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
憲法149條第三款規定:憲法未明確賦予國家的職權,可由自治區根據其章程行使;自治章程未承擔的職權,由國家行使。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在所有未劃為專屬自治區職權的問題上,國家高於自治區。在任何情況下,國家的權力均是自治區權力的補足。中央政府在各自治區設立了代表處,其職能是在自治區政府面前代表中央政府、行使中央政府職能、協調各級政府之間的關係。如自治區內的社會保險、入境食品檢驗檢疫、移民、打擊有組織犯罪、鐵路及港口等職能均由中央政府駐自治區代表負責。各級政府之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上下級關係,當出現爭議時,將通過法務部門予以解決。如2005年加泰盧尼亞自治區議會簽署了新的自治章程,一些條款超越了西班牙憲法的相關規定,中央政府並無權直接廢止該章程,而是交由西班牙憲法法院裁決。
西班牙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以憲法為基礎,不能輕易改變。但隨著部分地區民族意識不斷高漲,自治區希望通過修改自治章程逐步擴大自治權利,如2005年加泰盧尼亞新自治章程,儘管很多條款因被憲法法院裁定違憲而刪除,但與之前的章程相比仍擴大的一定的自治權。德國紐倫堡大學政治學教授Roland Sturm甚至認為,此起彼伏的獨立運動以及中央政府在自治區問題上的軟弱態度,正在令西班牙轉變成一個聯邦國家。
基本情況
西班牙全國共有17個自治區,下設50個省、8100多個市鎮。每個自治區由一個或多個省組成,每個省由若干個城市、村鎮或島嶼組成。市鎮享有完全的法人資格。其治理由市長和市政委員組成的市政府負責。省由市鎮和地區組成,由省議會負責管理。自治區由具有共同的歷史、文化特徵的毗領省份、島嶼地區以及在歷史上曾是一個地區單位的省份組成,自治區政府行使行政管理。只轄有一個省的自治區沒有省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