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會概況
該會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自覺踐行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發展綠色經濟、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堅持科學態度,發揚學術民主,倡導創新、求實精神,研究會緊密聯繫茶葉科技工作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發揮茶界、茶葉科教機構和陳昇茶廠科技及研發優勢,致力於開展以老班章古樹茶為主要對象的雲南大葉種茶和普洱茶研究,從茶葉與普洱茶科研、古茶樹資源保護與開發、民族茶文化、民族生態等多學科多層面展開理論與實踐研究,提高西雙版納老班章茶、普洱茶科技和文化的研究水平,鑄造精品勐海老班章普洱茶品牌;發掘勐海老班章普洱茶文化,提升勐海老班章普洱茶品牌的科技文化內含和市場競爭力;舉辦老班章茶和茶產業發展學術研討交流;廣泛開展對老班章茶基地和鄰近村寨茶農的茶葉科技培訓,在老班章村進行古茶樹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科技示範,全面提高茶農的茶葉種植、管理、制茶的技能,為以老班章茶為原料的普洱茶品牌開發、古茶區新農村建設、區域茶農增收致富提供智力支持、科技服務,為西雙版納普洱茶產業健康發展做貢獻。
研究會組織結構,由顧問、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構成。
理事會
特邀嘉賓
鄭仁悟 韓國韓瑞大學教授、普洱茶研究所所長
姜育發 韓國韓瑞大學茶學系主任、教授
林褔南 馬來西亞知名普洱茶專家
蕭惠娟 馬來西亞紫藤茶葉公司教授
百島永 日本中國茶促進會會長
王亞雷 日本茶葉著名專家
維克多 俄羅斯知名普洱茶專家
俄羅斯普洱茶研究院執行總監
林振芳 北京福建企業商會副會長
劉昆福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委員
李自強 留香茶藝創辦人
石照祥 雲南省農科院茶葉研究所原黨委書記
葉惠民 香港茶道總會創會會長
陳國義 台灣資深普洱茶鑑賞家、台灣資深普洱茶收藏家
鈕 崧 香港貿易發展局副主任
王偉傑 世界首部中國茶文化紀實電影、執行製片人
唐宏艷 天窯品牌投資管理公司董事總經理
藍志明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諮詢舉報申訴中心博士主任
張躍鴻 雲南省政府辦公廳
王緝東 北京東方茶韻國際文化交流中心
李遠烈 雲南省茶科所原副所長
劉 菂 茶博士
曾維然 勐海縣科協原主席、研究員
車智潔
王海波
顧問委員會
主 任
陳宗懋 中國工程院院士
王 慶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常務副會長
副主任
駱少君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研究院名譽院長、
全國政協委員
宛曉春 安徽農業大學校長、教授
施兆鵬 湖南農業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士康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杭州茶葉加工研究院院長
程啟坤 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科學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副會長
劉勤晉 西南農業大學茶學系教授
丁俊之 華南農學院教授
李師程 雲南省政協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雲南民族茶文化研究會會長
張順高 中國科學院小勐侖植物園研究員
雲南老科技工作者協會茶業分會會長
中國吳覺農思想研究會雲南聯絡處主任
鄧時海 台灣普洱茶協會會長、台灣師範大學教授
潘政揚 雲南省農業廳原廳長
雲南省普洱茶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朱福堂 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公司副總裁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普洱茶專家委員會主任
楊亞軍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所長、黨委副書記
農業部茶葉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主任
王建榮中國茶葉博物館館長,研究員、教授、博士生導師
兼任浙江茶葉學會副理事長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學術委員會委員
魯成銀 中國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國家一級評茶師
吳勝天 杭州市西湖博物館館長、研究館員
鍾 蘿 全國供銷總社杭州茶葉研究所副研究員
國家茶葉檢測中心技術負責人、主任工程師
吳善庭 浙江省供銷合作社高級工程師
吳遠明 中國茶葉博物館教授
吳錫端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秘書長
姚國坤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副秘書長、研究員
邵宛芳 雲南農業大學普洱茶研究院院長、教授、高級工程師
楊琴媛 雲南省普洱茶協會常務副會長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副秘書長
馬順友 雲南省茶葉商會會長
雲南省九九茶業集團董事長
吳軍捷 中國茶文化國際交流協會常務理事秘書長
張黎明 廣東省茶葉協會秘書長
顧問委員
張正竹 安徽農業大學教授
張國良 中國茶文化國際交流協會名譽副會長
蘇芳華 雲南老科技工作者協會、茶葉分會副會長、正高級工程師
林 治 中國國際茶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
王平盛 雲南省農科院茶葉研究所研究員
梁鳳銘 雲南老科技工作者協會、茶葉分會副會長、副高級工程師
周 漢 香港知名茶人
楊柳霞 中國普洱茶研究院院長、研究員
周紅傑 昆明茶葉行業協會副會長
雲南農業大學茶學系教授
陳懷遠 台灣茶業協會會長
劉益成 全國茶業行業戰略聯盟常設機構主席
昆明茶葉行業協會會長、高級茶藝師
詹英佩 昆明茶葉行業協會常務理事、茶文化專家
