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工作時間

規範工作時間(working time),亦稱“工作時間”。指每天連續工作的時間段,以及每星期工作小時總數。有以下幾種形式:(1)彈性工作制。即個人自己決定何時開始工作,何時結束工作,但總工作時間不變。(2)壓縮工作日制。即減少每周工作天數,而增加每天的工作小時數。(3)部分時間工作制。包括兩人或多人共同完成一件工作,或一件工作分成兩部分或多部分,由不同的人各自負責完成自己的部分。(4)臨時工作制。即工作由臨時招人完成。(5)加班工作制。超過契約規定的工作時間,另付加班報酬。

工作時間具有以下特點:

(1)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時間。根據勞動契約的約定,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時間即為工作時間。勞動時間有工作小時、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種,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基本形式。

(2)工作時間不限於實際工作時間。工作時間的範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以及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其中,法定非勞動消耗時間是指勞動者自然中斷的時間、工藝需中斷時間、停工待活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時間、出差時間等。此外,工作時間還包括依據法律、法規或單位行政安排離崗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

(3)工作時間是用人單位計發勞動者報酬依據之一。勞動者按照勞動契約約定的時間提供勞動,即可以獲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加班加點的,可獲得加班加點工資。

(4)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契約或勞動契約直接規定。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標準工作時間,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勞動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計件工作時間,是指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作時間。對實際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合理地確立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其他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因自身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的其他工作時間。主要有在特殊情況下,對勞動者縮短工作時間,或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長度,或採取每日沒有固定工作時數的工時形式等。

(5)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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