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畫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併、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1]

商標轉讓辦理

一、簡要說明
1、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併、兼併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二、辦理途徑
申請轉讓註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三、轉讓的書件格式
轉讓的書件格式只有一種,即《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四、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
(一)準備申請書件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
(3)委託代理的提交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5)申請檔案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標(每一註冊號)的轉讓應提交申請書1份,並加蓋轉讓人、受讓人印章或簽字,由受讓人辦理有關手續;
3、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除遞交申請書外,還要提交轉、受讓人雙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辦理移轉申請的不必提供轉讓人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受讓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來辦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證,並提交轉讓人和受讓人本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即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要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4、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注意下列事項:
(1)個體工商戶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受讓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
①負責人的身份證;
②營業執照。
(2)個人合夥可以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或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檔案登記的字號作為受讓人名義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也可以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複印件。[2]

專利轉讓

一、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資料
專利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曾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檔案,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以及著錄事項變更、權利喪失後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代理委託書等,(若申請的是PCT,還要包括所有PCT申請檔案)。
知識產權局發給轉讓方的所有檔案,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檔案,授權決定,專利證書及副本等。
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書,包括契約書附屬檔案(即與實施該專利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檔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有效的證明檔案。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轉讓檔案。
二、交付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交付資料的時間
交付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轉讓方將上述全部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給受讓方,並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
全部資料的交付地點為受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三、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
在轉讓契約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轉讓契約可以約定,在轉讓契約簽訂生效後,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如果契約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
在轉讓契約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契約其權利義務關係在轉讓契約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四、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契約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帳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轉讓方。
涉及的專利權的轉讓費,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契約生效之日起,或在專利局公告後,受讓方即將部分轉讓費匯至轉讓方的帳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後,受讓方將其餘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
支付方式採用銀行轉帳(或托收,現金兌付等),現金兌付地點一般為契約簽約地。
五、專利權被撤銷和被宣告無效的處理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轉讓契約成立後,轉讓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轉讓方無惡意給受讓方造成損失,則轉讓方不向受讓方返還轉讓費,受讓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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