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冒充專利是指將非專利技術或者落後技術冒充是先進的專利技術,以騙取消費者信任的一種違法行為。冒充專利與假冒他人專利不同,冒充專利實際上不發生對其他專利權的侵犯,它標明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是不存在的,純粹是一種欺詐行為。為了打擊冒充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淨化市場,保護公眾的利益,我國《專利法》規定,冒充專利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冒充者改正並予以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冒充專利的認定
1、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2、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後,製造或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產品的;
3、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4、為一至三項所述行為人印製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的;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或者其他專利檔案、專利申請檔案的;
6、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與他人訂立專利許可契約的;
7、在廣告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
8、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為專利方法的行為的。
9、專利申請(授理)未被授權,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產品的。
另外,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第三條規定中,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銷售專利許可權期屆滿或者終止前合法製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不屬於冒充專利行為。
專利申請(授理)而未被授權的,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申請號的產品,不屬於冒充專利行為。
處理冒充專利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政處罰機關的權利:1、詢問當事人和證人;2、可以採用抽樣取證的方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3、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物品,必要時可以予以封存;4、調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活動;5、查閱、複製與冒充專利有關的契約、帳冊等業務資料;6、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機關的義務:
1、持證執法;
2、接受公眾舉報;
3、在調查中,特殊情況下的保密義務;4、告知聽證;5、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三、當事人的權利:1、陳述和申辯;2、請求承辦人員、聽證會主持人迴避;3、請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4、要求舉行聽證;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書請求行政複議;6、向法院起訴。
四、當事人的義務:1、協助承辦人員調查;2、向承辦人員提供檔案、資料、帳冊和原始憑證等證據材料;3、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冒充專利處罰依據
一、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發文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發文日期:1984.03.12(1992.09.04第一次修訂、2000.08.25第二次修訂)內容:第五十八條: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名稱:《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定》發文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日期:1999.01.06內容:第四條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兩個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對冒充專利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或者由有關專利管理機關協商聯合查處。第十一條查處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的。第十二條查處承辦人員調查冒充專利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二、可以採用抽樣取證的方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三、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物品,必要時可以予以封存;五、查閱、複製與冒充專利有關的契約、帳冊等業務資料。
三、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四、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內容: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什麼是冒充專利行為?
(一)製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繼續在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
(三)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四)在契約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規定
(1994年8月20日中國專利局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地查處冒充專利行為,保護誠實經營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冒充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包括下列各項:
一、印製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
二、印製或者使用明知已經被駁回、視為撤回或者撤回的專利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
三、印製或者使用明知已經被撤銷、終止、或者被宣告無效的專利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
四、製造或者銷售明知有前三項所列標記的產品;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將非專利產品誤認為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誤認為專利方法的冒充行為。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對本系統內或者本行政轄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為進行監督和查處。
兩個以上專利管理機關對冒充專利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專利管理機關負責查處,或者由有關專利管理機關協商聯合查處。
對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聯合查處的冒充專利行為,專利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聯合查處。
第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及時處理。
第二章 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人員
第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應當設定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監督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並受理民眾的舉報。
第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應當選派經中國專利局培訓並且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員從事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七條 冒充專利行為查處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專利執法證”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第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可以建立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社會監督網,聘請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監督本系統內或者本地區內的冒充專利行為,並提供監督信息。
第九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檢舉揭發、提供信息、協助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有功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給予獎勵,並予以保密。
第三章 立案和查處
第十條 專利管理機關對其監督檢查發現或者接受舉報發現的涉及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立案。
立案應當寫出立案報告,由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指定有“專利執法證”的工作人員承辦查處。
第十一條 查處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的。
查處承辦人員的迴避,應當由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 查處承辦人員調查冒充專利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二、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三、調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活動;
四、查閱、複製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契約、帳冊等業務資料。
查處承辦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有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證人核對;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當事人或者證人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者證人逐頁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查處承辦人員應當在筆錄末頁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十四條 查處承辦人員在調查核實證據材料時,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地提供材料,協助進行調查,需要時應當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 查處承辦人員在詢問當事人、證人或者外出調查案件時,不得少於兩人。
查處承辦人員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應當保密的證據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需要委託其他專利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提出明確的項目要求。接受委託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辦理,及時回復。
第十七條 經調查,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查處承辦人員寫出案件處罰決定書。冒充專利行為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認定的冒充專利行為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決定;
四、不服處罰決定的起訴期限。
冒充專利行為處罰決定書由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查處承辦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後送交當事人。
冒充專利行為處罰決定書送達即生效。
第十八條 經調查,沒有發現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或者沒有取得必要證據的,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後,將原案予以撤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專利行為,消除影響,封存或者收繳冒充專利的標記和綴有冒充專利標記的產品,情節嚴重的,並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非法印製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明知違法故意為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以及廣告、傳媒等便利條件的,比照本規定第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收繳的冒充專利標記應予銷毀。
冒充專利標記與產品難以分離的,應對產品予以銷毀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冒充專利標記與產品可以分離的,責令消除冒充專利標記。
上述兩款專利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辦理。所需費用,由有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的冒充專利行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一、專利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四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發現對單位或者個人處罰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退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涉。拒絕、阻礙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收繳的罰款,應當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庫或者地方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截留、坐支或者拖交。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專利術語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講,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英語“Patent”一詞包括了“壟斷”和“公開”兩個方面的意思,與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基本特徵是吻合的。本期任務盤點一下專利術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