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師執業規範

北京市律師執業規範是一項由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北京市律師執業規範

(2001年6月16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序 言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資格,獲準持有律師執業證書,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

律師對促進依法治國、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推進民主法制進程、保護市場主體的權利、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社會秩序負有特殊的責任。

律師作為專業法律人士應當關注國家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通過高水平的執業活動促進法律的實施與完善。

律師的執業權利源自於委託人的授權及法律的規定。律師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應當按照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和許可權,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律師執業規範的要求,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履行各種職責。

律師的執業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律師只能為了合法的目的履行委託義務,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執業前應具備良好的法學教育背景,執業後應不斷汲取新知,提高業務技能和專業素養。律師應以達到本領域最高專業水準作為執業目標和職業追求。

律師的執業活動有可能產生與委託人、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以及其它主體之間的衝突。律師執業規範的制訂,旨在以本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為準則,確定解決這些衝突的規則。但即使如此,律師執業規範也不可能窮盡執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全部問題,需要律師以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善意地予以理解、判斷、處理。

法律賦予律師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特殊社會責任。律師協會有責任對律師執業進行強有力的自律管理,每一位律師均有義務遵守律師執業規範,重視其社會責任。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和漠視社會責任會危害整個律師事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

北京市律師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布的《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律師執業規範。

第二條 [定義]

律師執業規範是指導律師執業行為的準則,是評判律師執業行為是否符合律師職業要求的標準,是對違規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進行處理的依據。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律師執業規範適用於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記註冊並成為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 [效力]

律師執業規範中屬於律師執業必須遵守的義務性和禁止性規範是律師執業的紀律要求,違反此類規範將受到紀律處分。其他為許可性規範,律師有選擇權。

第二章 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

第五條 [準則1]

忠實於憲法、法律,只服從於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

第六條 [準則2]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忠實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第七條 [準則3]

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第八條 [準則4]

保守國家機密、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第九條 [準則5]

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條 [準則6]

尊重同行,同業互助。

第十一條 [準則7]

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執業開始

第十二條 [律師資格]

通過國家律師資格統一考試或經批准機關特別核准取得律師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實習]

在律師事務所經過一年連續的實習。實習應由專門的資深律師予以指導。

第十四條 [執業證]

律師執業必須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有效的律師執業證是律師執業的唯一憑證。

第十五條 [會員資格]

領取北京市司法局頒發的律師執業證者,當然成為北京市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義務]

依照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第十七條 [執業宣誓]

律師應按照律師協會的安排進行執業宣誓,執業宣誓誓詞是本律師執業規範的組成部分,是律師承擔職業責任的莊嚴承諾。

第四章 執業組織

第十八條 [律師執業機構]

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九條 [委託關係]

律師必須通過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簽訂委託協定,統一接受委託,統一收取費用。

律師不得以個人的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律師執業的監督、管理]

律師的執業活動必須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律師由於利益衝突原因或者身體健康原因無法繼續代理時,必須通過律師事務所及時與委託人協商更換律師或者採取其他解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 [困難和風險]

律師在承辦受託事務時,對出現的不可克服的困難和風險應當及時向律師事務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糾紛處理]

律師與委託人發生糾紛的,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 [過錯責任]

律師因執業過錯給律師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合夥律師、律師及輔助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合夥律師責任1]

合夥律師有義務通過建立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規範和監督律師認真遵守律師執業規範。

第二十五條 [合夥律師責任2]

合夥律師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負有監督的責任,對律師違規行為負有干預和補救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夥律師、律師對輔助人員的責任]

合夥律師、律師有義務對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法律實習生、行政人員等輔助人員在律師業務及職業道德方面給予指導和監督,特別是要求輔助人員保守當事人的信息秘密。

律師對受其指派辦理事務的輔助人員出現的錯誤,應當採取制止或者補救措施,並承擔責任。

第六章 執業範圍

第二十七條 [執業範圍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第二十八條 [執業範圍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九條 [執業範圍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條 [執業範圍4]

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執業範圍5]

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第三十二條 [執業範圍6]

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第三十三條 [執業範圍7]

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三十四條 [執業範圍8]

律師可以從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師從事的其它業務。

第七章 執業推廣

第三十五條 [簡介]

律師可以通過簡介等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

第三十六條 [文字作品]

律師可以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授課等,以普及法律並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

第三十七條 [研討會]

律師可以舉辦或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專業研討會,以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

第三十八條 [公益活動]

律師可以自己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參加各類社團組織。

第三十九條 [廣告禁止內容]

律師在執業廣告中不得出現違反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虛假廣告是應當禁止的執業推廣行為。

第四十條 [推廣禁止的行為]

律師在執業推廣中,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等關在線上關的特殊關係,不得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於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業務。

第八章 委託代理關係的建立

第四十一條 [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律師應當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的代理範圍、代理內容、代理許可權、代理費用、代理期限等進行討論,經協商達成一致後,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代理協定或者取得委託人的確認。

