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每個鄉鎮設定一個教育系統財務集中核算辦公室(以下簡稱核算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各鄉鎮中心學校。
核算中心設主管會計和資金會計(城關、柳樹、沙河、楊河、白龍塘五鄉鎮設2-3人,其他鄉鎮設2人)。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核算中心接受鄉鎮中心學校的管理和縣教育、財政部門的監督與指導,負責本鄉鎮所屬各國小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核算中心會計人員的任用、調配等按縣教育局有關財務人員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鄉鎮國小財務集中核算堅持“財務管理職能不變,資金所有權不變和資金使用權不變”的原則,具體為:
1、財務管理職能和權屬不變。村級學校財務統一交中心學校核算,但管理權仍屬於原校,中心學校不得對各校的資金進行調劑和挪用。
2、資金使用許可權不變。資金仍由所屬學校嚴格按年初批准的單位預算支出項目和科目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或調整。學校預算執行中項目資金有結餘的,仍留學校統籌使用;末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3、債權債務不變。村級學校財務收歸中心學校統一核算後,債權債務仍屬於村級原校,各校要強化資金管理和財產管理,定期清理債權債務,確保國有和集體資產不流失。
第四條 在不改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前提下,核算中心對所屬國小的財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校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各村國小設定報帳員,在學校校長領導下,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管理學校財務活動,定期向核算中心報帳。
第五條 核算中心、主管會計、資金會計和學校報賬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核算中心職責:核算中心對單位和教育局負責,樹立服務意識、大局觀念,在日常工作中處理好服務與監督的關係,同時履行好以下職能:
1、監督職能。核算中心及會計人員,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縣財政局、教育局有關財務規定,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學校實行會計監督,其內容包括:①、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預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善的原始憑證有權要求更正和補充。②、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標準的憑證不預報銷。③、對不符合年初單位預算的項目支出不預報銷。④、發現賬務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不預報銷。⑤、對所屬學校不合理收支不預辦理。⑥、對各校備用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
2、服務職能。①、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分校進行財務收支核算;②、依法對各中國小校的財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③、指導各學校合理編制預決算,依法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增收節支,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④、保證各學校會計資料真實和完整;按時向各校提供各種會計報表和會計信息資料,向縣教育局編報預決算,定期進行財務分析、考核和管理工作;⑤、根據需要及時向財政、審計等相關單位提供會計信息資料;⑥、加強對所屬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確保固定資產保值增值;⑦、做好各校會計資料的整理歸類、保管工作和保密工作。
(二)主管會計職責:在中心學校校長領導下,具體主持核算中心全面工作;負責編制預決算、財務審計;指導並審核所屬學校編制預算收支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原始憑證的審核、帳目的分校登記,月報年報的編制、報送;教師工資造冊、送審、晉升報批等;會計憑證、資料的裝訂、保管;學校固定資產管理;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主管會計原則上不再承擔中心學校的其它工作,職責可進行二次分工)。
(三)資金會計職責:憑主管會計審核和學校校長審批簽字後的原始憑證辦理資金收付業務,登記銀行存款及現金日記帳(分校登記明細帳),填制各校銀行存款和現金備查賬;票據的領用、繳銷;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學校報帳員職責:負責編制本學校年度財務收支預算,按發生的每一筆經濟業務憑經辦人簽字、學校校長審簽後的原始憑證登記現金日記帳(向核算中心報帳時,原始憑證留核算中心記帳),審核和保管由核算中心填制的本校銀行存款和現金備查賬,按程式使用和保管備用金,按財產類別及保管對象登記固定資產台帳,按單位管理需要登記有關備查帳。
第六條 嚴格預算管理,堅持量力而行安排支出的原則,切實做到保工資、保全全、保運轉,嚴格控制非教育教學性支出。
第七條 核算中心財務活動管理原則:(一)各學校必須嚴格實行"一支筆"的審批制度,大型開支必須實行集體決策;(二)零星開支實行備用金限額管理。根據學校規模,路途的遠近和安全要求,備用金數額控制在300至3000元以內;(三)各學校的水費、電費、郵電費、零星辦公費、差旅費等日常開支一律由經辦人和校長審批簽字,報帳員直接到核算中心報帳;(四)設備購置、基建維修、個人福利及獎懲兌現等專項資金的支出,按政府採購和縣教育局西教發〔2003〕16號、64號的有關檔案執行,實行報批制度;(五)所有原始憑證必須經資金會計審核編制記帳憑證後經主管會計審簽,登記入帳。
第八條 實行財務集中核算的學校,一律撤銷原單位的銀行賬戶,每個鄉鎮設立"農村中國小預算資金專用賬戶"。
第九條 學校各項收支必須全部納入核算中心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準私設"小金庫",更不得公款私存。
1、各鄉鎮中心校在開學一周前根據預算資金的用途提出預算執行計畫,填報《學校用款計畫申請表》,各類支出按程式報縣保障辦審核後,由縣財政局拔付各鄉鎮中心學校的會計核算中心,各核算中心向各學校核拔縣財政拔入的雜費和公用經費等財政補助收入。
2、開學一周內,各村校要將所收款項全額上繳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應將收繳的資金及時(二個工作日內)繳入"農村中國小預算資金專用賬戶"。
3、各村校日常零星現金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其他收入等)要及時上解鄉鎮中心校核算中心,不得坐支。
4、各校日常公用支出等經常性費用的開支,按照年初預算安排的項目,直接從備用金中開支,專項支出和項目支出按有關要求進行審批後直接納入政府採購。
5、突發性救災搶險等緊急事務支出,可先支後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 票據管理:(一)核算中心從縣教育局計財股領取內部結算票據,登記造冊備查;(二)報帳員在核算中心領取票據,並登記備案;(三)執收單位指派專人按要求填寫票據,並辦理領交手續;(四)核算中心建立票據台帳,對票據領用、發放、繳銷做好跟蹤記載;(五)加強票據管理,防止票據丟失、毀壞,杜絕收款遲、錯、漏入帳現象。
第十一條 會計檔案分月裝訂成冊,分校分年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 獎懲規定:
(一)對認真貫徹執行本暫行管理辦法,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教育局將給予表彰獎勵。
(二)下列行為屬於違紀違規行為:
1、不按規定執行預算外資金上解,坐收坐支的,代收代管經費不全額上繳專戶的;
2、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未經批准自行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的;
3、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濫發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
4、設備購置費、基建維修費、個人福利及獎懲兌現支出未報主管部門審批和按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執行的;
5、違反帳戶管理規定,自行設立銀行帳戶,用存摺、存單存款的;
6、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用自製、自購、白據及作廢票據收付款,甚至無據收款、收款不入帳的;
7、其他違反本暫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
(三)對違紀違規行為,縣教育局將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分別予以下列處罰:
1、沒收違紀違規資金,上繳國庫;
2、扣減經費撥款或專項撥款;
3、對單位處以相當違規標準額30%以下的罰款;
4、責成寫出書面檢討並通報批評;
5、實施警示訓誡談話;
6、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直接責任人處三個月工資以下的罰款和黨政紀處分;
7、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單位罰款從預算內或專項撥款中扣繳,個人罰款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第十三條 核算中心運行開支經費由所在鄉鎮中心校負擔。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此前下發的有關檔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執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