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程
漢初的錢幣仍然稱半兩,漢半兩錢前前後後鑄行過五次。
劉邦時期
劉邦時的半兩又稱為“莢錢”或“榆莢半兩”,這種錢法定重量為三銖(約2.1克)即秦半兩的四分之一,實際上民間私鑄的錢絕大多數都不到三銖。到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就明令禁止民間私鑄偽錢。
呂后時期
呂后時期所鑄的半兩錢的重量是八銖和五分。呂雉親政後鑒於錢幣太重而不方便行用,錢輕了又有損於幣制,於是在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鑄行“八銖半兩”。這種八銖重的半兩錢是把減重較少的半兩定為鑄行貨幣的標準。這比當時的“榆莢錢”增加了五銖重。漢八銖半兩的特徵是體大肉薄、背平無文,錢文書體扁平,已經有隸書的趨向,錢直徑2.8—3.2厘米,重4.8—5.5克,為漢半兩中最大者,其製作也較整齊。此錢行用不久,大多被商人私自熔化,改鑄為小的榆莢錢牟利。高后六年不得不停鑄而改行“五分錢”。“五分錢”實際重量只有2.4銖,僅是秦半兩的五分之一,是漢初“莢錢”的再現。
漢文帝時期
漢文帝前元五年(公元前175年)鑄行“四銖半兩”,簡稱“四銖錢”,又稱漢半兩。其直徑為2.4—2.6厘米,重2.2—2.8克,錢穿孔比較小,無內外廓,錢文製作比較規範。漢文帝鑄行四銖半兩適應了當時的國勢民情,持續了三四十年沒有改變過。文景時期鑄錢致富最突出的有吳王劉濞和財過王者的大夫鄧通,一時間“吳鄧氏錢布行天下”。漢初對鑄錢採取自由放任政策,允許民間私鑄,這種政策老百姓是沾不到光的,只能有利於貴族、豪強和富商們。權貴富商既占有礦(銅)山,又擁有勞動力,還有雄厚的資本和專門的技術,開放私鑄,使他們成為直接受益者 。
景帝時期
七國之亂平定以後,景帝採取削減諸侯王國官吏等措施,把王國的行政大權收歸中央,在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頒布了“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的法令,禁止民間私鑄貨幣,只準郡國鑄幣。郡國是直屬中央的,由中央委派官吏管理。這樣,西漢政府才初步控制了鑄幣權。西漢昭帝鐵質“半兩”錢幣,方孔圓錢,直徑2.3厘米,鐵質鑄造。
歷史記載
《漢書·食貨志》說:“漢興,以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劉邦令民間自鑄莢錢,可能與他的無為思想有關。他曾經令陸賈分析秦失天下的原因,陸賈說:“(秦代)事逾天下逾亂,法逾滋而奸逾熾,兵馬益設而敵人逾多,秦非不欲為治,然失之者及舉措暴眾而用刑太極故也。”劉邦接受秦代二世而亡的教訓,採取輕徭減賦、緩刑等“ 與民休息”的政策,來鞏固漢王朝的統治。他這樣做,對於促進當時生產力的發展無疑是有積極作用的,但中央政府把鑄幣權也下放到民間,未免有些失之過寬。要知道聽任私人鑄錢,實際上貧民百姓只會受害,獲利的還是豪強富商,而富商們比國家還要富有,往往成為割據勢力。
允許民間私鑄錢幣的危害在於:一、私鑄必然會使銅錢輕重和成色不一而造成混亂,給民眾帶來不便。二、勢必會驅使人們去犯法謀利,犯法的人多了,政府就難以控制。三、會造成農民棄稅、起義,給國家帶來不穩定因素。劉邦會用人,卻不會用事,在鑄幣事宜上缺乏考慮,放任自流,是政策上的一個重大失誤。