何仕華 昆明民族茶文化促進會副會長、高級工程師
岩 總 勐海縣委副書記、勐海縣人民政府代理縣長
刀華新 勐海縣委副書記
理事會
常務理事
何青元 雲南省農科院茶葉研究所副所長、副研究員
詹英佩 昆明茶葉行業協會常務理事、茶文化專家
陳宏斌 西雙版納州茶業協會秘書長
徐 忠 景洪市茶辦主任
劉忠平 勐臘縣經濟作物站站長
於雲平 勐海縣政府辦副主任、勐海縣茶葉辦主任
楊文新 勐海縣農業局局長
納寶海 勐海縣布朗山鄉黨委書記
楊佛海 勐海縣格朗和鄉黨委書記
賽 勐 勐海縣布朗山鄉鄉長
陳劍鋒 勐海縣茶葉技術服務中心主任、高級農藝師
曾華偉 勐海曾氏老茶樹茶廠廠長、工程師
陳柳濱 勐海陳昇茶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工程師
理事
譚光榮 勐海縣茶葉技術服務中心副主任、農藝師
魏茂益 勐海陳昇茶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工程師
楊朗三 勐海縣布朗山鄉茶葉站站長
李 剛 勐海縣班章村村黨支部書記
李開華 老班章村村民小組組長
林開華
林寶中
王志雄
劉春坦
侯國平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西雙版納老班章茶研究會。”
第二條西雙版納老班章茶研究會,是關心熱愛西雙版納老班章茶的茶界知名人士,老班章普洱茶生產者、經營者和知名專家、學者自願參加的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創新、求實精神,緊密聯繫茶葉科技工作者、生產者和經營者,不斷提高西雙版納老班章茶、普洱茶文化的研究水平,發掘勐海老班章普洱茶文化的歷史淵源,提升勐海老班章普洱茶品牌的市場價值,為西雙版納普洱茶產業的健康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西雙版納州科協、登記管理機關西雙版納州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西雙版納州茶業協會指導。
第五條本會住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海縣布朗山布朗族鄉班章村委會老班章村民小組。
本會辦公地點——勐海工業園區勐海陳昇茶業有限公司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勐海老班章普洱茶的學術研究與交流,撰寫相關研究心得,挖掘整理以勐海老班章普洱茶為代表的普洱茶歷史文化,在會刊或有關媒體發表研究成果;
(二)組織會員開展西雙版納普洱茶古茶樹資源保護的學術研究,推廣研究成果,促進西雙版納古茶樹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可持續發展;
(三)開展西雙版納老班章茶文化知識的普及宣傳,提升西雙版納普洱茶品牌的社會知名度,提升勐海老班章普洱茶品牌價值,打造普洱茶精品勐海老班章品牌;
(四)開展以促進勐海老班章普洱茶生態環境保護的研究活動,提高古茶樹資源生態保護水平;
(五)開展以現代食品安全為目標的普洱茶內質成份及生產加工技術的研究,不斷完善與改進普洱茶的加工工藝,為西雙版納普洱茶加工技術的提高提供科學知識的保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接受以個人身份加入本會的熱愛西雙版納老班章茶的社會知名人士、從事普洱茶科研、生產、經營的科學家、企業家以及政府相關行業的部門領導及技術人才的科學家為本會會員或擔任榮譽職務。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或經本會推薦,本人同意加入本會;
(三)在茶界和茶業行業或學科領域內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或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兩個正式會員推薦;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本會各項事務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優先使用本會提供的各種資料、信息和各項服務的權利;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和顧問人選;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州人民政府發展生物產業辦公室,州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民政局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茶界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和顧問人選;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州人民政府發展生物產業辦公室,州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民政局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茶界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培訓、諮詢、技術服務等按規定所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編輯、發行會刊及專門資料、出版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每年交會費100元。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實現本會目的開展各項活動支出;
(二)表彰獎勵本會先進人員支出;
(三)本會辦公設施和用品支出;
(四)出版會刊的支出;
(五)本會各種社會交往活動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按國家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的,按規定辦理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州人民政府發展生物產業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州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4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