覓漢

基本信息

詞目:漢(覓漢)
拼音:mì hàn
或應為泥漢。泥,在很多方言中讀作Mi。

基本解釋

(1).雇用佃農

清 劉書年 《劉貴陽說經殘稿》:“民間有地百十畝,必招佃種,名曰覓漢,多系南縣流民,流民無以為生,土著者喜其勤謹,撥田與種。”

(2).指佃農

《醒世姻緣傳》第八回:“除了這兩行人,只是嫁與人做僕婦,或嫁與覓漢做莊家。”

(3)農業長工的俗稱

清 馬益著《莊農日用雜字》:“得空拾柴禾,起早磨下鐮。覓漢領幾個,車運似旱船。不管幹和濕,一總往家盤。” 央視網專題《時代先鋒——王伯祥》:“伯祥書記不像個官,倒像個‘覓漢’,‘覓漢’是俺這裡的方言,指舊社會扛長工的。伯祥書記就是給老百姓扛長工的。”
舊時北方常說的覓漢,多指農業長工。

詳細解釋

農業長工,北方各地俗稱“夥計”、“做活的”或“覓漢”。工期一般按年計算,上下工時間各地習慣不同,山東、河北一帶以每年農曆十月初一日或臘月(十二月)初八日為上下工的時間,山東還有的地方以每年農曆二月初二日上工,十月初一日下工。浙江以農曆年除夕為上下工時間,鄞縣一帶工期以半年計算,僱傭半年者以“立秋”日作為年中上下工的時間。
長工上工後,全年除自農曆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元宵節(正月十五日)農閒時間,可以與僱主商議回到自己家中外,一般都常年住在僱主家裡,全年參加勞動,沒有其他假日。
雍正以前,長工與僱主構成僱傭關係上工時,一般都立有文券,議定年限和有無主僕名分,經人介紹或找中保人。以後,僱傭關係日漸普遍,僱傭手續日趨簡化,往往只憑介紹人口頭約定上下工時間,議定工價,不再立有文券。凡立有文券一般都確定有主僕名分。
清前期農業長工工資,一般都包括管飯和工價兩個部分。僱主供應長工膳宿,管飯是工價的組成部分,含有實物工資的性質,由於貨幣經濟的發展,大部分地區用貨幣支付工價,少部地區用糧食支付,或以糧作價支付,或貨幣之外,另有其他實物。工資水平常根據農業生產經驗、技術熟練程度,和工種是否田間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齡是否壯年、老年、少年等等確定。從已見現存《刑科題本》各省縣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統計,清前期長工工價平均工資額最高約可達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有的地方工價之外還補給實物,如:乾隆十一年,山東定陶明克己雇黃邦做工,言明工價大錢一千三百文,另給“兩匹布、十斤棉、三雙鞋、三包煙”。實物作為工資支付的補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貨幣經濟的發展尚處於低級階段。但是從總的看來,實物支付僅是一種輔助手段,主要的還是以貨幣銅錢做為當時支付工價的基本手段。僱主為了加強剝削,竭力在工資的貨幣部分壓低價格,在工資的實物部分降低一伙食水平,以及延長勞動時間。許多僱工嫌僱主“茶飯不好”,在六月大忙季節便辭工不幹了。
有資料表明,在清代,大凡丘陵或平原地區的地主占有土地60市畝以上者,需長工二、三人;80—120市畝需長工五人,120—200市畝者需長工六、七人,200—320市畝者需長工七、八人,400畝左右者則需長工十一、二人。長工之外,農忙期間都需僱傭大批短工。(見《中國通史》第十卷 中古時代·清時期(上冊)·第三節農業僱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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