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的保證契約有兩個重要的法律特徵:一是從屬性,即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以主債務的存在或將來存在為前提,因主債的的消滅而消滅,且不能與主債分離而轉移。保證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基礎契約項下主債人責任的範圍和標準,保證人可以主張主債人所有的抗辯,以對抗債權人(抵押權人);二是補充性,指主債人承擔的是第一順位的,而保證人只付第二償付責任。簡言之,就是只有當主債人不履行其主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擔保之責,債權人不能要求保證人首先履行保證義務。傳統保證的上述兩大特性,在不同程度上已被現代的見索即付保證制度所打破。
見索即付保證的特點
見索即付保證的特點集中體現在它的獨立性上,即擔保責任與基礎契約相分離的法律特性,這也反映了對債權人(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它是 A 持續的保證 B 是不可撤銷的保證 C 是無條件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