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鄉縣教育系統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三、各學校不得自行調整、調換財務人員。 四、中心學校財會人員在做好自身財務工作的同時,負責本單位基建維修、固定資產保值增值工作。 六、各中國小的財務收支應嚴格按照《中國小財務制度》管理規定進行核算。

一、為規範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結合我縣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中國小校、教育單位的財務管理實行校長、主任領導下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體制,學校的一切財務活動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含各種勞務、手續費),財務收支由校長、主任一支筆審批,並接受同級和上級財政、審計、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學校及教育單位的一切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縣物價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不得有任何自立項目的亂收費行為發生。除師生一伙食、工會經費、學校基建專帳管理外,不得設立小錢櫃
三、各學校不得自行調整、調換財務人員。中心學校、初級中學及其以上單位會計由縣教育局統籌調配任免;鄉鎮國小會計由中心學校提名報縣局審批,中心學校發文任免;村小會計由中心學校統籌調配任免;專職出納比照會計管理辦法管理,兼職出納由學校確定,並報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備案。鄉鎮國小以上學校財務人員業務知識、技能培訓提高由縣教育局負責;村小財務人員業務培訓由中心學校負責。
四、中心學校財會人員在做好自身財務工作的同時,負責本單位基建維修、固定資產保值增值工作。對所屬學校進行財務審計、經濟違紀案件查處以及基建維修、固定資產、財務工作進行檢查與指導。
五、中國小、縣直教育單位財會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中國小財務規則》,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依法設定會計帳薄,認真進行會計核算和監督,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資料,嚴格票證、帳務管理,規範會計檔案資料管理,當好單位領導的參謀與助手。
六、各中國小的財務收支應嚴格按照《中國小財務制度》管理規定進行核算。凡應收的預算外資金,應積極組織收入。預算外收入,縣直單位一律全額交財政專儲,不得少交和坐支,有條件的鄉鎮學校可交鄉鎮財政專儲。對違反財會法規制度的收支和不符合財務規範的票證應拒絕入帳,並應主動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迅速糾正,若主要領導不予糾正,應向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反映,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在初、高中招生中違反工作紀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所發生的一切支出費用不予核報。在申報基建維修項目、辦理固定資產、儀器設備採購業務中,應嚴格按照西教發〔2003〕64號西鄉縣教育局關於印發《西鄉縣教育系統中國小基建及校舍修繕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西教發〔2005〕101號西鄉縣教育局關於轉發西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辦關於印發漢中市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通知的通知等檔案規定執行。
七、嚴格遵守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單位之間經濟業務往來,按照銀行轉帳最低限額規定,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為確保現金安全,各學校、單位可結合實際,確定本學校、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八、實行民主理財,帳務公開。學期末,應組織人員對單位財務收支進行清算,作出財務分析報告,並張榜公布,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九、規範財務活動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不兼管實物保管;校長和非財務人員不得直接經辦單位財務收支事項,特殊情況下經辦的財務事項,應及時同財務部門清結手續。
十、學校及教育單位主要領導要以身作則,帶頭執法守紀,不得干預、阻撓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更不得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違法辦理財務事項,要幫助財會人員解決在工作中履行職責時遇到的實際困難。
十一、學校及教育單位所發生的違反財務制度、亂收費、胡支亂用、揮霍浪費等現象,凡財務人員知情不匯報、不抵制,除追究學校、教育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外,還要追究財務人員責任;因財務人員職業道德意識差、業務素質不高、法紀觀念不強而違反財經法規制度,除追究財務人員的主要責任外,還應追究學校教育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十二、本辦法由教育局計財股負責解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西教發〔2004〕172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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