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建企業商會

北京福建企業商會,成立於2001年9月22日,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實行“一套機購、兩塊牌子”合署辦公。

商會簡介

北京福建企業商會前身是北京市福建在京企業協會,主管單位是北京市工業促進局,是由福建省政府駐京辦事處牽頭和在京閩籍企業共同發起於2001年9月22日成立,經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核准註冊的民間社團組織。2003年12月8日,經福建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總商會)批准, 福建省工商聯(總商會)北京分會在“協會”的基礎上加掛成立,實行“一套機購、兩塊牌子”合署辦公,會址在北京市福建大廈十一層,常設機構秘書處下設5個部門、10名專職工作人員。2005年8月,北京市福建在京企業協會正式更名為北京福建企業商會。截至2008年8月,共有會員企業3600多家(含8個地市分會、4個行業分會),團體會員3家,涉及20多個行業,下設慈善基金管理委員會和人力資源管理委員會,現任會長陳春玖先生系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副會長、福建省人大代表、福建省總商會副會長、北京通廈投資開發集團董事長。2006年10月,商會被北京市工業促進局評為2003-2005年優秀行業協會,2007年10月,商會被福建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省光彩事業促進會評為“海西春雨光彩行動突出貢獻獎”。
商會的辦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發展目標是建設務實、創新、和諧的“大商會”,主要任務是整合各方資源,為福建在京企業服務,使全體會員在商會平台上達成“資源共享、相互幫助、互通有無、協作發展”的願望,努力為會員提高素質、協調關係、排憂解難、開拓市場、促進協作、維護權益,為首都北京和福建海西建設作貢獻。
商會與國內外100多個商會協會保持密切聯繫和業務交流,整合閩籍各界領導和國內各行業專家教授及各專業精英組成顧問團,竭誠為會員企業提供商務考察、人才招聘、講座培訓、法律諮詢、職稱評定、融資牽線、聯誼交流、項目信息等各種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英文名為:Fujian Enterprises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組成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的助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即團結全體會員,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努力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項規定,促進京閩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和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工業促進局)的協調、指導。本會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北京市社團管理辦)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福建特色的社會團體。商會領導層名單應報福建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及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備案。
第七條 本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伍佰萬元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八條 密切與會員的聯繫,了解會員經營情況,幫助會員排憂解難。暢通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做好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第九條 定期組織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溝通交流,增進友誼團結,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會員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異地商會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北京、福建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介紹京閩政治經濟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供求信息,指導會員開展各項業務。
第十一條 表彰宣傳會員中的先進典型,組織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會員的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的知名度。
第十二條 開展福建與北京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福建工商界人士來京或回閩投資創業,為首都北京經濟建設和福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作貢獻。
第十三條 加強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經濟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科技、法律、信息諮詢等服務,提供對內、對外經貿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協調服務,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六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1.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在京福建籍人士參與投資的非公有制經濟,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
2.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團體會員。
3.在京的福建籍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及有關人士,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有過福建工作生活經歷的非福建籍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工作有聯繫其他人士,可以申請或被邀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選派代表作為個人會員參加本會;
第十七條 常務會長辦公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
會員自願退會,書面提出申請,由本會收回會員證書,終止其會籍。
自願性退會(如連續一年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會務活動的),由常務會長辦會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由本會收回會員證書,取消其會籍。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八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取得本會編髮的有關資料和信息刊物的權利;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2.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的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承辦本會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的義務;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商會章程,監督商會章程的實施;
2.制定、修改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相關規則並監督其實施;
3.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6.討論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
7.討論決定商會的工作任務;
8.審議批准會費收繳方案;
9.審議批准會費預、決算方案;
10.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固定會議和臨時會議。固定會議每二年舉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1.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2.監事會提議舉行時;
3.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由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的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另行規定。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主持。商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臨時代表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舉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制定。根據需要,商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與經選舉產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舉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制定。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四年換屆一次。
代表應當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並行使下列職權:
1.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3.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商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3.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4.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5.討論決定商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6.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
7.聽取近期會員工作的情況通報;
8.選舉常務理事;
9.討論決定其他認為屬於重大事項的事宜。
第二十一條 商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任。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決定。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商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罷免。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1.決定設定商會分會、駐外機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
2.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會費使用規則;
3.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4.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5.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
6.決定商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組成成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7.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
8.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會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領導商會日常工作。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根據需要,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副會長、顧問、監事長可以列席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一半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每季度舉行一次。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2. 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3.研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任免副秘書長。
4.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5.決定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應從上屆常務會長辦公會成員或分會會長中提名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
3.督促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決議的執行;
4.簽署商會重要檔案;
5.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任期滿一屆卸任後,是本會下屆理事會榮譽會長;
會長任期滿兩屆卸任後,是本會終身榮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商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商會的日常工作。
執行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其中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2.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3.擬定執行機構部門設定方案;
4.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5.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員; 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十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日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年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執行機構工作會議,以及商會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實行年費制,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會費交納標準及交納辦法。
第三十二條 經費的管理
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一支筆”審批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的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開展活動或服務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三十六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審查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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