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行政區劃

西班牙行政區劃

西班牙行政權分為三個層次,即中央政府、自治區政府和地方政府(包括省、島嶼、市以及村鎮等)。西班牙憲法148、149條規定了自治區及國家(中央政府)職能分工。簡而言之,中央政府專屬職能包括海關及外貿、外交、國防、貨幣、電信;自治區政府專屬職能包括:農業、打獵及淡水捕魚、畜牧業、城市規劃及住房、社會服務、旅遊;兩者共同負責的職能包括教育、能源、社會保險、勞動政策、科技、商業、文化、環保、公共基礎設施、交通、醫療等等。西班牙憲法未將地方政府的職能像對中央政府及自治區政府職能那樣做明確規定,僅在140和141條中規定,市鎮享有完全的法人資格,省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地方單位,有市鎮和地區組成,以進行國家之活動。根據西班牙地方政策部對西班牙各級政府職能的說明,地方政府的職能是根據中央及自治區的相關規定,負責地方治安、管理交通、消防、零售、墓地、水及垃圾處理、公共運輸、文化教育等。

憲法規定

憲法149條第三款規定:憲法未明確賦予國家的職權,可由自治區根據其章程行使;自治章程未承擔的職權,由國家行使。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在所有未劃為專屬自治區職權的問題上,國家高於自治區。在任何情況下,國家的權力均是自治區權力的補足。中央政府在各自治區設立了代表處,其職能是在自治區政府面前代表中央政府、行使中央政府職能、協調各級政府之間的關係。如自治區內的社會保險、入境食品檢驗檢疫、移民、打擊有組織犯罪、鐵路及港口等職能均由中央政府駐自治區代表負責。各級政府之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上下級關係,當出現爭議時,將通過法務部門予以解決。如2005年加泰盧尼亞自治區議會簽署了新的自治章程,一些條款超越了西班牙憲法的相關規定,中央政府並無權直接廢止該章程,而是交由西班牙憲法法院裁決。

西班牙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以憲法為基礎,不能輕易改變。但隨著部分地區民族意識不斷高漲,自治區希望通過修改自治章程逐步擴大自治權利,如2005年加泰盧尼亞新自治章程,儘管很多條款因被憲法法院裁定違憲而刪除,但與之前的章程相比仍擴大的一定的自治權。德國紐倫堡大學政治學教授Roland Sturm甚至認為,此起彼伏的獨立運動以及中央政府在自治區問題上的軟弱態度,正在令西班牙轉變成一個聯邦國家。

基本情況

西班牙全國共有17個自治區,下設50個省、8100多個市鎮。每個自治區由一個或多個省組成,每個省由若干個城市、村鎮或島嶼組成。市鎮享有完全的法人資格。其治理由市長和市政委員組成的市政府負責。省由市鎮和地區組成,由省議會負責管理。自治區由具有共同的歷史、文化特徵的毗領省份、島嶼地區以及在歷史上曾是一個地區單位的省份組成,自治區政府行使行政管理。只轄有一個省的自治區沒有省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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