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覃有土,男,1946年生,當代民商法學家。廣西田東縣人。
個人成就
1970年畢業辦任文書工作。1979年考入湖北財經學院法律系攻讀民商法碩士研究生,1982年結業並獲法學碩士學位後留校任教。1984年中南政法學院復校後轉入該校,先後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中南政法學院副院長。1996年起任武漢大學民商法專業博士生導師。2000年中南財大與中南政法合併組建中南政法政法大學後,任該校教授、副校長。自1982年以來,從事民商法教學與科研近20年,為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講授民法學、契約法、保險法、票據法、商法總論等課程;相繼研究債權法、保險法、票據法、商法總論等課程、相繼研究駐法、保險法、社會保障法和商業法基礎理論等前沿領域,並在相關領域四次領先國內同行,具有開拓性和創建性;先後出版《債權法》、《保險法》、《社會保障法》、《商法學》等專著十多部,並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30多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校長,武漢大學民商法專業博士生導師 中國法學會理事 中國民法經濟法研究會理事 湖北省行為法學會副會長 武漢市法學會副會長,武漢市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等。
承擔項目
1、《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九·五規劃項目,起訖時間為1997-2000,科研經費3.4萬元。
2、《商法基礎理論研究》法務部1999年規劃項目,起訖時間為1999-2001年,科研經費2萬元。
主要學術觀點
在債法問題上,認為債是民法學的核心,契約制度為其核心之核心,但契約僅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種,它無法代替債梳制度。衡量國民系立法是否完善,當首行其債權立法如保。債權制度富於國際性,立法者應充分采其共通性少其區域色彩。
在繼承法問題上,認為繼承權是所有權的派生,調整繼承關係的繼了法理當列入民法體系。完整的民法體還應包括婚家庭制度。與債權制度富於國性相反,婚姻,繼了制度具有濃厚 民族色采,愛是海峽兩岸婚姻,繼承立法司法活動得以溝通的天然基礎。
在保險法問題上,認為保險的職能只能是組織經濟補償。通過收取保險費而積累起來的保險基金,類似銀行儲蓄的儲蓄資金,是對作為一個總體的被保險人的一種負債,不能視為保險人的利潤而據以納稅,否則,保險的果將是不保險了。告知關非保險俁同義務,它只是契約成立前要保人為意思表示,契約成立之前是不存在義務的。
在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係問題上,認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不是靠學生們爭論出來的,也不是立法者所能解決的問題,經濟法能夠獨立,應由實踐去定語。
在民法與商法的關係問題上,認為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各有其歷史因由與法文化原則,二者各有其利弊,不能一概而論,簡單地予以肯定和否定。
在社會保障問題上,認為社會保障法騍順就成法(私權)社會化的產物,是從“契約”到“身份”變適的標誌;民法騍社會保障法的私法文化,社會保障法是對傳統民法於生存權保障之缺失的補充;社會保障法之研究與構建,應以生存權為中心,整合包括民法,勞支法與社會保障法之理念與價值,作一體化研究。
法學專著
商法學(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覃有土,2008-2-2版
商法學(2007年修訂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覃有土主編,2007-1-1版
商法學(2006年修訂)(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覃有土,2006-9-1版
保險法(自學考試新教材核心學案.3導叢書)(送預測試卷)/覃有土,2005-1-1版
保險法學(21世紀法學創新系列教材)/覃有土,2003-12-1版
商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覃有土,2004-1-1版
商法學(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覃有土,2002-10-23版
保險法自學輔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覃有土等,2002-7-9版
(自考)保險法(附自考大綱)/覃有土,2000-10-15版
保險法教程(2002年修訂本)(高等法學教育通用教材)/覃有土,2002-4-1版
保險法概論(第2版)(21世紀法學叢書)/覃有土,2001-11-1版
商法學(主幹)/覃有土,1999-12-1版
保險法自學考試指導與題解/覃有土,2001-1-1版
保險法概論/覃有土,1993-1-1版
社會保障法(九五規劃教材)/覃有土等編著,1997-8-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