第四十二條 [法律風險提示]

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律師不應當單純地為了建立委託代理關係而對委託人進行誤導。

第四十三條 [委託禁止]

委託人擬委託事項或者要求屬於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所禁止時,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提出修改建議或者予以拒絕。

第四十四條 [利益衝突概念]

利益衝突是指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託事項與該所其他委託事項的委託人之間有利益上的衝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託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利益衝突查證]

在接受委託之前,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衝突查證。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第四十六條 [避免利益衝突]

由律師協會制訂專門規則加以規定。

第四十七條 [合理收費]

律師費用的收取應當是合理的。確定律師費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律師辦理委託事項的難易程度和所需的時間;

2、律師的專業技能、知名度和經驗;

3、其他律師事務所對類似的委託事項的收費標準;

4、委託事項涉及的金額;

5、辦理委託事項所獲得的結果;

6、合理的成本。

第四十八條 [收費方式]

律師收費可以採用計時收費、固定收費、按標的比例收費以及在一個委託事項中同時使用前列幾種方式及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方式。

第四十九條 [工作記錄]

採用計時收費的,律師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提供工作時間記錄。

第五十條 [律師收費之外的費用]

下列費用應當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1、司法、行政、仲裁、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合理的通訊費、複印費、翻譯費、交通費、食宿費等;

3、經委託人同意的專家論證費;

4、委託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五十一條 [節約]

律師對需要由委託人承擔的律師費以外的費用,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

第九章 委託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條 [遵守法律]

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託事項,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第五十三條 [選擇方法的權利]

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實現委託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四條 [及時]

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與委託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託事項。

第五十五條 [業務檔案]

律師應當建立律師業務檔案,保存完整的業務工作記錄。

第五十六條 [證據保管]

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託人提供的證據和其它法律檔案,保證其不遭滅失。

第五十七條 [告知與答覆]

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律師對委託人了解委託事項情況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第五十八條 [特別授權]

律師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書面確認。

第五十九條 [財產保管]

律師應當妥善保管與委託事項有關的財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六十條 [信息保密]

律師不得泄露與委託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

第六十一條 [信息保密的例外1]

律師可以公開委託人授權同意披露的信息和已經他人公開的信息。

第六十二條 [信息保密的例外2]

律師在代理過程中可能無辜地被牽涉到委託人的犯罪行為時,律師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公開委託人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三條 [保密義務的延伸1]

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仍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四條 [保密義務的延伸2]

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及輔助人員對於了解到的委託事項的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章 委託代理關係的終止

第六十五條 [終止代理]

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律師事務所應終止其代理工作:

1、與委託人協商終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執業資格;

3、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4、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

5、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衝突。

第六十六條 [利益影響]

終止代理,律師應當儘量不使委託人的利益受到影響。

第六十七條 [通知]

終止代理,律師應當儘可能提前向委託人發出通知。律師事務所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另行指定律師繼續承辦委託事項,否則應終止委託代理協定。

第六十八條 [費用處理1]

律師事務所因合理原因終止委託代理協定的,有權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費用處理2]

委託人因合理原因終止委託代理協定的,律師事務所有權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費用。

第七十條 [費用處理3]

委託人單方終止委託代理協定的,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

第十一章 執業處分

第七十一條 [執業處分——警告]

違反律師執業規範,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受到警告處分。警告以警告信的形式發出。警告處分做出後兩年內,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時,均要考慮已受過警告處分的情況。

第七十二條 [執業處分——內部通報]

違反律師執業規範,情節比較輕微,將受到內部通報的處分。內部通報處分做出後任何時候,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時,均要考慮已受過內部通報處分的情況。

第七十三條 [執業處分——公開通報]

違反律師執業規範,情節比較嚴重,給委託人或律師事務所造成一定損失的,將受到公開通報的處分。公開通報處分做出後任何時候,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時,均要考慮已受過公開通報處分的情況。

第七十四條 [執業處分——停止會員權利]

違反律師執業規範,情節特別嚴重,給委託人或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將受到在一段時間內停止行使會員權利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 [授權處罰]

通過司法行政機關的授權,對嚴重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律師,行使處罰權。

第七十六條 [建議處理]

對律師嚴重違反律師執業規範以及違法的行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或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律師協會可做出提交相關機關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的建議。

第七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違規處分]

上列處分方式適用於對律師事務所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處分。

第七十八條 [機構及程式]

律師違規執業處分的機構及程式由律師協會制訂專門的檔案規定。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通過]

本律師執業規範經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後試行。經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第八十條 [修改]

本律師執業規範以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修改,修正案由理事會通過後試行,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第八十一條 [解釋]

本律師執業規範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解釋。

第八十二條 [非合夥制律師事務所]

其它非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執業參照本規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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