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匯票、本票某些法律牴觸的公約

解決匯票、本票某些法律牴觸的公約

票據行為的形式依行為地法規定。 但當事人雙方為同一國籍時,只要一方在國內,則票據行為依其本國法規定的形解決匯票、本票某些法律牴觸的公約式。 拒絕證書的形式,期限以及其他因行使或保全匯票和本票的權利所採取的形式,依行為地法。

解決匯票、本票某些法律牴觸的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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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6月7日在日內瓦國際會議通過。

公約包括的主要內容

1.規定當事人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規定允許一級反致或轉斂。即如本國法指向適用其他法律時,則適用於其他國家法律。票據行為的形式依行為地法規定。但當事人雙方為同一國籍時,只要一方在國內,則票據行為依其本國法規定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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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2.匯票承兌人本票出票人的義務受付款地法支配,票據上其他簽字人的義務受行為地法支配,但在拒絕付款時,行使追索權訴訟的期限,不論執票人在何國,均受發票地法律支配。
3.因債務而產生的票據是否將債務轉移給執票人,依出票地法。票據遺失或被竊應採取的手段。依票據付示地法。拒絕證書的形式,期限以及其他因行使或保全匯票和本票的權利所採取的形式,依行為地法。
4.締約國在下列情況下可保留不實施該公約的權利:(1)在締約國境外所承擔的義務:(2)適用公約原則的法律在締約國境內尚未實行。
凡在公約生效時在締約國境內發生的匯票和本票,不適用該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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